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土地增 值税案例【案例简介】A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 发了 B 商业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 2015 年 3 月 15 日,2016 年 10 月转让其中一栋商业大楼给 C 公司,收到 预收款 5 250 万元,同月办理交房及房产产权转 移手续。商 业大楼可售面积 占项目总可售面积的 50%,项目用地的土地价款为 2 000 万元。【案例分析】A 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式。A 公司收到转让房地产应确认 的收入=5 250(1+11%)=4 729.73(万元)A 公司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 2502 00050% )(1+11%)11%=421.
2、17 (万元)A 公司因扣减土地价款而抵减的增 值税销项税额(2 00050%)(1+11%)11% 99.10(万元)A 公司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5 250421.174 828.83(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1.收到转让房地产收入。借:银行存款 5 250贷:主营业务收入 4 729.7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0.272.因扣减土地价款而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99.10贷:主营业务成本 99.10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为 4 729.73 万元,允 许抵扣的销项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99.10 万元。清算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确认的应税收入为 4 828.83 万元,已包含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 99.10 万元。如果“ 房地产开发成本”按会计口径计算将导致允许抵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重复确认,实际发生的房地 产开发成本不能得到全额扣除。故笔者认为清算时应当按抵减的销项税额金额调增“房地产开发成本”99.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