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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ppt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8268677 上传时间:2019-06-17 格式:PPT 页数:22 大小:5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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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一、犯罪阶段直接故意犯罪行为在其发展过程中所经过的具有明显的先后次序的若干段落或时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犯意产生阶段;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实行后阶段。,二、犯罪形态,犯罪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出现停顿的行为状态。犯罪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四种,其中前三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最后一种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一、犯罪既遂的标准刑法学界有不同观点: (1)目的达到说。 (2)结果发生说。 (3)构成要件齐备说。(通说),第二节 犯罪既遂,二、犯罪既遂的类型,1.结果犯。构成该类

2、犯罪的既遂,除要求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外,还必须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2.行为犯。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就成立犯罪既遂。举动犯的概念可以包含在行为犯中。3.危险犯。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足以发生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行为,就成立犯罪既遂。,三、既遂犯的处罚,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都是犯罪既遂形态,分则所规定的法定刑都是以既遂犯为标准的,因此对于既遂犯直接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量刑,不因为行为是犯罪既遂而使刑罚有所加重。,第三节 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3、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及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2.预备行为是在着手之前进行的,并且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经停止。该特征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3.预备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经停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本意。,第三节 犯罪预备,二、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单纯流露出来的外部活动。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节 犯罪未遂,一、犯

4、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未完成形态。特征: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犯罪分子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它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是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显著标志。,着手的性质:,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着手行为而充分表现出来,不同于以前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它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面临实际的威胁,在实行行为中包含着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可能性,如果不遇意外,该危害结果将合乎规律地发生。,讨论:,如何认定着手?入室、跟踪、

5、尾随、守侯行为是着手之前的预备行为还是着手之后的实行行为?,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2.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即刑法中所说的“犯罪未得逞”,也就是犯罪行为未达到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犯在面对外在阻力的情况下无可奈何地、不得不停止犯罪,是企图实施而不能实施,“非不为也,是不能也”。这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标志。,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并足以阻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这些因素与犯罪人的主观愿望相违背。包括以下情况:(1)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2)犯罪人自身的客观原因。(3)犯罪人主观上的认

6、识错误。,二、犯罪未遂的种类,(一)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以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是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而出现的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适用该规定时,要考虑以下因素:(1)属于何种类型的未遂犯;(2)距离犯罪既遂的远近程度;(3)犯罪未遂本身所造成结果的轻重。,第五节 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

7、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中止的特征:(一)时间性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及犯罪实行后阶段均可以成立中止犯。,(二)自动性,行为人在确信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而决定放弃犯罪行为,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该条件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实质性条件。对此应从两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是认定自动性的基本前提。2.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停止犯罪,是自动性的实质内容。,行为人彻底抛弃了犯罪意图,停止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1.在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行为人必须放弃了犯罪意图,消极地停止实施犯罪行为。2.在实行后阶段,行为

8、人必须放弃了犯罪意图,并且积极地采取措施,最终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有效性,二、放弃可以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特定犯罪的实行行为,未能发生预期的结果,在能够继续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危害行为并造成预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放弃犯罪,因而使危害结果不再发生的情况。这种情况属于犯罪中止。但须是彻底放弃这一侵害行为。,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案例讨论:,丙企图放火烧死其住在村子中间的仇人丁,于是在深夜将丁家的房子旁堆放的柴草点燃。离开约5分钟后,丙又担心火势蔓延、殃及无辜,于是又想将火扑灭。但火势已大,丙无法将其扑灭。丙又大声喊人来灭火,但仍无济于事。正在这时,天降暴雨,将火浇灭。大火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元。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思考题,(1)预备行为的形式有哪些?如何理解预备犯的可罚性? (2)什么是“犯罪未得逞”? (3)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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