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了本实施细则。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已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鉴定承担单位资质、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成等不符合本实施细
2、则要求的,可按原规定上报,由广东省水利安全管理中心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由省水利厅审定,其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为加快我省水利“三大会战”前期工作进度,按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的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自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广东省水利厅二三
3、年八月二十五日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库容大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高于15米的水库,和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小于上列规模的水库、水闸可参照实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和对其实施行业管理的水库、水闸。其它部门管辖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4、按分级管理负责制的原则对不同规模的水库、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审定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指影响县级以上城市、城镇安全或坝高高于50米的中型水库、下同)和大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0立方米每秒及防护对象的重要性为“重要”、“特别重要”。“重要”、“特别重要”的含义比照防洪标准(GB5020l94)中表201、表3O1)安全鉴定意见。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心受委托对全省一般中型水库和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审定辖区内一般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的小(1)型水库、小型水闸
5、(最大过闸流量U01000立方米每秒及防护对象的重要性为“中等”。“中等”的含义比照防洪标准(GB5020l94)中表201、表301)的安全鉴定意见,并制定其他小型水库和小型水闸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第四条 水库、水闸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安全鉴定的组织单位(以下称组织单位)。其它部门管理的水库、水闸可以委托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安全鉴定的组织单位。 管理单位应协助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后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水库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重大工程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
6、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水闸投入运用后每隔1520年,应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适时进行安全鉴定;对影响水闸安全运行的单项工程,必须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第六条 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分类标准: 一类坝: 实际抵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水库大坝。 二类坝: 实际抵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l-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抵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
7、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水库大坝。 水闸安全状况分类标准: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七条 水库、水闸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
8、单位)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主持召开工程安全鉴定会,组织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审查工程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按本细则第三条的分工规定,大坝或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职责: 一、按本细则的要求,定期组织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工程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料; 六、筹措安全鉴定经费; 七、提出安全鉴定专家组名单 八、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鉴定承担单位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
9、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包括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工程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工程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 二、组织召开工程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安全鉴定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
10、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一般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的小(1)型水库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大、中型水闸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应由工程主管部门的代表、工程管理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的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的小(1)型水库、中型水闸的安
11、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少于4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2名。 二、鉴定组织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市、县)以外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工程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安、等单位的在职人员总数应不多于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应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由水文规划、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
12、运行资料,对工程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水库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或水闸现场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由鉴定承担单位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要求进行,并提出以下评价报告: 一、水库大坝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二、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附各项安全检测报告); 三、大坝运行管理评价报告(附运行管理报告); 四、防洪标准复核报告; 五、结构安全评价报告; 六、渗流安全评价报告; 七、抗震安全复核报告; 八、金属结构安全评价报告。 水闸安全评价应按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要求提交以下报告: 一、水闸
13、安全鉴定综合报告; 二、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三、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四、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水利厅审定。其他中型水库、中型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在一个月内将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省水利厅备案。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鉴定结果报送省水利厅以便汇总上报水利部。 第十六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工程安全管理。对鉴定为二、三类坝的水库和三、四类的水闸,鉴定组织单位应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
14、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木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和安全度汛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 经审定后的安全鉴定结果,大坝安全类别与原注册登记时不同的,水库管理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工程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鉴定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归档、妥善保管。水库、水闸管理单位应保存有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副本。 第十九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违反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或不按要求进行工程安全鉴定,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1998年11月颁布的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实施细则和过去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