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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精简打印第三页正反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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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教育法制化;2 教育法律体系;3 依法治国依法治教;4 教育法渊源特点;5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6教育法与政策;7 法律责任、构成;8 审判监督程序;9 行政诉讼第三人; 11 教师权利与义务及特点;12 高等教育方针、高等学校设立条件;13 职业教育;14 法律救济含义及特征;15 行政复议、管辖、原则、程序、行政复议制度;16 教育申述制度及特点、管辖类别;17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异同;18 高等学校学生处分;19-23 宗旨: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法;24-32:原则: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建立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实施、民办教育、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教育必

2、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公民受教育机会均等1教育法制化:(教育法治化、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2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

3、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教育法的结构系统构成 or 组成: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发,义务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行政法.3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依法治教即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需要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二者是不可分割的: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在其中。若不能有效治理教育也必然不能依法治理国家。要有效治理教育必须使教育走法制化道路,必须

4、依法办教育。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2.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依法治国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良好社会秩序。教育自身的发展若步入法制化轨道,就会推动政治经济的发展,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国最深切的体现。4教育法的渊源及特点渊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由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特点: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国家是其效力的最终根源,而制定和发布机关是其法律效力的直接

5、来源;2.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3.教育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5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道德与法律一样都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社会主义道德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许多教育法规和规章中都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专门规定,如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守则等道德教育的规章;2.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

6、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对我国教育法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6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是国家、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教育法与政策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不能用教育政策代替教育法,也不能用教育法代替教育政策。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

7、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政策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国人的现代化,进而实现我国社会整体系统的现代化的高度制定,完全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教育法只有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精神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政策只有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具有应有的权威,才能防止在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主观任意性。教育政策应通过教育法的形式以保障教育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确立后,一切国家机关、各种类型的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教育政策不能与

8、教育法相抵触。7法律责任及其构成:法律责任: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8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9行政诉讼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11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及特点权利:指的是教师的法律权利,即由教师法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教师所享有的、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的行

9、为选择自由。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义务:是指教师的法律义务,即教师法等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教师必须进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要求。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2.

10、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特点: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律的内容。1.教师的权利往往即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的特征;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的特征,行使权力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发生,取得权利的同时,也承

11、担相应的义务。12高等教育的教育方针、高等学校设立条件高等教育方针: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总体方向;2.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3.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学校设立条件:总体要求高等教育法第 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

12、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实质条件:根据教育法第 26 条规定,我国高校设立应满足: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13职业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14法律救济含义及特征含义:有二: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

13、;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特征:(1)法律救济具有事后性。前提是第一权利受到侵害,即取得所购买的货物或取得货物的价款这项权利受到了侵害;如果第一权利未受损害,则法律救济不发生作用。 (2)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无论是救济对象还是救济前提,法律救济都与权利相联系。 (3)法律救济具有恢复性与弥补性。15:行政复议、管辖、原则、程序,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

14、政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行政复议管辖:1.上级管辖;2 本级管辖;3.特殊管辖;4.移送管辖;5.指定管辖行政复议原则:1.合法性原则;2.及时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4.便民性原则。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教育领域,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16 教育申述制度及特点、管辖类别教育申述制度: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

15、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特点:1.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2.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3.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4.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管辖类别: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1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异同相同点:)二者产生根源都是行政纠纷的存在;)目的都是为解决争议,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都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都不主动进行,须依申请的行为。区别: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属行政机关自查自纠,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判

16、,属司法监督;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一级复议,书面审理,简便;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两审终审制,公开审理为主,严格;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行政诉讼只就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律效力的终局性不同。行政复议除终局复议外,无终局效力,相对方不服可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18高等学校学生处分:第 53 条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 54 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17、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 55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 56 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 57

18、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 58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 59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 60 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 61 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

19、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 32 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 33 条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 34 条规定:学满

20、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立法宗旨19 教师法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立法宗旨:1.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主要目的;2.旨在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3.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20 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高等教育法第 1 条规定:“为

21、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21 职业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表现为: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22 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立法依据:宪法和我国现实情况。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适龄儿童,少23 民办教育法立法

22、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具体内容如下: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原则24教育法基本原则(1)依法治教原则 :含义、是现代化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依法治教的原则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各个方面和环节的建设,推

23、进教育法制系统的现代化,为依法治教提供较为完备的法治保障。(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教育法第 1 条明确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包含两项基本要求:A 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言,只要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B 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只有教育法律、法规加以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是可以作为的,否则就是滥用权利。(4)公民受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所内蕴的平等精神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教育法

24、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贯彻执行,它也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必然要求。其基本含义是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5)教育活动要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25教育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教育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教育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教育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有以下几个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

25、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这意味着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和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是由教育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性质决定,体现了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教育应有的内容之一。(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是指公民在接收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利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因此,根

26、据这一原则,一方面要确保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侵犯和剥夺公民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另一方面,公民的受教育机会平等,在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教育条件平等和教育效果平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入学机会平等、竞争条件均等。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1)教育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2)要及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进行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3)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1)汉语言文字为

