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称的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旅行车是指 7 至 19 座(含 19 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小轿车是指小卧车。吉普车是指越野车。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 6 个及以下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的厢式车。第三条 本细则称的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或工作用车。行政业务用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人员编制,为省、市、县级领导机关和直属科级以上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配备的非生产
2、性的工作用车。生产业务用车,是指银行、保险、地质、测绘、电力、邮电、无线电、矿山、三防、环境监测、安全监察、交通稽查、税务征管、工商经检、路政管理、科普及化学辐射等单位配备的业务车。特殊专业用车,是指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机要交通车等。接待用车,是指旅游部门或接待部门和接待任务重的党政机关等单位配备的专门用于接待的小汽车。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资产全部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第二章 配车标准第五条 省级干部(包括离、退休后享受省级待遇的干部)按中办发199414 号文规定配车、用车,即:现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车配备专车;现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
3、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省长级干部离、退休后享受省级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配备了专车的副省长级干部,其专车可继续保留,其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 3.0 升(含 3.0 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 2.5 升(含 2.5 升)以下车型的轿车。第六条 各市、县党委、政府一把手和省直局以上单位一把手原配有相对固定用车的,确因工作需要且单位车辆配备条件许可,可继续使用,但每人只限 1 辆且排气量必须在 2.5 升(不含 2.5 升)以下。原没有配相对固定用车的一把手和其他领导干部,今后不得配备相对固定用车,其公务用车由单位车管部门统一安排。配备相对固定用
4、车的领导干部,不准因工作调动车随人走;离、退休时(不含副省级以上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由配车部门将车收回。不得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其日常公务用车不准连续使用同一车辆或变相固定用车。第七条 省直局以上单位,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配公务用车 3 至 6 辆。广州市、深圳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各配公务用车 3 至 8 辆。地级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各配公务用车 2 至 7 辆。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各配公务用车 1 至 5 辆。兼职的省、市(厅)、县(
5、处)级领导干部,由其主要任职单位配车,不准重复计算配车指标。离、退休干部(不含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干部),不得参照同级现职领导干部的标准配车,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且单位行政业务用车又无法保障的,可按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人数 4 至 7 人配备 1 辆。第八条 省、市直属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 15 至 18 人配 1 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 15 人的单位也可配车 1 辆。县直属单位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行政业务车 1 至 2 辆。特殊专业用车、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按实际需要配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小汽车定编办)统一掌握,从严审批。乡、镇党政机关可根据工作
6、的实际需要配行政业务车 1 至 4 辆。拖欠教师或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部分)的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度不得购买小汽车。第九条 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按过去规定标准配备。即:省直和中央驻粤各单位的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特级记者、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这一职称者;四级以上(含四级)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编审、副译审、高级记者、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和相当这一职称者;以及年龄超过六十岁的六级以上(含六级)的上述人员,每 8 人配高知用车 1 辆。4 人以上不足 8 人的单位,视实际情况亦可配车 1 辆。以上人员担任行政职务并已按行政单位规定配
7、了车的,不再另外配车。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配车,参照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一、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其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按在编的管理人员数核定的行政业务用车,参照同级党、政机关标准执行。二、没有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按其经营(生产)规模、年经营额(产值)和在编管理干部人数,比照套用行政级别的同类企业的配车标准执行。国有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可配备适量的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国有企业,当年度不准购买小汽车。非国有的其他各类企业的小汽车,实行“未列定编管理。”第十一条 微型厢式车按单位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占单位小汽车编制。第
8、三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二条 省小汽车定编办负责全省的小汽车定编审批和管理工作。广州市、深圳市和各地级市设立相应的小汽车定编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小汽车定编的审核、呈批和编后管理工作。各级小汽车定编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各项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小汽车定编的方针、政策、规定,负责规定及本细则的实施。二、制定小汽车定编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检查措施。工作人员凭省政府核发的广东省定编小汽车检查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小汽车定编有关执行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对违反定编规定的小汽车及时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三、建立和健全定编小汽车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全省小汽车微机(电脑)管理系统。四
9、、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省小汽车定编的有关政策和制度。统计和上报年度小汽车定编和管理情况。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中央驻穗单位和省直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人事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1)一式两份,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省属和中央驻穗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内设管理部门及配备管理人员明细表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2)一式两份,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第十四条 市、
