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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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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德宏州规划局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3 年 07 月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081131) 证书等级:城乡规划甲级工程项目: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项目委托单位:德宏州规划局编制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工程编号:2013-047-GH2-YJ2院长: 王学海 (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规划师)总工: 王学海 (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规划师)分管副院长: 陈 文 (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苏振宇 (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规划师)简海云 (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规划师)专业总工: 周 昕 (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规划师)项

2、目负责人: 杨家本 (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规划师)项目设计人员:易 娜 (工程师)规划专业审定:周 昕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规划师)规划专业审核:方 玉 (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规划师)规划专业校对:王 治 (工程师、国家注册规划师)市政专业审定:李少宇 (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规划师)市政专业审核:孙云峰 (高级工程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建设用地控制 2第三章 开发强度控制 5第四章 建筑退让控制 7第五章 建筑高度控制 9第六章 公共设施配套 10第七章 道路交通控制 14第八章 生态环境控制 19第九章 历史文化保护 21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 22第十一章 乡村规划

3、建设管理 30第十二章 特定区域规划管理 32第十三章 规划批后管理 33第十四章 附 则 35附录一:用词说明 36附录二:名词解释 37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39附录四:计算规则 46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德宏州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黄金口岸的发展目标,科学编制德宏州城乡规划,严格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德宏州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德宏州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 (GB501372011)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 年版)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 、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 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2012 年版) 、 云南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已批准的德宏州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结合德宏州建设具有

5、地方民族特色、亚热带城市风貌特色城镇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三条 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以下五个区域:(1)各县(市)的城市规划区;(2)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3)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4)省、市工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5)城乡规划区内重要通道控制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 (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根据德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德宏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

6、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 第五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德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云南省现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德宏州有关规定的要求。2第二章 建设用地控制第七条 用地分类(1)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2)本州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执行,见附录三。第八条 用地性质控制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

7、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执行。第九条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城市建设用地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 21 的规定执行。凡表 21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类型。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表 2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商业服务业设施 绿地与广场用地序号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居住用地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物古迹外事宗教商业商务娱乐康体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其他服务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

8、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防护广场1 居住用地 2 中小学 3 幼儿园 4行政办公建筑 5 文化设施 6 体育设施 37医疗卫生设施 8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9 旅馆 10商住综合楼 11基本无污染的工厂 12普通储运仓库 13危险品仓库 14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15社会停车场、库 16 加油站 17市政公用设施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第十条 混合用地(1)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 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两类以上用地性质的建筑,且每类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

9、积的比例均超过 10%的用地。(2)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当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交通、市政等设施用地面积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3)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宜混合设置。鼓励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区内的用地混合。(4)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包括以下情况:4严禁三类工业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严禁特殊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严禁二类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混合

10、。(5)用地之间混合引导参见表 2-2。(6)除独立设置的地下空间系统(如人防工程)外,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与地上土地使用性质之间宜保持关联,或符合用地混合引导表 2-2 的要求。表 2-2 用地混合引导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用地防护用地广场用地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

11、用地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公园用地 5防护用地 广场用地 注:宜混合;不允许设置;有条件可混合。第十一条 小地块开发规划管理结合德宏州地方建设情况,考虑各县(市)小地块建设的需要,规定 5 亩以下(含5 亩)开发地块为小地块,规定以下规划管理要求:(1)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小地块整合使用。(2)按规划需使用小地块进行公益性设施或基础设施(如公共绿地、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建设的,由政府按相关规定收储并按规划建设。(3)针对建设项目类型,设置拟开发地块面积下限值,居住

12、建设项目旧区不小于 10亩,新区不小于 30 亩;非居住建设项目不小于 5 亩。第三章 开发强度控制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开发强度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须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严格覆盖的城市区域,占地面积符合第十一条的地块新建、改扩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须符合表 3-1 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表 31 的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五条 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应满足日照、消防、退线、退界和安全的相关要求, 编制修建

13、性详细规划,报请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审批。6第十六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表 3-1 建筑密度(D)和容积率(FAR)控制指标表旧区 新区区位建筑容量类型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低层 40% 1.2 35% 1.2多层 35% 1.8 30% 1.5住宅建筑高层 25% 3.5 22% 3.2商住综合楼 35% 3.5 30% 3.5办公建筑 35% 4.0 30% 3.5市场建筑 50% 1.8 45% 1.5商场建筑

