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表填表说明总说明1.本套情况表旨在汇总“十五” 时期财政支 农情况。共由 26 张表组成,其中,总表 3 张,附表 23 张。2.本套情况表由财政部门组织填列。其中,表 1、表 2、表 3 由中央财政汇总;表 1-1、表 2-1 由中央财政填列;表 1-2、表 2-2、表3-1 至表 3-19 由省级财 政组织填列,填列 时应在每张表上注明填报单位。3.涉及各项财政投入或支出的数据应从决算中取得,无法取自决算的数据请按预算执行数或实际情况填列。4.各项支出数据应按照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列,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执行以前年份的数据应折算成现行科目的各项支出填列(如农林水
2、气等部门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5.本套情况表中“农口部 门” 是指与各级财 政部门农业处室直接对口的,并与之有缴拨款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6.“*”表示不用填列。表 1全国农口部门支出情况表说明农口部门支出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同级农口部门的部门预算支2出。本表用来反映农口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填列口径为当年决算数。1.“基本支出”是指预算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以财政预算拨款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2.“项目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以财政预算拨款安排的各项支出。表 1-1中央农口部门支
3、出情况表说明填表说明同表 1全国农口部门支出情况表说明。表 1-2地方农口部门支出情况表说明填表说明同表 1全国农口部门支出情况表说明。表 2全国农口部门人员基本情况表说明农口部门人员是指各级农口部门中财政供养的行政编制人员,以及农口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财政补助人员和经费自理人员。本表用来反映农口部门人员基本情况,填列口径为当年决算数。1.“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有关数据依照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分别填列。所有指标均不含临时工。2.“财政补助”仅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开支人员数,不含用基金3收入开支经费的人员数。3.“经费自理”是指非财政供养人员数。4.“在职”是指单位的全部在职人员,包括离
4、岗待退人员数。5.“离退休”是指单位全部离退休人员。 “财政补助”中“离退休”是指财政负担部分。6.“科学支出”的填列口径是:只填列机构和人员经费供给归属农口部门管理的“科学支出 ”人员,机构在 农口部门管理、人员经费不在农口部门管理的人员情况不反映在此表中。表 2-1中央农口部门人员基本情况表说明填表说明同表 2全国农口部门人员基本情况表说明。表 2-2地方农口部门人员基本情况表说明1.各地应比照表中所列示的部门和格式,逐一列出所有农口部门的人员情况,部门排序比照中央农口部门人员基本情况表所列示的顺序。2.填表说明同表 2全国农口部门人员基本情况表说明。表 3全国农业财政主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表说明农业财政主要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主要专项转移支付。本表用来反映全国及各地农业财政主要专项资金情况,填列口径为当年实际执行数。41.本表各项支出内容是根据近年来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地方支农专项资金的主要项目列示的。2.请各地根据专款支出实际情况,对应填列支出项目中的全省合计数,各分项数原则上应当与相应附表中支出数额对应。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填列表中所列专款支出内容以外的重大支出项目情况。表 3-1良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说明良种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民(农场职工)购买农作物良种的补贴资金(不含畜禽、水产等非农作物补贴)。本表用来反映良种补贴投入、使用与效益情况,填列
6、口径为当年实际执行数。1.“中央财政”是指中央财政下拨的良种补贴资金,按财政部实际下拨的金额填列。2.“省级财政”是指省本级安排的良种补贴资金数额。只填写省本级安排的数额,不含中央财政补贴数。3.“省级以下财政”是指地(市)、县、乡三级财政安排的良种补贴资金的总额。只填地(市)、县、乡三级投入数,不含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数。4.“补贴亩数”是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所推广的良种面积总和。5.“补贴县数”是指使用财政补贴资金开展良种推广的县(市、区、旗、农场 ,下同)数量。6.“亩均产量提高”是指项目区与非项目区的对比情况。如以5县为单位整县实施,选择条件相近的邻县进行对比;如在县内部分区域实施,则
7、与县内非项目区进行对比。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的方式得到相关数据。7.“亩均收益提高”是指项目区与非项目区的对比情况。如以县为单位整县实施,选择条件相近的邻县进行对比;如在县内部分区域实施,则与县内非项目区进行对比。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的方式得到相关数据。8.“受益农户数”是指直接获得各级财政良种补贴资金(现金)或通过良种价格补助享受良种补贴政策的农户数。9.“其他”是指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水稻、小麦、玉米、大豆以外的其他农作物品种。如有其他品种,请在表下方说明具体的作物品种名称和补贴标准。表 3-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说明农业机械购
8、置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民(农场职工)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资金(简称“农机购置补贴” )。本表用来反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入、使用与效益情况,填列口径为当年实际执行数。1.“中央财政”是指中央财政下拨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财政部实际下拨的金额填列。2.“省级财政”是指省本级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数额。只填写省本级安排的数额,不含中央财政补贴数。3.“省级以下财政”是指地(市)、县、乡三级财政安排的农机购6置补贴资金的总额。只填地(市)、县、乡三级投入数,不含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数。4.“其他投入”是指农民(农场职工)和农机服务组织投入用于购买农机的资金数额,通过统计或典型调
