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 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 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 适用于本省境内坝 高 15 米以上或者库容 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坝高 15 米以下、10 米以上或者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第三条 大坝的 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 设计,必须由具
2、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第四条 大坝工程 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第五条 大坝施工必 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 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第六条 兴建大 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 设计方案,提请县
3、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一)大型水库(库容 1 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 200 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 50 米。(二)中型水库(库容 1000 万立方米以上不满 1 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 100 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 30 米。(三)小型水库(库容 10 万立方米以上不满 1000 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
4、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 15 米。(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禁止在大 坝管理和保护范 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
5、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第八条 禁止在大 坝的坝顶、坝坡戗 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第九条 大坝主管部 门应按要求配 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大型水库不少于 5 人;中型水库不少于 3 人;小型水库不少于 2 人。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有关部 门规定防洪 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控制运用
6、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第十一条 大坝 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 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单位:每 10 米坝长的储备量)第十二条 大坝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 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
7、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第十三条 大坝 出现险情征兆时,大 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第十四条 大坝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 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
8、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噪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第十五条 大坝应 当建立
9、定期观察制度。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须观测的项目:(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第十六条 因建 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 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第十七条 违反 条例和本细则的行 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本细则 自 199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