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简答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刑事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6)
2、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简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答: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尤为密切。二者都属于刑事法律,都是用于解决犯罪问题的法律。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任务与方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正是这二者的有机统一。刑事诉讼对刑案件的处理,既要有刑法作为
3、定罪量刑的依据,又要有刑事诉讼法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才能正确地实施,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从司法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执行,刑方兴未艾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就成了一纸空文。同样,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刑事诉讼的内容和标准,刑事诉讼法的一切规定,也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3、简述刑事诉讼法的宗旨?答: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即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律,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规定刑事诉讼程序所要达到的目标。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4、我国刑
4、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特点。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5、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诉讼地位?答: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除行使审判权以外,在刑事诉讼中还具有以下主要职能:
5、(1)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为了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孽息;(4)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6)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等。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诉讼地位? 答: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刑事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是:(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起诉权;(3)是诉讼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6、(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7、公安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是什么?答: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的重任。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是主要的侦查机关。为了有效的遏制、揭露犯罪,及时惩罚犯罪分子,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全面的侦查权力。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管辖的案件立案侦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实施鉴定、查询和冻结涉嫌犯罪的存款及汇款、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权直接采取拘留、拘传、职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执行逮捕,有权决定和实施通缉。8、简述
7、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据此,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或称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刑事被害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9、简述犯罪嫌疑
8、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作为当事人,其主要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在侦查阶段,依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规定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依法提出申诉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侦查和审查起诉,服从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疑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申请回避;(2)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3)有
9、权参加法庭调查;(4)有权参加法庭辩护;(5)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6)有权提起上诉;(7)有权提出申诉等。此外,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其主要义务是:接受审判,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10、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的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他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通常是被害人。自诉人作为自诉案件的原告人,他的诉讼行为足以导致诉讼程序的开始、发展和终止。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
10、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11、简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答:根据 1982 年宪法第 126 条和第 131 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这个原则。其内容是: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相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定权力,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定权力,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定职权。 (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11、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和各项规定,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第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第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第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各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程度上是不一致的。首先,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人民法院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次,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12、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答:刑事诉讼法第
12、 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这项原则是解决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基本内容包括:1、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不同的分工进行本部门的工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能互相代替和超越职责权限,更不能由一个机关包办,否则,就是违反诉讼原则。2、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通力合作,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而不能互不通气,彼此掣肘,甚至互相扯皮,抵消力量。3、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机
13、关按照职权和工作分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各守关口,相互牵制和约束,坚持真理,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使已经发生的错误及时纠正。13、简述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答: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以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2、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必须依法进行。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监督具有权威性。14、简述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答: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项原则的基本含义首先是把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赋予人
14、民法院统一行使,对被告人确定有罪的权限是国家审判权的组成部分,专属于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在法律上将被告人确定为犯罪人。其次,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经过开庭审理,依据刑法规定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未经依法判决,人民法院也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15、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答: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是指在具有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
15、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6、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答: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以下五类:(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四)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17、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答: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16、,而直接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18、什么是级别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答:级别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我国中
17、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19、试述回避的理由?答:(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
18、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20、简述辩护人的责任及诉讼地位?答:辩护人的责任:1)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首要的是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2)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3)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律师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辩论发言时应采取对等原则。21、试述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答:1、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
19、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始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4、 刑事诉讼法第 13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5、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空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20、。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8、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9、拒绝辩护的权利。义务: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2、参加法庭审判过程,要遵守法庭规则。3、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4、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5、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吸取控辩式诉讼的一些方法,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出
21、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水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22、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有哪些特征?(强制措施的性质及特点?)答: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表现为诉讼性和保证性,依法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适用,适用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因此,它既不同于刑罚和行政处罚等实体处罚行为,也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首先,强制措施不同于刑罚。两者的不同在于:第一,法律性质和使用目的不同。第二适用对象不同。第三,法律依据不同。第四,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第五,适用时间不同。第六,稳定性不同。其次,强制措施不同于行政处罚。第一,性质不同。第二,适用不同。第三
22、,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第四法律依据不同。第五,稳定性不同。再次,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第一,性质不同。第二,适用对象不同。第三,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第四,适用阶段不同。第五种类不同。首先,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特定。其次,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有诉讼性。再次,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23、试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患
23、有严惩疾病,不家羁押的;(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5)已被依法拘留的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的方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24、试述逮捕的条件?答: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逮捕依法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原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规定的比较严格,要求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
24、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方可逮捕。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其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25、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保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26、试述拘留的条件?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1
25、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27、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是什么?答: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一种保证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后者是行政处罚手段,具有惩罚性。 (2)适用于不同的对象:前者适用于刑事案件
26、中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后者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人。 (3)适用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后者的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4)羁押期限不同:普通刑事拘留不得超过 14 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是不得超过 37 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是最长 15日。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后者适用于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 (2)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前者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后者是人民法院决定,司法警察执行,交公安机关的羁押场所由有关人员看管。 (3)
27、与判决关系不同,前者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后者与判决无关。 (4)期限不同:司法拘留最长为 15 日。29、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以下五个条件:(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0、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答:证据的特征有以下特点:1)证据的客观性。 (1)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杜撰的;(2)作为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
28、的联系也是客观的,不可更变的。2)证据的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3)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31、简述证人证言的特点?答:证人证言具有如下特征:(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而不是个人的推测或分析判断意见;(2)它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证人折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可能提供不真实的证言;(3)一般来说,证人证言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或被害人的陈述更为客观,真实性与可靠性也较大;(4)它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所以它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证人证言在