9、查获得的数据填报。5.“享受财政补贴资金购置的农机数量”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购买的农机总量。6.“农机拥有数量比上年的增加数”是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项目县农机具使用量比上一年的增加数。7.“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县数”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项目实施县总数。8.“受益农户数”是指获得各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农民(农场职工)和农机服务组织的数量。表 3-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说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的补助资金。本表用来反映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投入、使用与效益情况,填列口径为当年实际执行数。1.“中央财政
10、”是指中央财政下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实际下拨的金额填列。2.“省级财政”是指省本级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数额。只填写省本级安排的数额,不含中央财政补贴数。3.“省级以下财政”是指地(市)、县、乡三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劳7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的总额。只填地(市)、县、乡三级投入数,不含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数。4.“务农农民人数”是指在本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农民总数,不包括短期或长期出外打工的农民。5.“务农农民平均收入”是指通过统计或者抽样调查获得的单一从事种、养业生产的农民月平均收入。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的方式得到相关数据。6.“培训人
11、数”是指在各地阳光办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的受训学员总数。7.“培训后转移就业的农民工数” 是指接受“阳光工程” 培训后实现稳定转移就业(半年以上)的农民工总数。8.“培训后转移就业的农民工平均收入” 是指通过统计或者抽样调查获得的接受“阳光工程 ”培训后转移就 业的农民工月平均工资。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的方式得到相关数据。9.“未培训转移就业的农民工数” 是指已外出务工但未接受“阳光工程 ”培训的农 民工总数。10.“未培训转移就业的农民工平均收入” 是指通过统计或者抽样调查获得的未接受“ 阳光工程” 培训的 农民工月平均工资。各地可以根据本
12、地实际情况,通过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的方式得到相关数据。表 3-4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说明8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耕地测土、配方、配肥等方面的专项补助资金。本表用来反映测土配方施肥补贴投入、使用与效益情况,填列口径为当年实际执行数。1.“中央财政”是指中央财政下拨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按财政部实际下拨的金额填列。2.“省级财政”是指省本级安排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数额。只填写省本级安排的数额,不含中央财政补贴数。3.“省级以下财政”是指地(市)、县、乡三级财政安排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的总额。只填地(市)、县、乡三级投入数,不含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数。4.“其他投
13、入”是指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和个人用于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投入情况。5.“项目县耕地面积”是指各级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资金的项目县耕地面积总和。6.“施用配方肥的耕地面积”是指各级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资金的项目县,施用统一配方、配肥的耕地面积,包括农民按方施肥和使用配方肥的面积总和。7.“配方肥使用数量”是指各级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资金开展测土、配方、配肥后,配方肥的使用数量,不包括按照配方使用的化肥数量。8.“施用配方肥户数”是指各级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资金开展测土、配方、配肥后,施用配方肥的农户数,包括按方施肥和使用配方肥的农户总和。99.“亩均增加产量”是指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推广测土配方
14、施肥技术后每亩增加作物的产量。若以县为单位整县推广,选择条件相近的邻县进行对比;如在县内部分区域推广,则与县内非推广区域相比。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的方式得到相关数据。10. 减少不合理施肥量(折纯)是指各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后减少化肥不合理施用数量之和。若以县为单位整县推广,选择条件相近的邻县进行对比;如在县内部分区域推广,则与县内非推广区域相比。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的方式得到相关数据。11.“亩均增加收入”是指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后每亩纯收入的增加情况。若以县为单位整县推广,选择条件相近的邻县进行对比
15、;如在县内部分区域推广,则与县内非推广区域相比。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的方式得到相关数据。表 3-5禽流感防控经费使用情况表说明禽流感防控经费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禽流感预防和控制等方面的支出。本表用来反映禽流感经费投入、使用与效益情况,填列口径为当年执行数。1.“中央财政”是指中央财政下拨的禽流感防控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直接下拨的金额填列。2.“省级财政”是指省本级安排的禽流感防控补助资金数额。10只填写省本级安排的数额,不含中央财政补贴数。3.“省级以下财政”是指地(市)、县、乡三级财政安排的禽流感防控补助资金的总额。只填地(市)、县、乡三级投入数,不含中央财政和省级
