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发2001190 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处),岳阳市、张家界市社会保险局(处):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 号,以下简称国发200042 号文件)关于“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的要求,针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湘政发19963 号,以下简称湘政发19963 号文件)过程中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2、:一、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应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根据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212 号)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发放”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应继续按照湘政发19963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金既可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也可由社保机构委托各单位代为发放。二、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问题。根据国务院善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国发200042 号文件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
3、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259 号令)的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三、关于参保个人最低缴费年限问题。参照国发200042 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 号,以下简称湘政发19974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个人的最低缴费年限由原来的 10年调整为 15 年(其中 1996 年以前参加工作,退休前仍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国家固定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如果个人
4、缴费不满 15 年的,个人帐户个人部分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不另发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计划内临时工(指具有人事档案、在单位编制之内、工资标准及工资晋升按机关事业单位固定人员一视同仁并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计划和认定工资的人员)、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人员及挂靠机关事业单位(含佳靠各级人才流动机构)人员,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最低年龄仍按湘政发19963 号文件不变,但最低缴费年限亦由 10 年调整为 15 年,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 15 年的,其支付亦按上款办法办理。四、
5、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及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参照湘政发199743 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 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人个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有关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湘社厅发199922 号)的规定执行。即“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信息”,“加上从 1998 年 1 月 1 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五、关于
6、挂靠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挂靠人员参保原则按湘政发19963号文件规定办理,即: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人员,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但挂靠前原已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原则上不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9、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什么?答: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市人才开发中心存档人员(不含实行人员聘用制
7、度的市直事业单位中的聘用人员)、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已改制为企业的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请人员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1、什么是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答:视同缴费年限,指实行养老保险前的有效工龄。即: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为本人自参加工作时间起至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止这一段期间内的有效工龄。22、缴费年限有何作用?答:工作人员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构成,缴费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23、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何区别?答: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
8、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但由于历史原因,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24、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金?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所招收的全民固定工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的人员,不要补缴养老保险金,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金,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到单位干部职工开始整体
9、参加养老保险的上一个月止。具体补缴标准是:(1)1993 年 9 月 30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 40 元计算,一次性缴纳。(2)1993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 50 元计算,一次性缴纳。25、国家干部和固定工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定?答:当地政府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日起有效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市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从本人参加工作至 1995 年 12 月期间的有效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从本人参加工作至 1997 年 5 月期间的有效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26、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缴纳?答:
10、有关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湘政发(1996)3 号文件和潭政办发199718 号文件都规定,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人员,由原单位负责扣缴。27、职工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答: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调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持政府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28、职工由机关事
11、业单位调入企业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答: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由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29、公务员流动到企业单位时,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是如何规定的?答: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 个月。30、机关事业单
12、位工作人员在辞退、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答:对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手续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暂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将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划转,让其继续投保。在异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按照湘劳社发200291 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湘政发199743 号和湘劳社发200256 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31、参保单位发生变更时怎样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答:参保单位出现分
13、立或兼(合)并时,应在一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分立或兼(合)并前,欠缴养老保险金的,由分立或(兼)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出现破产、撤销或拍卖时,在财产清理中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人员留足 10 年的养老保险金。预留的养老保险金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统一管理。42、参保单位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
14、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各市州社保局(处),中央在湘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 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8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主体和方式 我省境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
15、用人单位),均应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为缴费主体办理缴费登记并为其临聘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为加快推进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方便用人单位,中央、省属在长用人单位原已参加的各主要社会保险险种在省直接管理的,其临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由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直接办理;其它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 二、参保缴费的办事程序 用人单位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社保专干,负责办理本单位临聘人员参保缴费事务。具体办事程序如下: (一)领取并填报相关表格。用人单位社保专干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参保缴费相关表格,并按要求予以认真填报。 (二)提供参保缴费有关资料。
16、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供临聘人员参保缴费专题报告(原件)及机构成立批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三)设立临聘人员缴费专户。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报的相关表格无误后,为用人单位设立临聘人员缴费专户。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用人单位临聘人员个人参保缴费的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为用人单位临聘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按月进行缴费申报。用人单位社保专干为其临聘人员(包括临聘人员异
17、动情况)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进行缴费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与用人单位按月进行养老保险费的结算。 (六)按缴费年度进行缴费基数年审。用人单位每年 3 月份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临聘人员办理新的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录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用人单位按其临聘人员新的缴费基数进行结算。 三、参保缴费比例和基数 用人单位按临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 20%、临聘人员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的人员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 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临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
18、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为缴费基数。 四、参保缴费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劳动法实施前已在用人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临聘人员,应从参保所属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由社保经办机构补记个人账户。 (二)我省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被用人单位聘用且工作至今的临聘人员,从聘用之月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由社保
19、经办机构补记个人账户。 (三)原在国有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已参保,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用人单位聘用,用人单位从聘用之月起按有关政策为临聘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督促临聘人员将原办理停保的参保关系转到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接续。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临聘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已参保且因未解除劳动关系一直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不为此类临聘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五)根据属地原则在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具体办事程序,用人单位可按照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省社保局相关业务办理咨询部门:省社保局基金征缴处;联系电话:0
20、731-4533859,4539512 二 OO 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6 28 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编办、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证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 号)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 号)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
21、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编制外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的司机、打字员、服务员、勤杂人员等)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医生、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办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
22、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力度,重点监察参保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不按国家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了解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注销情况,掌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并据实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应参保单位的参保情况及证明,切实抓好基金的征缴和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二)各级人事部门在审批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人
23、员工资和退休时,要督促单位为编制外聘用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411 号)和有关规定,在对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审查时,应将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受年度审查单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是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是否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一)情况纳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查内容。(四)各级民政部门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时,各参检单位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51 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 27 号)规定,出具社保经办机构提
24、供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否则,民政部门将作出”年检不合格”的结论。(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所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该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民政厅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老有所
25、养的目标,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现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编制外聘用人员(含档案托管、劳动人事代理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上述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上述人员统称为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用人单位必须与聘用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及时进行养老保险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事务由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直接经办,其他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相关手续。二、于 1995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在用人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可从参保地实施统帐结合制
26、度起,按同期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 ,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建个人帐户。 其他各类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现仍在岗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可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使用经批准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必须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组织为被派遣人员参保。用人单位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进行参保登记的,其符合补缴补建政策规定的聘用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补缴补建;凡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未进行参保登记的,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
27、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三、聘用人员的参保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的人员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月工资的计算应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收入。个人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保底和 300封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聘用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取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之间的大数予以确定。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 20的比例、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 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聘用人员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四、从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对于未按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用
28、人单位,我厅将在湖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名单。五、聘用人员督促用人单位为其参保缴费未果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地址,各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的具体时间和各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平工资数据可登陆 网址进行查询。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 OO 七年十二月三日社会保险制度被誉为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是经济发展的“减震器” 和“助推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撑,因此,建立企业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保险资金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持续稳定增长,是事关企业发展、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大事。从 95 年至今社保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及完善过程来看,其精神就是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的扩大社保的对象范围,使之覆盖全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从机关到企业到农民工,从有编制到合同到新农合新农保,无不体现这一精神。法律都有漏洞和滞后。弥补其不足靠政策、法理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