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二预 付 款 银 行 保 函 ( 格 式 )致: 发包人名称 鉴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已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就 项目名称签订了合同(下称“合同” ) ;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且本银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银行保函;本行作为担保人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 (大写) 的责任,在你方第一次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力。我行还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本保函至缺陷责任期终止后二十八(28)天内保持有效。担保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银行名称: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