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立案、侦查、起诉 二、庭前准备 三、第一审程序 四、第二审程序 五、死刑复核、执行,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 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的材料来源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犯罪人自首,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 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犯罪事实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确已发生和存在 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刑事责任,立案的程序,公安机
2、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接受,审查,立案,不予立案,(采取紧急措施) 移送主管机关,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 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 应当立案 而不立案,通知 立案,(自诉案件) 直接起诉,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侦查,概念: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工作的原则: 迅速及时 客观全面 深入细致 遵守法律 保守秘密,侦查行为 犯罪嫌疑人(两个询问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两个询问人) 勘验、检查 搜查(两名以上的搜查员,必须有见证人) 扣押证物与书证 鉴定 辨认 通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3、院,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手续完备,移送审判,撤销案件,起诉,不起诉,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查审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起诉,概念: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审查起诉 主体:人民检察院 内容: 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 犯罪事实、情节
4、证据材料 证据确实充分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侦查活动合法性,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提起公诉: 条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起诉:具有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起诉阶段) 三种情形:法定不起诉酌情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提起自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
5、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庭前工作一、立案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二、法官组对起诉进行审查和处理 审查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
6、罪事实危害后果,可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3.被告人是否有采取强制措施 4.证据目录,证据性质介绍。证人证言,证人资料 5.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资料 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负有相关资料 7.侦查、起诉程序中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8.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第六项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7、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公诉组 2.起诉书中明确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证人名单,且符合管辖规定的,开庭审理 3.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官组裁定准予公诉组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公诉组重新起诉,法官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法官组审前准备 1.草拟庭审提纲 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的具体分工 2)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案件性质的要点 3)讯问被告人时需要了解的案情要点 4)控辩双方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 5)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证言、
8、物证和其他证据目录 6)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采取措施,2.将公诉组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公诉组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证人,被告,旁听席,审判员,书记员,证人,原告,被告,审判员,书记员,证人,原告,被告,审判员,书记员,证人,原告,被告,旁听席
9、,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 (一)书记员应做的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长、审判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二)审判长宣布开庭 1、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传被告人到庭,并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
10、权利; 5、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三)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陈述; 3、被害人陈述; 4、控辩双方询问; 5、控辩双方询问被害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可以询问被害人; 6、审判人员讯问、询问; 7、询问证人、鉴定人; 8、出示实物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 9、调取新的证据; 10、法庭调查核实证据。,(四)法庭辩论 1、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始进入法庭辩论; 2、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3、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4、被告人自行辩护; 5、辩护人辩护; 6、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新一轮辩论; 7、审判长宣布法
11、庭辩论结束。,(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1、审判长宣布: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2、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3、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评议。 (六)评议 1、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同时敲击法槌) 2、合议庭退庭评议。,(七)宣判 1、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长入庭; 2、待合议庭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3、审判长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审判长宣布判决内容,包括认证结论、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5、在审判长宣告最终的裁判结果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6、然后审判长接着宣布去最终的判决及结果。判决结果宣判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 7、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8、审判长接着告知当事人上诉
12、权并询问当事人意见; 9、被告人回答; 10、审判长宣布:现在闭庭。(敲击法槌),第二审程序 上诉,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主体:自诉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抗诉,第一百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
13、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主体: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的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二审程序提起期限,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
14、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计算。*上诉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5日内,可以申请上诉;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审程序提起的方式,上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方式提起。口头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抗诉只能以抗诉书的形式提出,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上诉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并要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法庭审理,除有特别的规定外,刑事二审程序的开庭审理基本与一审的相同。 P177 (1)开庭准备和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休庭、评议和宣判 (6)当
15、事人等审阅笔录并签名*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可以采用开庭或调查讯问式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一审可以采用合议庭或独任庭的形式,采用合议庭时,还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二审只能采用合议庭的形式,且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庭裁判,1. 二审裁判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2. 二审裁判结果 P180,死刑复核程序,概念:是指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特殊性: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对象的特定性(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终审程序(即一切判处死刑案件的判
16、决和裁定,都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和交付执行。)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是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意义1、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2、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是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方针的重要保证。3、有利于国家法律的统一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1、核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2、报请复核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应当将全部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
17、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提审后改判的判决是第二审判决,被告人不能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按第二审程序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如果仍然判处死刑的,则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所作出的判决仍然是第一审判决,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抗诉。如果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还应按照复核程序逐级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人民检察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
18、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应当将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1、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报请复核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