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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规定.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883275 上传时间:2018-04-30 格式:DOC 页数:58 大小:89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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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宣城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规定主编单位: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批准部门:宣 城 市 人 民 政 府施行日期:2011 年 1 月 1 日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宣政办【2010】103 号关于印发宣城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0 一 0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3前 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促进住宅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由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编制了宣城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规定 。该规定以现行国家验收规范为主要依据,从设

2、计、施工、材料、管理等方面提出控制方法,对个别“指标” 提出了高于国家规范的要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项目主要指施工过程中易出现的、工程结束后影响安全、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问题。本规定的编制,遵循科学性、使用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实地调研部分地区,广泛征求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掌握了必要的、大量的基本资料,并经多次研讨和修改完成。本标准共分 15 章,分别为: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地基基础工程 5;地下室工程;6 砌体工程;7 混凝土结构工程;8 楼地面工程;9 装饰装修工程;10 屋面工程;11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12 电气工程;13 通风与排烟工程;14建筑

3、节能工程;15 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为了进一步提高标准质量,便于今后修订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完善之处,随时将资料和意见反馈至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宣城市建设科技大厦 13 楼) ,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4本规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参编单位:宁国市建设监督管理站泾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德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宣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宣城市施工图审查事务所宣城市华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宣城市同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徽泓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宣城科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郜建平 陈 硕 风晓松

4、洪建华 杨 帆 余山雾张建萍 丁永涛 王 平 王康斌 毛建文 吕宝华李春牛 李玉林 刘朝明 刘 皓 朱毅韧 许 平张 欣 周慧明 胡金春 桂烈金 曹晓宝5目 录1 总则7 2 术语83 基本规定94 地基基础工程.104.1 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 104.2 桩身质量不符合要求 105 地下室工程 135.1 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渗水 135.2 柔性防水层空鼓、裂缝、渗漏水 156 砌体工程 166.1 砌体裂缝 166.2 砌筑砂浆饱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186.3 砌体标高、轴线等几何尺寸偏差 197 混凝土结构工程 217.1 混凝土结构裂缝 217.2 混凝土保护层偏差 248 楼

5、地面工程 268.1 水泥楼地面起砂、空鼓、裂缝 268.2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渗漏水 268.3 底层地面沉陷 289 装饰装修工程 309.1 抹灰工程空鼓、开裂、渗漏 3069.2 门窗变形、渗漏、脱落 339.3 栏杆高度不够、间距过大、连接固定不够、耐久性差 349.4 玻璃安全度不够 3510 屋面工程 3710.1 屋面防水渗漏3711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4211.1 给水排水及采暖管道系统渗漏 4211.2 排水系统水封破坏,排水不畅4311.3 保温(隔热)不严密,管道露滴水 4312 电气工程 4412.1 防雷、等电位联结不可靠,接地故障保护不安全 4412.2

6、电导管引起墙面、楼地面裂缝,电导管线槽及导线破坏 4512.3 电气产品无安全保证,电气线路连接不可靠4513 通风与排烟工程 4713.1 风管系统泄漏、系统风量和风口风量偏差大4714 建筑节能 4814.1 设计4814.2 材料4914.3 施工4915 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 5215.1 工程资料 5215.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验收 5271 总 则1.0.1 为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统一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本规定控制的住宅质量通病范围,以工程完工后常

7、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为主。1.0.4 未开展质量通病治理工程的住宅工程,不能参加各级评优评奖活动。1.0.5 住宅工程在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82 术 语2.0.1 住宅工程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工程。2.0.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93 基本规定3.0.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执行本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3.0.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对于施工合同已签

8、订的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本措施要求组织实施,并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认可而增加的费用,应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予以列支。3.0.3 设计单位应明确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相关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有关单位进行交底。3.0.4 施工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或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单列章节,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0.5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并提交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列入监理规划 、 监理实施细则 。3.0.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符合情况。3.0.7 工程质量监督

9、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的落实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3.0.8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外,还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并核查相关资料。104 地基基础工程4.1 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4.1.1 设计1 层数超过相差超过 10 层或平面布置复杂的建筑物,应设置沉降缝;确有困难的,必须设置沉降后浇带。后浇带应在主体结构封顶或沉降速率达到稳定标准、预估沉降差异可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认可后方可封堵,封堵前应有可靠的保证结构安全的支撑措施。2 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时间,应进行沉降观测。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设置沉降后浇带及软土地区的建筑物,

10、沉降观测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测量精度不低于级。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没有达到稳定标准的,沉降观测应继续进行。4.1.2 施工1 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2 桩基(地基处理)施工后,应有一定的休止期,挤土时砂土、粘性土、饱和软土分别不少于 14d、21d、28d,保证桩身强度和周边土体的超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和被扰动土体强度的恢复。4.2 桩身质量不符合要求4.2.1 设计1 人工挖孔桩不应用于软土或易发生流砂的场地。人工挖孔桩砼护壁厚度不应小于 100mm, 砼强度不应低于桩身砼强度,护壁应配置直径不小于 8 mm 的构造钢筋。2 当桩尖位于基岩表面且岩层坡度大于 10%时,桩端应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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