16、财政补贴数。4.“其他”是指用于疫区消毒无害化处理、边境隔离带建设、疫情监测等方面的投入。5.“免疫数”是指采取疫苗注射等方式进行免疫的禽类总量,但不能重复统计进行第二次强化免疫的禽类。6.“免疫率”是指家禽免疫数占本年度全部饲养家禽数量的百分比。7.“扑杀数”是指因发生疫情而扑杀的禽类总数。8.“疫情县数”是指当年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县数。表 3-6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表说明农业产业化资金指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的专项资金,不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产业化的部分。本表是用来反映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使用及效益情况,填列口径为当年实际执行数。1.“中央财政”是指中央财政下拨的支持农业产
17、业化资金,按财政部实际下拨的金额填列。2.“省级财政”是指省本级安排的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只填写省本级安排的数额,不含中央财政补贴数。3.“省级以下财政”是指地(市)、县、乡三级财政安排的支持农11业产业化资金的总额。只填地(市)、县、乡三级投入数,不含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数。4.“其他投入”是指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单位)自筹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投入。5.“支持农头企业数量”是指上述所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总数。其中, “中央财政支持”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个数, “省级财政支持”指当年省级财政拨付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个数。6.“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是指上述
18、所有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具有一定面积规模的农产品基地总数。其中,省级以上财政支持的农产品基地建设只统计面积规模在 500 亩以上的农产品基地建设数。如果是已经统计在第 5 项之内的龙头企业建设的基地,则不再重复填列本项中。 “中央财政支持”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资金支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数, “省级财政支持”指当年省级财政拨付资金支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数。7.“带动农户数量”是指与上述所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直接利益联结关系的农户总数。8.“带动农村人口数量”是指与上述所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直接利益联结关系的农户所包含的人口总数。9“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19、数量”是指与上述所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直接利益联结关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1210“直接吸收农村劳动力数量”是指在上述所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稳定就业在 6 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11.“参加产业化经营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与上述所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直接利益联结关系的农民当年人均纯收入金额。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数字通过加权平均得到,即,各市(地)级“参加产业化经营的农民人均纯收入”“ 带动农村人口数量”的总和 各市(地)级“ 带动农村人口数量”的总和,以下类推。 12.“参加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民人均增收”是指与上述所有财政
20、资金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直接利益联结关系的农民当年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加的金额。当年“参加产业化经营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上年“参加产业化经营的农民人均纯收入”13.“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是指本省农民当年人均收入金额。14713 项数据通过统计取得。表 3-7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使用情况表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项资金。本表是用来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投入、使用及效益情况,填列口径为当年执行数。1.“中央财政”是指中央财政下拨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按财政部实际下拨的金额填列。2.“省级财政”是指省本级安排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
21、金。13只填写省本级安排的数额,不含中央财政补贴数。3.“省级以下财政”是指地(市)、县、乡三级财政安排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的总额。只填地(市)、县、乡三级投入数,不含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数。4.“其他投入”是指除财政投入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筹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投入。5“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是指本地区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总数。6.“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数量”是指本地区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总数。7.“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占总农户的比重”是指“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数量”占本地区农户总数的比重。8“财政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是指上述所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民
