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把五大类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进行招投标范围:1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基础建设项目;2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科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4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被纳入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 100 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均须采用公开招投标及投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