14、40% 4.0 35% 3.5商业建筑酒店建筑 35% 4.0 30% 3.5中小学校 35% 1.5 30% 1.2文化娱乐建筑 35% 2.5 30% 2.0体育场馆 35% 1.5 30% 1.2大中专院校 35% 1.5 30% 1.2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普通仓储建筑)低层60%,多层50%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低层55%,多层45%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注: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表 3-1 中商场建筑的建筑密度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 10%,不足 10%的,其容积率和

15、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 ,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7第四章 建筑退让控制第十七条 建筑退让的通则(1)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输油管线两侧的,其建筑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2)建筑布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确定“四线” (即: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定进行退让。第十八条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必须满足日照、消防要求。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地块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优先保证现有的合法永

16、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然后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第二十条 两相邻地块间的住宅建筑相邻布置时,间距按较高建筑的间距取值。较低建筑退用地界线按较低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其余部分由较高建筑退足。第二十一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 4-1 的规定。(2)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 41 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表 4-1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建筑退让距离(m)道路红线宽 D(m)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17、裙房D40 12 1030D40 10 820D30 5 5D20 3 38第二十二条 在城区内公路两侧的建筑物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未控制红线的公路隔离带宽度如下:(1)规划确定为国道、现状及规划为高等级公路,两侧各 50 米。(2)省道两侧各 20 米。(3)县、乡道两侧各 10 米。第二十三条 公路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第二十四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1)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 42 的规定。(2)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

18、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表 42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建筑退让距离(m)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立交桥(含匝道)外侧投影外侧投影次序35含有主干道的平面交叉口 30 25次干道及支路的平面交叉口道路红线 15 10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铁路控制线规定在铁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 20 米,在城区内按 30 米控制。第二十六条 建筑退让绿线(1)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道路的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退让相应等级道路多层建筑控制线的退让距离,最小距离不少于 3 米。(2)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各类绿地公园绿线的距离低层建筑不少于 5 米,多层建筑不

19、少于 10 米,高层建筑不少于 15 米。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河道(1)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退让河道的距离应该按照水利部门的规定确定,规划部9门据此划定河道的控制线,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小于 15 米。(2)瑞丽江、大盈江、芒市大河、南宛河等主要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河道绿化带建设要求,其后退河岸距离按照 50 米控制。(3)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筑后退湖泊、水库饮用水源水库与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用水源水库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 200 米;其它水库、湖泊沿岸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 1

20、50 米;特殊水库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第五章 建筑高度控制第二十九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第三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1、后执行。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H1.5(W+S)式中:H 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 为道路红线宽度;S 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10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四条 城市沿主要河道(芒市大河、瑞丽江、大盈江、南宛河)的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商住楼和 10 层(含 10 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的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 80 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 40 米;建筑高度小于 80 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 60 米。(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

22、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第三十五条 城市主要河道两侧建筑高度与建筑至蓝线距离之比值(高退比)不宜大于1:1,新建地区不宜大于 1:1.5(城市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六章 公共设施配套第三十六条 公共设施的分级按市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三级配置。第三十七条 公共设施应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州和市(县)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11第三十八条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人均规划用地 0.81.3m2/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规划中

23、宜保留原有的文化娱乐设施,规划新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应选址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交通方便的地段。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人均规划用地 0.81.1m2/人的规定,其中,具有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不得低于表 6-1的规定。表 6-1 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设施类别 广播电视和出版类 图书和展览类 影剧院、游乐、文化艺术类占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 10 20 50第四十条 新建体育设施用地布局应满足用地功能、环境和交通疏散的要求,并适当留有发展用地。群众性体育活动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人均规划用地 0.60

24、.7m2/人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设施(1)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布局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城市边缘地区的下风方向。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应符合 45 床/千人的规定。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6-2 的规定。表 6-2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人均规划用地(m 2/人) 0.60.7 0.60.8(2)疗养院规划用地宜布局在自然环境较好的地段,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6-3 的规定。表 6-3 疗养设施规划用地指标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床位数(床) 50100 100300 300500规划用地

25、(hm 2) 13 36 6912第四十二条 社会福利设施(1)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6-4 的规定。表 6-4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人均规划用地(m 2/人) 0.20.3 0.20.4(2)老年人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 6-5-1 和表 6-5-2 的规定,并纳入相关规划。城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应满足老年人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表 6-5-1 和表 6-5-2 中相应指标的 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表 6-5-1 老年人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配建指标项目名称 基本