22、专业合作组织的总数。其中, “中央财政支持”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数, “省级财政支持”指当年省级财政拨付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数。9“带动农户数量”是指参加上述所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总数。10.“带动农村人口数量”是指参加上述所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的所包含的人口总数。11“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参加上述所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民当年人均纯收入金额。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数字通过加权平均得到,即,各市(地)14级“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带动农村人口数量”的总和各市(地)级“带动
23、农村人口数量”的总和,以下类推。12.“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民人均增收” 是指参加上述所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的农民当年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加的金额。当年“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民人均增收”上年“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民人均增收”。1357、912 项数据通过统计取得。表 3-8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说明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补助资金。本表用来反映天保工程实施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实施单位对天保工程的总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工程实施效果,填列口径为当年实际数。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省(区、市)填列此表。1.“投入情况”是指中央
24、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实施单位对天保工程投入的情况,即本表中“中央投入” 和“地方配套”的合计。2.“中央投入”是指中央政府用于天保工程的财政专项补助、转移支付补助和基本建设投入总数。即本表“财政专项”、 “转移支付”以及“基建投资”三栏的合计。3.“财政专项 ”是指中央 财政用于天保工程的 专项补助,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贷款贴息补助。154.“森林管护事业费”是指专项用于保护森林 资源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护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5.“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
25、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公检法司补助、教育经费、医疗卫生补助以及政府经费等。6.“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造成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7.“一次性安置费”是指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产生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费或一次性安置支出补助。8.“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是指分流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的基本生活补助支出。9.“贷款贴息补助”是指专项用于商品林建设和转产项目建设使用银行贴息贷款而支付的利息补贴。由于此项政策 2000 年取消,所以只填 1998 年、1999 年数据。10.“转移支付”是指由于实施天保工程引起地方财政
26、减收而中央财政给予地方的转移支付补助。11.“基建投资”是指中央计划部门专项用于天保工程区内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以及种苗设施补助等基本建设投资。12.“地方实际配套”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和单位实际配套的资金,即本表“省级配套”、 “省级以下配套”和“其他配套”三栏合计。1613.“省级配套”是指省本级实际配套资金数量。14.“省级以下配套”是指不含省本级配套的市、县各级政府实际配套数量。15.“其他配套”是指除地方各级政府配套以外的资金配套,包括企业、 单位配套等。16.“实际调减产量”是考核当年计划调减产量完成情况的指标,主要指当年实际调减的木材产量。17.“当年实际产量”是指当年调减以
27、后的木材实际生产量。18.“管护面积”是指对工程区现有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取不同的管护方式和措施,实际管护的面积。不填合计数。19.“管护人数”是指从事森林管 护人员的合 计。不填合计数。20.“人均管护面积”是指每个管护人员平均管护的面积。不填合计数。 人均管护面积管护总面积管护人数21.“年末富余职工人数”是指当年年末实有富余职工合计。22.“当年安置人数”是指当年实际安置富余职工实际上岗的人数。包括从事森林管护、一次性买断工龄安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从事公益林建设和其他(林下资源开发、自谋职业等)。即本表“森林资源管护”、 “一次性安置”、 “企业再就业中心”、 “营造林
28、”、 “其他”五栏合计数。 23.“森林资源管护”是指当年安置从事森林管护的富余职工人数。1724.“一次性安置”是指当年一次性买断工龄安置的富余职工人数。25.“企业再就业中心”是指当年进入企业再就业中心的人数。26.“营造林”是指当年从事营造林的人数。27.“其他”是指自谋职业如种养殖业、运输、修理等的人数。28.“教育医疗公检法机构人数”是指天保工程区内教育、医疗、公检法职工人数总计。即本表“教育”、 “医疗”、 “公检法”三栏合计。29.“教育”是指天保工程区企业办中、小学教育职工人数。30.“医疗”是指天保工程区企业办医院等医疗机构人数。31.“公检法”是指天保工程区企业办公安、检察
29、院、法院等职工人数。32.“从事木材生产的职工数”是指当年仍从事木材采伐、加工等行业的职工人数。33.“公益林建设情况”是指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任务完成情况,其中“ 人工造林面积” 指当年完成的人工造林 亩数;“飞播造林面 积” 指当年完成的 飞机播种造林的 亩数;“年末实有封山育林面积” 指历年封禁到本年尚未解除封育的林地亩数;“ 当年新封面积” 指当年新增加的封山育林 亩数。34.2-10 项 数据采用中央财政当年实际拨款数;11 项数据为中央计划部门当年下达计划数;12-15 项数据请省级财政部门提供,口径为当年实际配套数;1635 项有关数据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帮助提供。18表
