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 于 林 权 证 工 本 费 和 林 权 勘 测 费 收 费 标 准 及 有 关 问 题的 通 知计价格20011998 号国家林业局: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林权证登记发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林函计字2000126 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 5 元。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进行登记过程中要进行现场勘测,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具体收费标
2、准为:林权登记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 3 元,不足 100 公顷的,按 100 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包括 1000 公顷),3500 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 2 元;林权登记面积在 3500 公顷以上(包括 3500 公顷),7000 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 1.5 元;林权登记面积在 7000 公顷以上(包括 7000 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 1 元;林权登记面积在 5 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 5 万公顷计收。三、其他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原则,结合林权勘测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制定,抄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通知自 2001 年 10 月 16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