10、县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驻各市(不含广州市)、县的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人事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3)一式三份,经市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后统一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市、县直和省、中央驻各市(不含广州市)、县的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内设管理部门及配备管理人员明细表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4)一式三份,经市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后统一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第十五条 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其准购车辆类型、
11、厂牌型号和排气量,由省小汽车定编办在审批编制时核定。第十六条 小汽车定编批准后,由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发定编小汽车的通知(以下简称定编通知,见附件一),购车单位凭定编通知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以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车编表-5,以下简称许可证),银行凭定编通知和许可证办理购车付款,公安车管部门凭定编通知和许可证办理牌照手续,并将许可证正本存档备查。购车单位凭定编通知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小汽车定编证(以下简称定编证)。第十七条 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没有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定编通知和许可证或擅自提高车辆档次的,公安车管部门不准发放牌照。第十八条 未列定编管理的企
12、业购买小汽车,由其主管市(地级)小汽车定编机构审定并在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未列定编管理审核章”和审核机关章。银行凭该件办理购车付款手续,公安车管部门凭该件办理车辆牌照手续并将该件存档备查。第十九条 申请定编微型厢式车的单位,由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企业加报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各一份),填写定编微型厢式车呈批表(车编表-10)一式两分(市属单位一式三份),按定编小汽车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批准后,由省汽车定编办签发定编微型厢式车的通知(以下简称微编通知,见附件二)。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微编通知办理牌照手续并复印存档备查。使用单位凭微编通知和机动车辆行驶执照到主管
13、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微型厢式车定编证(以下简称微型定编证)。条件许可并经省政府批准,微型厢式车可由省小汽车定编办委托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第五章 定编小汽车的管理第二十条 定编通知和定编证由使用单位保管,不准转让,涂改无效。如有遗失应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在申请补发或更换定编证期间,车属单位凭定编通知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小汽车定编代理证(以下简称代理证),小汽车凭代理证行驶。第二十一条 定编证随车年审,没有定编证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一律不予办理年审手续。第二十二条 未列定编管理的小汽车,年审时必须出示广东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没有使用证的小汽车应及时补办
14、,凭证年审。第二十三条 定编证实行年度复查审验管理。每年和车辆年审同月进行,由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实施。复查审验合格后,在定编证附页上加盖年度审核章。第二十四条 撤销的单位和破产、拍卖的企业的车编应收回;单位合并和企业兼并的车辆应重新核定。第二十五条 有车编的单位,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应填写申请过户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车编表-6,以下简称过户报告表)一式一份和原定编通知,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批准的过户报告表办理在编车辆过户和新购车辆入户手续并将正本存档备查。购置在编的小汽车,购车单位必须有空编。第
15、二十六条 定编小汽车报废更新,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单位填写申请报废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车编表-7,以下简称报废更新表)一式一份和原定编通知、定编证以及有关车辆报废证明材料,按定编小汽车的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批准的报废更新表办理更新车入户手续并将正本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 按本细则配车标准核定编制后超编的现有定编小汽车,凭原定编证到省小汽车定编办换领使用证继续使用,报废后不得更新。第二十八条 微型厢式车单列并参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办法管理,报废后不更新,其微编通知指标及微型定编证自行作废。第二十九条 下列车辆不纳入定编管理,由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发
16、使用证使用:一、依法裁决顶债的小汽车。二、接受境外捐赠的小汽车。三、未列定编管理单位的自用小汽车(黑牌车除外)。第三十条 定编证、使用证和微型定编证须随车行驶并纳入公安交警例检内容。第三十一条 现有未办理定编手续的小汽车,由购车单位填写现有小汽车申请定编报告表(车编表-8),按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补办定编手续。补办时间从 1996 年元月 1 日开始至 1996 年 6 月底止。第六章 处罚第三十二条 从 1996 年 7 月 1 日起,无定编的小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对无定编而继续使用的小汽车,一经查出应予扣留,由执罚单位填写广东省违纪小汽车处罚申报表(车编表-9)一式三份,经当地小
17、汽车定编机构审核确属违反定编管理规定的车辆后,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批准后,将车送拍卖行拍卖。所得款项 90%拨给同级财政作教育基金或扶贫基金使用,执罚部门和小汽车定编部门各留用 5%作业务经费用。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第三十三条 对用公款购车落个人牌照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单位领导人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十四条 对用未列定编管理单位的名义为已列定编管理的单位购买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双方单位领导人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十五条 对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
18、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属违纪范围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车管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以及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属违纪范围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通报全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小汽车实行定编管理以规定和本细则为准,凡与规定和本细则不符的其它有关管理规定自然无效。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省政府办公厅。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