30、3-9退耕还林(草)工程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说明退耕还林(草)工程补助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退耕还林工程的补助资金。本表用来反映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资金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工程实施效果。1.“投入情况”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退耕还林工程的投入情况。即本表中“中央投入”和“地方投入”二栏合计。2.“中央投入”是指中央政府安排用于退耕还林工程的资金投入,为 “财政专项”、 “转移支付”、 “基建投资”三栏合计。3.“财政专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退耕还林工程的专项补助,包括粮食折现补助和生活费现金补助。即本表中“粮食补助”和“现金补助”二栏合计。4.“粮食补助”是指中
31、央财政安排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的粮食补助, 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按每亩 300 斤,黄河流域按每亩 200斤,每斤均按 0.7 元计算。5.“现金补助”是指中央 财政安排用于退耕 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每亩每年补助 20元。6.“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实施退耕还林县农业税等财政收入减收给予的适当补助。7.“基建投资”是指中央计划部门安排的退耕还林工程所需的种苗补助、前期工作费等。198.“种苗费”是指国家计划部门对退耕地造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亩补助 50 元的标准安排的种苗造林补助费。9.“地方投入”是指地方各级政府用于退耕还林工程的粮食调
32、运费、工作经费等。即本表“省级”和“省级以下”二栏合计。10.“省级”是指省级政府安排的粮食调运费和工作经费。其中:“粮食调运费”是指为向退耕农户兑现粮食补助,由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粮食调运费及粮食差价补贴。 “工作经费”是指省级财政、计划等部门安排用于退耕还林规划编制、立项、检查等方面的费用。11.“省级以下”是指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安排的粮食调运费和工作经费。12.“实际完成”是指当年实际完成的退耕还林任务数,包括退耕还林造林完成数、荒山荒地造林完成数和封山育林完成数。即本表中“实际完成”栏下的“退耕还林”、 “荒山荒地造林”、 “封山育林”三栏合计。13.“退耕还林(草)”是指当年实际完成
33、的退耕地造林任务数,包括还经济林、生态林和草的任务数。即表中“还经济林”、 “还生态林”、 “还草”三栏合计。14.“荒山荒地造林”是指当年实际完成的退耕还林中荒山荒地造林任务数。15.“封山育林”是指从 2005 年开始实际完成的封山育林任务数。16.“退耕户户数”是指退耕农户的逐年累计数,不填合计数。2017.“退耕户人数”是指退耕农户人口逐年累计数,不填合计数。18.“退耕后人均口粮田”是指退耕农户退耕后仍留下的人均基本口粮田数。19.“实际补助粮食数量”是指当年对退耕农户实际补助的粮食数量。20.3-6 项数据采用中央财政当年实际拨款数;7-8 项数据采用中央计划部门当年实际下达计划数
34、;9-11 项数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口径为当年实际数;12-19 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口径为当年实际数。21.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五省(区、市)退耕还林任务不含“京津 风沙源工程 ”中的退耕还林任 务,另单独填列表格。表 3-10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说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补助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补助资金。本表用来反映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以来的资金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实施效果。由于该工程主要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五省(区、市),因此本表只适用于上述五省(区、市)。1.“投入情况”是指反映中央和地方总的资金投入情况。包括
35、中央投资和地方投资。即本表中“中央投入 ”和“地方投入”二栏合计。212.“中央投入”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补助以及中央计划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即本表中“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三栏合计。3.“财政专项 ”是指中央 财政安排用于工程的 专项资金,包括工程区内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和现金补助,以及禁牧的饲料补助。即本表中“粮食补助”、 “禁牧舍饲补助”和“现金补助”三栏合计。4.“粮食 补助” 是指中央 财政对工程区内 实施退耕还林给予的粮食折现补助。按每亩补助 200 斤、每斤 0.7 元计算。5.“禁牧舍 饲补助 ”是指中央财政对工程区内 实施禁牧舍饲后所给予的
36、饲料粮补助。补助的标准为 0.225 公斤天公顷,每公斤 0.9 元。6.“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对工程区内实施退耕还林的退耕农户给予的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补助,每亩补助 20 元。7.“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工程区内实施退耕还林的县农业税减收所给予的补助。8.“基建投资”是指中央计划部门安排给工程区的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营林、林木种苗建设、水源及节水配套工程、生态移民等补助。9.“地方投入”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单位、个人用于工程区的所有投入。其中“省级”指省本级财政、计划部门等投入;“省级以下”是指不含省级以下各级的投入;“其他”是指农民的投工投劳等。10.“造林营林”是指
37、当年完成的造林营林任务数。包括退耕还22林和造林营林两部分,即本表中“退耕还 林” 和“造林营林”二栏合计。其中“退耕还林”是指工程区内退耕还林任务执行情况。同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说明。 “造林营林”包括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两部分。11.“草地治理”是指工程区内的草原草地综合治理,包括人工种草、飞播牧草、围栏封育、基本草场建设、草种基地建设,以及禁牧等内容。其中“禁牧”是指当年禁止放牧的面积;“暖棚”是指当年新建棚圈多少平方米;“饲料机械”是指当年购置的饲料加工机械数量。12.“水利措施”是指工程区内小流域 综合治理工程及 节水配套工程。13.“生态移民”是指工程区内为保护生态实际搬迁
