1、房地产集团法务部城市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项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范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类法律纠纷、争议及冲突,建立健全城市(项目)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结合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法律纠纷、争议及冲突” ,区分为两类:(一)涉讼类法律纠纷,是指须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须由行政、司法权力介入方可解决的纠纷、争议及冲突;(二)非讼类法律纠纷,是指可通过充分友好协商,平等谈判,而无须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司法权力介入即可解决的纠纷、争议及冲突。第三条 城市(项目)公司法律纠纷事件的处理,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房地产总公
2、司法务部分工组织,各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第四条 根据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参与纠纷之处理方式,非讼类法律纠纷可细分为以下三类,具体处理步骤分别为:(一)协助书面回函类: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收到相关部门有关纠纷的详细情况、过程说明及公司管理层处理意见后,由城市(项目)公司法务负责人或指定经办人员负责起草回函,并在相关部门要求期限内完成;如相关部门对完成期限无特殊要求,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也应在收悉资料 2日内完成回函的起草。(二)出具法律意见类:鉴于某些纠纷须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提供法律意见,公司管理层方能决定处理意见的,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在收到关部门有关
3、纠纷的详细情况、过程说明后,由城市(项目)公司法务负责人或指定经办人员负责出具法律意见,并在相关部门要求期限内完成;如相关部门对完成期限无特殊要求,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也应在接受请求 2日内提供法律意见。对于某些复杂、重大的纠纷,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经房地产总公司法务条线对纠纷进行讨论、分析、归纳整理后,出具法律意见。(三)直接参与谈判磋商类:对于重大、棘手类纠纷,须法务人员直接面对纠纷对方展开谈判、磋商的,由总公司法务部指定经办人员参与谈判,并由经办人员及时将谈判结果向城市(项目)公司上级领导和条线进行汇报。第五条 根据法律纠纷的提起对象,涉讼类法律纠纷可细分为以下二类,具体处理步骤分别
4、为:(一)主动起诉类:某些纠纷无法通过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予以解决的,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应及时判断分析是否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更有助于纠纷解决。若主动起诉对公司有利的,项目法务部应书面请示公司管理层,获得管理层同意后,经由法务条线讨论后,由控股集团法务管理中心指定经办人员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二)被动应诉类:以城市(项目)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收悉有关诉讼材料后,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提交条线讨论,同时由控股集团法务管理中心指定经办人员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第六条 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应当对重大法律纠纷情况定期进行统计筛理,并对纠纷发生原因、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第七条 城市(项目)公司法务人员参与纠纷处理时,应依法办事,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若处理不当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