26、配建内容 配建规模及要求 建筑面积(m 2/床)用地面积(m 2/床)老年公寓 居家式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保健服务用房等 不应小于 80 床位 40 5070市(地区)级养老院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健身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不应小于 150 床位 35 4560居住区(镇)级养老院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不应小于 30 床位 30 4050老人护理院 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用房等 不应小于 100 床位 35 4560注:表中所列各级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的每床位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

27、筑面积及用地面积。表 6-5-2 老年人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配建指标项目名称 基本配建内容 配建规模及要求 建筑面积(m 2/处)用地面积(m 2/处)市(地区)级老年学校(大学)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专业教室、阅览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1)应为 5 班以上;(2)市级应具有独立的场地、校舍1500 3000市(地区)级老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多功能教室、播放厅、舞厅、棋牌类活动室、休息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应有独立的场地、建筑,并应设置适合老人活动的室外活动设施10004000 20008000居住区(镇)级老年活动中心活动室、教室、阅览室、保健室、室外活动场地等应设置大于 300m2 的室外活动

28、场地 300 60013居住区(镇)级老年服务中心活动室、保健室、紧急援助、法律援助、专业服务等镇老年人服务中心应附设不小于 50 床位的养老设施;增加的建筑面积应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小于 35m2、每床用地面积不小于 50m2 另行计算200 400小区老年活动中心活动室、阅览室、保健室、室外活动场地等应附设不小于 150m2 的室外活动场地 150 300小区级老年服务站活动室、保健室、家政服务用房等 服务半径应小于 500m 150 托老所 休息室、活动室、保健室、餐饮服务用房等(1)不应小于 10 床位,每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m2;(2)应与老年服务站合并设置300 注:表中所列各级老年

29、公寓、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的每床位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3)残疾人康复设施应在交通便利,且车流、人流干扰少的地带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6-6 的规定。表 6-6 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规划用地(hm 2) 0.51 11.8(4)儿童福利院设施宜邻近居住区选址,儿童福利设施单项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0.81.2hm2 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1)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及其它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设施的设置应与

30、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年版)执行。(2)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功能与商业服务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第四十四条 基础教育设施(1)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00 米,小学服务半径宜为 500 米,中学服务半径宜为1000 米。14(2)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 6-7 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 6-8 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表 6-7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

31、班)4 高级中学 302 初级中学 181 小学 180.5 幼儿园 9表 6-8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平方米/人) 班级规模(人/班)完全中学初级中学16 50小学 12 45幼儿园 13 30(3)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50 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及主体建筑两侧各 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4)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 2460 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 2448 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 924 班。第七章 道路交通控制第四十五条 道路(1)城

32、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等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2)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组团的机动交通主干线,应与两侧城市隔离,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3)主干道是联系城市各主要功能区的交通性干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15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4)次干道是城市内部区域间联络干道,兼有集散干线交通和服务地区交通功能;支路为次干道与街坊路的连接线,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作用,以服务功能为主。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在用地周边次干道及支路上安排。(5)不同规

33、模的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不同,建议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执行。第四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 (1)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2)平面交叉口需设置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时,每条车道宽度宜为 3.03.5 米,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 5080 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 3060 米。(3)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为保证行人交通的安全,人行横道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全岛。(4)城市道路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5)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

34、置步行街(区) 。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6)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的需要设置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时,天桥的净高不得小于 5 米,人行地下通道净空不得小于 2.5 米。第四十七条 城市桥梁城市桥梁断面形式及总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大、中桥断面形式中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 1 米。第四十八条 公交场站(1)公交场站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2)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靠站,站点要求错位布置,应在车辆前方向迎面错开 30 米。同侧停靠站的间距宜为 500 米至 800 米。港湾式停1

35、6靠站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 25 米,宽度不宜小于 3.5 米。(3)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道路平面交叉口附近。(4)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 7-1 的规定。表 7-1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场站类型 规划面积标准(m 2/标准车)首末站 80120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70110修理厂 30合计 180260第四十九条 停车场(库)(1)新建建筑,必须按附表 7-2 所列要求配置相应的自行车、机动车停放场( 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扩建、改建建筑,其扩、改建部分按附表 7-2 所列要求配

