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称的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旅行车是指 7 至 19 座(含 19 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小轿车是指小卧车。吉普车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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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条 本细则称的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或工作用车。
行政业务用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人员编制,为省、市、县级领导机关和直属科级以上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配备的非生产性的工作用车。
生产业务用车,是指银行、保险、地质、测绘、电力、邮电、无线电、矿山、三防、环境监测、安全监察、交通稽查、税务征管、工商经检、路政管理、科普及化学辐射等单位配备的业务车。
特殊专业用车,是指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机要交通车等。
接待用车,是指旅游部门或接待部门和接待任务重的党政机关等单位配备的专门用于接待的小汽车。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资产全部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
第二章 配车标准第五条 省级干部(包括离、退休后享受省级待遇的干部)按中办发199414 号文规定配车、用车,即:现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车配备专车;现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
副省长级干部离、退休后享受省级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
过去已配备了专车的副省长级干部,其专车可继续保留,其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省长级干部配备排。

2、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 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 768 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2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

3、站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经营条件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细则所称的汽车客运站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进行经营活动的站务公司,包括班车客运站和旅游客运站。
公共汽(电)车客运站、出租汽车客运站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 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质量信誉等级与许可事项、经营范围、年度审验、站级评定及收费标准挂钩。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汽车客运站发展,对考核结果良好的汽车客运站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差的汽车客运站采取惩处措施。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市(州)、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2细则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 AAA 级、AA 级、A 级和 B 级表示。
第六条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设施设备指标:按照部颁标准配备和使用设施设备情况;(二)经营行为指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纳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情况、按照规定收费情况、违规违章。

4、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客运站收费等。
第四条 价格制定(一)道路班车客运(含加班车)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 运价管理权限(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
(二)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跨省、跨市(州) 、市(州)内跨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核定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汽车运价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县(市、区)。

5、第三条 客运站站级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的规定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和简易站五类。
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标准收费。
第四条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客运站凭省交通厅核发的客运站等级证书,向所在地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五条 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检查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 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客运运费客运基准价(1 十浮动比例)营运里程数 乘客人数。
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隧道费、旅客站务费、代收基金等。
下同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 10。

6、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和使用客运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客运站业主、客运站经营单位以及进站的客运班车经营者。
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客运站业主是指客运站的投资企业。
客运站经营单位是指与业主签订使用合约、以客运站设施为依托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具备条件的业主可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客运站分为:(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或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客运站、口岸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简易客运站。
(三)为途经班车提供配客服务,具有简易售票、候车、停靠上落客功能,但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以下简称配客点)。
第四条 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 的宗旨,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开业第六条 客运站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纳入站场布局的总体规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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