2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语言文字。(2)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26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各类学校、教育机构依据开放性原则相互沟通,具有兼容性;不同类型学校应建立相互沟通、衔接的体制和相互选拔吸纳人才的机制;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也可以相互交流、渗透;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沟通还体现在教育整体结构的调整方面。27职业教育实施的

28、原则: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在职业教育中,除向劳动者传授职业技术知识外,还应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使劳动者培养起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实行产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地联系与协作。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使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面前。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在职

29、业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学校要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具有创业精神和结合农业实际技术问题能力的人才。28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公益性原则。 (重点)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从原则和指导思想上破除了长期以来的民办与公办不平等的禁锢,而且具体规定了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在哪些具体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享有同等

30、权利,为基本原则的落实和贯彻提供了保障,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动力,使民办教育举办者、学校、教师、学生消除了顾虑。鼓励保护原则。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29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原则: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是指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事后救济的原则。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 (2)救济主体法定原则。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

31、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 (3)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30论述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由教育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性质决定的,体现了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现代教育应有的内容。教育要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必须接受依法管理和合法监督,不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能借办教育为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31教育对外交流与合

32、作的基本原则: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开展的有关教育方面的交流活动以及相互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独立自主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坚决捍卫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对一切问题都要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态度和政策,而不受任何外国的控制和干涉。平等互利是指我国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教育交流和合作时应本着在法律地位上相互平等,在经济利益上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相互尊重是指在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中,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任何国家和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干涉别国的事务。(2)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原则。在

33、教育对外交流和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守我国宪法、教育法律和法规等规定。 (3)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中,要处处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严守国家秘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决不能以牺牲国家主权和安全为代价,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2公民受教育机会均等原则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是继宪法后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进一步明确。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利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对待,

34、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其中包括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侵犯剥夺公民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公民在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教育条件平等和教育效果平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入学机会平等、竞争条件平等。18高等学校学生处分:第 53 条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 54 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3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 55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 56 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 57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 58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

36、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 59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 60 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 61 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

37、提出书面申诉。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 32 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 33 条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 34 条规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申诉书的写法:申诉人:XXX 性别:XX 民族:XX 出生年月:XXXXXX工作单位:XXXXXXXX住址:XXXXXXXXXX

38、被申诉人:单位:XXXXXX法人:XXXXX 性别:XX 工作单位:XXXXXX申诉请求:XXXXXXXXXXXXXXXXXXXX申诉理由:XXXXXXXXXXXXXXXXXX附件:1、 2、1教育法制化;2 教育法律体系;3 依法治国依法治教;4 教育法渊源特点;5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6 教育法与政策;7 法律责任、构成;8 审判监督程序;9 行政诉讼第三人; 11 教师权利与义务及特点;12 高等教育方针、高等学校设立条件;13 职业教育;14 法律救济含义及特征;15 行政复议、管辖、原则、程序、行政复议制度;16 教育申述制度及特点、管辖类别;17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异同;18 高

39、等学校学生处分;19-23 宗旨: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法;24-32:原则: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建立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实施、民办教育、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公民受教育机会均等1教育法制化:(教育法治化、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

40、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2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教育法的结构系统构成 or 组成: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发,义务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行政法.3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依法治教即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需要法

41、制建设。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二者是不可分割的: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在其中。若不能有效治理教育也必然不能依法治理国家。要有效治理教育必须使教育走法制化道路,必须依法办教育。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2.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依法治国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良好社会秩序。教育自身的发展若步入法制化轨道,就会推动政治经济的发展,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国最深切的体现。4教育法的渊源及特点渊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由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

42、普通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特点: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国家是其效力的最终根源,而制定和发布机关是其法律效力的直接来源;2.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3.教育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5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道德与法律一样都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

43、有密切的关系。.社会主义道德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许多教育法规和规章中都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专门规定,如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守则等道德教育的规章;2.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对我国教育法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6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是国家、政府处理

44、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教育法与政策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不能用教育政策代替教育法,也不能用教育法代替教育政策。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政策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国人的现代化,进而实现我国社会整体系统的现代化的高度制定,完全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教育法只有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精神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政策只有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具有应有的权威,才能防止在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主观任意性。教育政策应通过教育法的形式以保障教

45、育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确立后,一切国家机关、各种类型的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教育政策不能与教育法相抵触。7法律责任及其构成:法律责任: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8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9行政诉讼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

46、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11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及特点权利:指的是教师的法律权利,即由教师法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教师所享有的、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的行为选择自由。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6.参

47、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义务:是指教师的法律义务,即教师法等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教师必须进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要求。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特点: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律的内容。1.教师的权

48、利往往即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的特征;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的特征,行使权力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发生,取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12高等教育的教育方针、高等学校设立条件高等教育方针: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总体方向;2.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3.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高等教育的

49、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学校设立条件:总体要求高等教育法第 24 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实质条件:根据教育法第 26 条规定,我国高校设立应满足: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13职业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14法律救济含义及特征含义:有二: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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