29、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1)可以帮助办案人员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2)可以用于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3)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甚至是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4)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谎言或被害人的虚假陈述;(5)是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武器,通过作证,使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得到证实,以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3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哪些特点?48答:主要特点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使办案人员对案件有比较全面的了解;(2)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复杂的心理活动,其供述和辩解有很大的虚假可能性。它在诉讼中具有重大意义:(1)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一种根据,特别是对认定
30、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有重要作用;(2)可以为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提供线索,也是审查核实其他证据真伪的一种手段;(3)是衡量犯罪后态度的重要材料,对正确量刑有一定的作用。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是其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之一。33、传来证据有哪些作用?50答: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2)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34、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答: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案件主要有事实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第一
3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诉讼法必须科学。第二,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第三,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第四,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35、简述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承担?答:依 的规定,关于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1)公诉案件由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即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
32、己无罪的义务。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但这不是举证责任,而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不等于其负有举证责任。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在我国也有例外的情形,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在自诉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承担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应承担举证责任,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对自诉案件进行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负有证明责任。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同公诉案件一样不负举证责任。但是,如果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
33、提起反诉,则其在反诉中便成为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向法庭提供证明自己反诉主张的证据。36、立案有哪些条件?答:(1)有犯罪事实(事实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37、自诉案件的立案有哪些条件?答:(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2)案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诉讼请求;(4)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其法这下代理人、近亲属;(5)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38、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答(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3)法庭调查、法院辩论程序简化;(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
34、普通程序。39、试述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法?答:1、询问证人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人员进行。2、询问证人的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3、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本机关的证明文件。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5、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6、证人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和报案、举报行为的,侦查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 条第 3 款的规定,为了保障报案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如果他们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举报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7、对特别需要保障诉讼权利的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保护。8、询问证人应当注意适当的方法。9、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
35、事诉讼法第 99 条的规定作笔录,使收集的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40、搜查与检查有什么区别?答:(1)目的不同。搜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检查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况。 (2)适用对象不同。搜查可以适用于一切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物品或者有关场所;检查只能依法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3)方法不同。搜查对一切拒绝合法搜查的人都可以依法强制搜查;检查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强制进行检查。41、简述通缉的概念和条件?答: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通缉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它们是:1、实质条件:罪该逮捕或者犯有依法应
36、当逮捕的罪行;2、刑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确已逃跑。42、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应如何处理?答: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具备起诉条件的,由预审部门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并将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单独立卷;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撤销案件报告。对于经反复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和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移送起诉注明具备不起诉条件,由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4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
37、么?答:1、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审查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要查明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4、审查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44、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答:(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45、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答: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策、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
3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46、试述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答:(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不适用;(3)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4)简易程序重要特征在于程序的简化,以达到迅速审判的目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
39、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7、试述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条件:1、就起诉的主体来说只能是自然人,被害单位或法人受害的案件不在此列;2、仅限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损害的案件;3、被害人自诉要负举证责任,必须有相当的证据证明;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48、自诉案件审理
40、的特点是什么?答: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49、试述裁定、判决和决定的区别?答:一、判决。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判决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强制性。判决的强制性是指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要按照它的内容强制执行。2、稳定性。判决的稳定性,是指生效判决不能随意地更改和
41、撤销。3、排他性。判决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决。二、裁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与判决的法律性质与特点基本相同。但二者也有不同之处:1、在适用的对象上,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在适用范围上,裁定比判决要广泛得多,判决只限于审判终结,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终结时,可适用判决。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3、在适用的方式上,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4、在上诉、抗诉的期限上,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 10 日
42、,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为 5 日。三、决定。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主要有:1、解决申请回避问题。2、适用各种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3、延长侦查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间的决定。4、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解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问题所适用的决定。5、人民法院关于延期审理的决定。决定和裁定的共同点是都可以适用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其区别就在于是否涉及到上诉、控诉问题,适用决定解决的程序问题,不准上诉、抗诉。适用裁定解决的程序问题难免有上诉、抗诉之说。50、简述
43、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答:我国的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区别:第一,案件的来源不同,第一审程序的案件来源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第二审程序的案件来源则是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或者是有上诉权的诉讼参与人依法提出的上诉。第二,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审理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诉讼要求,其内容集中反映在起诉书或自诉状之中,第二审程序则是审理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其内容集中反映在一审的判决书或裁
44、定书之中。第三,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一审程序可以由任何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程序只能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所以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第二审案件。第四,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第二审程序除必须遵守第一审程序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以外,还有某些特有原则,第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中有些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审程序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第五,判决和裁定的效力不同,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只有在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以内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51、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如何理解上诉
45、不加刑原则及其意义?)答:上诉不加刑,通常被称为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的刑罚。我国第 190 条第 1 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2、有利于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3、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适用问题:一是共同犯罪的案件,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是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即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
46、罪或几个罪的刑罚;三是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四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处刑偏轻的案件,不得以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加重刑罚;五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52、试述人民法院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答: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用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用判决改判,不得发回重审,改判时应当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
47、实后直接用判决改判;也可以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如果原判决是本法第 162 第规定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审中没有发现新的证据,原审适用法律又正确的,则不应发回重审,而应当用裁定维持原判;4、本法第191 条对原法第 138 条的规定作了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属于该条法律列举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3、试述报请最高人
48、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答: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期满后 3 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提审后所作的改判为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需经过复核程序。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不同意判处死刑,所作的改判为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判决,也为终审判决,不需再经复核程序。3、
49、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 3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条件,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4、简述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答:死刑复核程序中至为关键的问题之一是核准权的归属,这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国以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和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都先后发生几次变化。要 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刑法颁布实施以后,为了及时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 年 12 月发出通知,指出:鉴于目前的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继续授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并进一步明确其核准死刑案件的范围,具体是: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实施之日起,除本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律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本院核准。据上,在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理解掌握方面,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