36、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表 7-2 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标准车位数(小型汽车)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新区 旧区标准车位数(非机动车) 每户建筑面积144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 1.5 1住宅保障性住房 车位/每户 0.3 2综合商住楼 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 0.8 1星级宾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2旅馆一般旅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3饭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2 217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4办公楼商务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2大型商业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7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37、 10农贸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10商店专业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74000 座 车位/百座 3 30体育馆4000 座 车位/百座 2.5 2015000 座 车位/百座 3 25体育场15000 座 车位/百座 2.5 20公园、休闲广场 车位/1000m 2占地面积 0.5 5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文化宫等文化设施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5影剧院 车位/百座 4 30展览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7 5综合性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4医院独立门诊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4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1中学 车

38、位/100建筑面积 0.4 6教育小学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1工业、仓储建筑 车位/100建筑面积 0.1 -注:1、大型项目、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2、表中建筑面积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3、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4、其它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2)停车位面积计算可参考以下规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 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 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 1.8 平方米/ 车位;旅游巴士停车位36 平方米(3 米12 米)/车位;装卸车位 38.4 平方米(4.8 米

39、8.0 米)/车位。(3)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地块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设置统一出入口,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出入口位置在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18于 70 米,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 50 米,支路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 30 米。(4)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区,如行政

40、中心、商业区、车站等,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库) ,场(库)距主要服务对象不宜超过 300 米。(5)少于 50 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 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20 米。(6)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道以上级别的道路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7)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第五十条 加油站(1)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 0.91.2 公里,城

41、市道路同方向加油站的间距应根据需求量确定,一般不小于 1.8 公里。(2)城市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 74 的规定。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 160200 平方米。(3)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原则上建成区禁止新建加油站。(4)城市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道上,并应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加油站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离交叉路口不宜小于 100 米,并应对加油站的出入口进行合理布局和交通组织,不应影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表 73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昼夜加油

42、的车次数(次) 300 500 800 1000用地面积(hm 2) 0.12 0.18 0.25 0.30注: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已包含隔离带面积。19第八章 生态环境控制第五十一条 绿地率控制: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 8-1 规定执行。表 81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绿地率(%) 备 注项目类别旧区 新区商品住宅 25 30宾馆、饭店等 30 35金融、商务办公 30 35文化、娱乐 35 40商业 20 25教育、体育等其他公共设施 30 40一般仓储物流用地 1520 1520一般工业用地 1520 1520 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 地控制指标要求第五十二条

43、 绿化防护控制(1)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 30 米的防护绿地。(2)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 20 米的防护绿地。(3)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留出不少于 50 米的防护绿地。(4)雨、污水泵站(包括合流泵站)与住宅、基础教育设施、医院、福利院等建筑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污水总管管壁外应设置 10 米的防护距离。(5)污水处理厂与住宅、基础教育设施、医院、福利院等建筑应保持 300 米以上的防护距离。(6)500KV、220KV、110KV、35KV 变电站与周边建筑的防护距离分别为 50 米、

44、30米、20 米、15 米。110KV 以上的变电站及其架空线路与通信局房的间距不得小于 30 米。(7)生活垃圾转运站与相邻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建筑之间的防护距离见表 8-2,并宜设置绿化隔离。20表 82 生活垃圾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防护距离表类型 设计转运量(t/d) 与相邻建筑间距(m)类 1000-3000 50大型类 450-1000 30中型 类 150-450 15类 50-150 10小型类 50 8(8)垃圾卫生填埋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 米的防护绿带。第五十三条 规划管理应当体现积极保护要求,统筹德宏州地域特色保护与城市发展关系,注重对民族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整体保护,按照

45、云南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和本规定落实统筹保护、整体保护、重点保护、有机保护、特色保护并重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继承和保护德宏州亚热带特色风貌“山、水、林、田、城”有机结合的生态格局,重点保护瑞丽江、大盈江等主要河流沿线的城市景观风貌特色。第五十五条 城市建设注重绿化空间的建设,强调亚热带地域特色的发扬,塑造“城在绿中,绿在城中”的亚热带城市景观。第五十六条 规划建设强调对水系的利用,通过高品质水体景观的建设,增加城市的灵气,塑造“碧水绕寨,绿树成荫”的水网城市形态。第五十七条 强化民族特色的提炼,使得城市成为德宏州傣族、景颇族、德昂族、阿昌族和傈僳族等主要少数民族文化和民族特色展示的重要窗口。(1)对现状民族村寨进行保留,通过对村寨中现有现代建筑的逐步改造和限制建设,强化民族特色,并通过对村寨道路、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适当改造和增加,提高居住的整体质量。对傣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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