38、的居民人数。14.3、6-7 项数据采用中央财政当年实际拨款数;4-5 项数据采用中央财政当年实际拨款数,请经建司帮助提供;8 项数据采用中央计划部门当年实际下达计划数;9 项数据采用省级财政部门提供,口径为当年实际数;10-13 项请省级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帮助提供,口径为当年实际数。表 3-1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表说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的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本表23用来反映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投入情况、基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等。1.“投入情况”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
39、总计,即“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和“省级以下财政”三栏合计。2.“中央财政”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数,包括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3.“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域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4.“公共管护支出”是指用于重点公益林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以及 2001-2003 年试 点期间的森林公安、林区道路维护经费。即“森林防火”、 “林业病虫害防治”、 “森林资源监测”、 “森林公安办案”、“林区道路维护”五栏合计。5.“省级财政”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的
40、用于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认定的重点公益林以及用于一般公益林的补助资金。6“省级以下财政”是指省级以下(不含省本级)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认定的重点公益林以及用于一般公益林的补助资金。7.“重点公益林管护”是指对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其中“区划面积”指经国家林业局确认,符合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重点24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重点公益林面积,以及原试点省区不符合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但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公益林面积。 “管护面积”指已经安排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面积。 “管护人员”指参加重点公益林管护,且享受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性支出的人员数量。8.“一般公
41、益林管护”是指对重点公益林以外的,各省区确认的公益林的管护,其中“ 区划面积” 指各省区区划确 认的一般公益林面积。 “管 护面积”指已安排地方森林生 态 效益补偿基金的一般公益林面积。 “管护人员” 指参加一般公益林管 护,且享受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的人员数量。9. 2-4 项数据为中央财政历年实际拨付数; 5-8 项数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口径为历年实际数。表 3-1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使用情况表说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是指中央及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除治工作。本表用来反映中央和地方财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投入情况
42、、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效果。1.“投入情况”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而安排的补助资金投入合计。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财政投入,即“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和“省级以下财政”三栏合计。2.“中央财政”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25数额,数据为中央财政当年安排的实际数。3.“省级财政”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数额。4“省级以下财政”不含省本级以下各级财政安排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数额。5.“发生面积”是指为林业有害生物病害的发生面积。6.“成灾面积”是指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中达到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界定标准的面积。7.“防治面积”是指用各级财政补助费
43、治理的林业有害生物面积。8.“无公害防治面 积” 是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面 积中,采用对人、畜、禽、鱼及其他生物比较安全,对生态与环境危害较轻的防治措施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面积。9.3-8 项数据 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表 3-13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表说明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贷款贴息的资金。本表用来反映林业贷款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资金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情况。1.“当年累计贷款余额”是指当年应计算贴息的累计贷款数额,即在确定的贷款规模内当年新增贷款及按规定应继续贴息的以前年度贷款余额合计。262.“财政贴息额”是指按规
