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实现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使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第三条(支持范围)1、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进行奖励。第四条(支持条件)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2、合
2、同 能 源 服 务 公 司 在 本 市 地 域 内 开 展 的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 30 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 100 吨标准煤。第五条(支持标准和方式)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发生的项目前期诊断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对合同金额高于 200 万元、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500 吨标准煤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5 万元;对其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2 万元。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按照每吨标准煤 300 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
3、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按照每吨标准煤 300 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第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市经委进行项目备案。2、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市经委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按实际节能量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提出专项奖励申请。3、市经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市
4、经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4、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申请项目的资助、奖励金额。5、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审核报送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的区县财政局。第七条(申报材料)1、合 同 能 源 服 务 公 司 法 人 证 书 、备 案 文 件 等 企 业 资 质 复 印件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申请表和申请报告。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第八条(管理监督)1、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经委每年对市合同能源
5、管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2、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挪用、截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该专项扶持资金补助的资格。第九条(附则)1、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报和管理流程项目审核项目申报市经委备案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签定项目合同并组织项目实施,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向市经委申请节能诊断补贴。市经委组织专家,对拟补贴项目进行专家验收
6、,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对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经委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资金扶持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按照市经委的审核意见,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的区县财政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单位开展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向市经委申请节能量补贴。市经委组织专家,对拟补贴项目进行专家验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对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经委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资金扶持审核意见,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的区县财政局。项目节能量补助申报节能诊断费用申报资金拨付审核管理市经委每年对本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