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林权证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 于 林 权 证 工 本 费 和 林 权 勘 测 费 收 费 标 准 及 有 关 问 题的 通 知计价格20011998 号国家林业局: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林权证登记发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林函计字2000126 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

村林权证Tag内容描述:

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 5 元。
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进行登记过程中要进行现场勘测,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
具体收费标准为:林权登记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 3 元,不足 100 公顷的,按 100 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包括 1000 公顷),3500 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 2 元;林权登记面积在 3500 公顷以上(包括 3500 公顷),7000 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 1.5 元;林权登记面积在 7000 公顷以上(包括 7000 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 1 元;林权登记面积在 5 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 5 万公顷计收。
三、其他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原则,结合林权勘测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制定,抄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

2、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林权证与合同到底招惹了谁而遭此横祸?林权证与合同到底触犯了什么“天条“而遭此厄运?毕竟,林权证与合同只是一物件,它本身并无法律属性,若要追查上述这物件为何惨遭如此命运,这要追溯到与林权证、合同有关的“亿霖门事件“。
“非法经营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联系到“亿霖门事件“,人们自然而然地要追查造成“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罪魁祸首到底是谁?2009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亿霖28个高管犯“非法经营“罪时,法院法官曾明确宣布:法院判决的只是28个高管自然人的个人犯罪,与全体购林人无关,与法人无关;林权证、合同真实有效。
这就明白无误地向人们告示了以下四方面的信息:一、“非法经营“只是28个企业高管个人的犯罪;二、28个企业高管的“非法经营“与全体购林人无关;三、28个企业高管的“非法经营“与亿霖公司无关;四、28个企业高管的“非法经营“无法损害林权证、合同的法律地位,林权证、合同仍然有效。
依照国家法律,亿霖28个高管个人的“非法经营“,确实与购林人和企业无关。
由此。

3、明村委会证明兹证明申请人 上述所申请采代的林木,情况属实,权属归 所有,无争议。
特此证明负责人签名:村民委员会(章)年 月 日乡(镇)政府意见经查,申请人 同志所申请采代的林木理由正当,权属清楚无争议,同意上报。
负责人签名:乡(镇)人民政府(章)年 月 日说明:1、本表适合于集体、个人、股份制等非国有林木采伐证的申请;2、若个人有林权证且内容确切的,可不经村委会证明,但应提供林权证复印件;3、采伐方式指皆伐、间伐、择伐等,采取间伐和择伐的不需更新,零星树水必填更新内容;4、如数量较大并由购买方申办采伐手续的,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出售方式指公开拍卖或签定协议或口头协议;6、个人树木不填法人代表栏。
河南省林业厅制 。

4、对权属发生变化的,经林权登记机关核准,依法确定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颁发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或作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进行初始登记,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颁发后,原有的其它凭证一律退回或废止,不得一地多证。
(二)政策连续性的原则。
本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林权、权属的规定进行。
对已承包的林木、林地,应按承包期发放林权证。
(三)按权属发证的原则。
依据权利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
其它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先易后难的原则。
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发林权证。
(五)公开的原则。
在林权初始登记前,必须公告登记时间、地点和有关申请须知事项。
登记结束后,公告审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2、组织领导林权登记发证是森林法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一项当务之急,要限期完成,任务十分艰巨。
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林业局实施此项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5、年四月,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主持召开了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和部署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温家宝总理和回良玉副总理对林改工作已作了重要指示;省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深化林改工作的文件;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把林改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成立了以卢林县长为组长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县的林改工作。
我县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国土面积属于山区。
山高坡陡地皮薄,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林业发展处于较低层次,并且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模糊不清, 造林难、防火难、管护难 的现象较为普遍;原来的集体山林,村、组管不好,群众不关心, 你砍我砍大家砍、山林砍光无人管 的现象并非仅在个别地方存在。
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生态受到破坏,石漠化、水土流失等问题越来越严重,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现在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英明决策,要对现行的与现代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集体林权制度进行改革,要把 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作为改革目标,要通过改革 还山、还树、还利于民 ,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新机制,达到 山定权,人定心,树定根。

6、: 年 月 日村委会意见(盖章):情况属实,权属清楚,无纠纷。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镇政府意见(盖章):情况属实,权属清楚,无纠纷。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7、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凡新中国成立之初土改中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但村民们认为,根据该规定第十九条,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该宗地应为集体土地。
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林权证可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吗?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必须确定面积与四至方位吗?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仅有面积,而无土地四至方位,这样的处理决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答: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实施 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 )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如果在土改时,争议土地没有被分给农民的话,认定为国有土地是正确的。
但如果这些没有确权给农民的国有土地,在 1962 年 9月颁布六十条之前已被农民集体实际占有和使用,其归属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确权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经过了带地入社和 1962 年的“四固定”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无论其是。

标签 > 村林权证[编号:74507]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