44、定的利率应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给予贴息额合计,即“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和“省级以下财政”三栏合计。3.“中央财政”是指按规定应由中央财政承担的利息额。分别按照财政部在不同年份制定的管理办法计算的贴息额。4.“省级财政”是指按规定应由省财政本级承担的贴息额。5.“省级以下财政”是指省以下(不含省级)财政承担的贴息额。6.“工业原料林”是指利用林业贴息贷款营造速生丰产林、造纸用材林等工业原料林造林面积。7.“经济林”是指林业贴息贷款用于营造经济林的面积。8.“经济作物”是指林业贴息贷款用于种植经济作物的面积。9.“多种经营项目总产值”是指利用林业贴息贷款开展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等多种
45、经营项目所获得的产值。10.1、3 项数据来源为当年中央财政的拨付贴息文件;4-9 项数据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表 3-14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情况表说明防汛抗旱补助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防汛抢险和水毁水利工程的应急修复以及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费用的专项资金。本表反映和统计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防汛抗旱的实际支出数。271.“投入情况”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省、地、市、县、乡)当年实际安排用于防汛抗旱的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支出数据填列。2.“中央财政”是指中央财政当年实际安排拨付的省(市、区)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数额,只填列中央财政本级安排数量
46、。3.“省级财政”是指省(市、区)财政当年实际安排用于防汛抗旱的支出情况,只填列省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支出,中央财政及省级以下财政安排的支出均不在此统计。4.“省级以下财政”是指省级以下财政当年用于防汛抗旱的支出情况,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支出均不在此统计。如有群众投工投劳折资,则需单列注明折资数额。投工投劳按当地劳动力每人每个工日的平均工资折算。5.“水库除险加固”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防汛经费进行除险加固后的水库数量。6.“修复堤防、河道工程”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防汛经费修复的堤防长度。7.“修复涵闸、泵站”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防汛经费修复的涵闸数量。8.“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
47、防汛经费进行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的数量。9.“完成土石方、混凝土”是指全部防汛工程措施完成的土石方、混凝土等工程量。2810.“修复通讯、预警预报设施”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防汛经费修复的通讯、预警预报设施的数量。11.“修复水文设施”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防汛经费修复的水文设施的数量。12.“防汛抢险器材、物料的支出”是指防汛抢险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器材、物资和材料按当年市场价格计算的支出资金数额。13.“修复应急抗旱水源设施”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抗旱经费修复的水文设施的数量。14.“购置抗旱设备、提、运水工具”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抗旱经费购置抗旱设备、提、运水工具的数量。15.“抗旱新技术推广、试验、示范”是
48、指经各级财政安排抗旱经费开展的抗旱新技术推广、试验、示范。16.“为群众拉运水量”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抗旱经费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人饮水的拉运水量。17.“人工增雨作业次数”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抗旱经费为缓解旱情而开展的人工增雨作业次数。请水利部门商气象部门协调提供。18.“临时解决大牲畜饮水”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抗旱经费修复的水文设施的数量。19.“临时解决人饮水”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抗旱经费临时解决人饮水的人数。29表 3-15应急度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说明应急度汛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重点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和应急修复的专项资金。本表反映和统计各级财政当年实际安排用于应急度汛的实际支出数,包括从
49、预算资金中安排和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两部分。本表由财政部门商水利部门填列。1.“投入情况”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省、地、市、县、乡)当年实际安排用于应急度汛的经费支出总额。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支出数据填列。2.“中央财政”是指中央财政当年实际用于应急度汛的项目资金数额,只填列中央财政本级实际安排的数量,按资金类别分别填列。3.“省级财政”是指省(市、区)财政当年实际安排用于应急度汛项目资金的支出情况,只填列省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支出,中央财政及省级以下财政安排的支出均不在此统计。按资金类别分别填列。4.“省级以下财政”是指地、市、县、乡财政当年实际安排用于应急度汛项目资金的支出情况,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支出均不在此统计。按资金类别分别填列。如有群众投工投劳折资,则需单列注明折资数额。投工投劳按当地劳动力每人每个工日的平均工资折算。5.“水库除险加固”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经费进行除险加固后的水库数量。306.“修复堤防、河道工程”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经费修复的堤防长度。7.“修复涵闸、泵站”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经费修复的涵闸数量。8.“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是指经各级财政安排经费进行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的数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