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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工程招投标的发展趋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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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招投标的发展趋势- 1 -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趋势摘 要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实行近三十年了,在这三十年的历程中,招投标制度从无到有,在探索中发展与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招投标的重要性也日趋的体现出来。 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各招投标的行为主体出现了严重的失范问题。- 2 -引 言招投标制度起步相对较晚,但是对于招投标问题较为系统的研究可追溯到 1944 年艾姆布朗的博士论文。而最早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的竞标的研究成果应归功于费里德曼,其成果于 1956 年发表在 operations Research 上。之后,伟格、翰瑟曼等学者在此方面作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发表的研究论文

2、有数百篇。其中最著名且被广泛认可的理论方法是 Fired man 模型、Gales 模型和 Hanssl man 的模型.威廉。维克利根据治理交易的制度规则把拍卖分为四类: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价格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在此研究的基础上,后人进行了大量研究,为现代的招投标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一、 建设工程中项目招投标特性与意义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

3、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如果采用这种交易方式,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

4、。买方才能够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以招标方式从多家竞争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而在短缺经济时代的卖主市场条件下,很多商品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买方选择的余地很小,同时作为卖方也就没有必要通过竞争来出售自己的产品,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也无从谈起。 1.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主要特性一是竞争性。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本质特性。由于招标人一般都采用现代化手段, 打破地区界限发布招标消息, 影响范围非常广。工程项目一般规模、金额较大, 只要经营得当, 获利会相当丰厚 ,因此对各地区的工程承包单位的吸引力很大,加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市场和劳务承包市场上采用最为普遍的重要

5、交易方式, 各承包单位只有通过投标且获胜中标才能有活干, 才有望获取利润使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基于上述种种原因, 必然能使招标人在大的范围内吸引众多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的相关单位投标。由于中标者通常只有一家, 能否中标往往直接关系着承包商的命运, 这势必导致各投标人为争取中标进行激烈、充分的竞争。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每年在投标竞争中的破产率都高达 10%以上, 与工程招投标的发展趋势- 3 -此同时,又有相当多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企业在投标竞争中崛起,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可见一斑。二是合理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合理性集中体现在价格水平上。评价某种商品的价格是否

6、合理, 首先应该看其是否能反映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商品的价值量。恩格斯曾经指出“ 只有通过竞争从而引起商品价格的波动, 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 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才能成为现实。” 这就是说, 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一般是不易人为规定的, 只能通过生产条件各不相同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来形成。投标者中标,意味着该投标单位完成某类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要的个别劳动时间为社会承认, 表现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中标价为基础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价, 较好地体现了价值规律关于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这一客观要求。其次评价商品价格是否合理

7、, 还需看其是否能灵敏地反映市场行情。所谓市场行情, 是对市场上商品供求及物价动态的总称, 它既包括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 也包括各种价格涨落的趋势。通过招标投标形成的工程建设项目价格, 是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的, 而中标人在计算投标报价时所采用的实物消耗定额、费用计算标准、利润率等基础资料, 都是由投标人根据当时当地市场上供求状况及价格涨落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之后, 审慎确定的, 依据这样的基础资料计算出的投标报价, 一般而言 , 价格都能随行就市, 反映市场行情的灵敏度比较高。合理的商品价格还必须能有效地推动商品价值的不断降低, 劳动生产率水平的逐步提高及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由此

8、可见, 通过招标投标形成的工程建设项的价格具有合理性。三是法治性。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以法律作为保障买卖双方关系的基础。一方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受工程的制约, 依法进行。另一方面,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以严格的合同制为基础, 而从合同的本质分析, 它是明确、详尽规定工程承发包双方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契约。凡列入合同的条款, 都必须保证法律上的正确性和无懈可击。合同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切工作中都必须遵循的准则, 双方在解除承发包关系前的一切事项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具体条款进行处理和解决。双方均不得违约, 若有违约, 须按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9、 并承担法律责任。执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 亦须按合同的规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 甚至诉诸法院解决。所以,以严格的合同制为基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对双方的约束性都是极强的。法治性, 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这一特殊商品的特殊交易行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四是公正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公正性表现在, 为了实现公平竞争, 必须给予各投标商均等、公平的竞争机会在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设备、物资等采购的相关条款时, 不得在技术规格、性能要求等方面偏向任何一方在评标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依据招标文件中既定的评定标准, 客观公正地评价各份合格投标书在签订承包合同时, 必须公正地签订所有条款,任何条款都不得

10、对某一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只有如此, 才能确保公平竞争。五是规范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范性要求招标投标的程序必须规范,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排出招标投标的日程, 依次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具体工- 4 -作操作必须规范, 有关手续的办理一定要严格、完备, 投标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按既定时间地点报送, 若以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的投标必须经书面确认。标书必须密封、签章并妥善保管, 开标前应检查标书密封是否完好。启封后的标书需经审查,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方能参加评标。授标亦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合同文件必须规范, 一方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按照通行的规则必须包括招标书或投

11、标邀请书文件, 投标人须知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图纸及有关设计资料、投标书及其附件格式等。另一方面, 合同条件的设置要规范, 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如使用建设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1.2 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对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首先, 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有利于降低工程建设项目成本, 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工程建设项自招标投标的本质特点是竞争, 投标竞争一般是围绕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质量、工期等关键因素进行。投标竞争使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的招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拓宽询价范一围, 进行充分地比较和选择, 利用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以相对较少的投资、较短的时间来获得质量较好的、能满足既

12、定需要的固定资产, 以最低的成本开发工程建设项目, 最大限度地提高业主方面资金的使用效益激烈的投标竞争也必然迫使工程承包的相关单位加速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的施工方法, 注重改善经营管理, 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想方设法使企业完成某类工程建设项目特定目标所需的个别劳动耗费低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 努力降低投标报价, 以便企业能在激烈的投标竞争中获胜, 因而能有效地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的相关企业创造出更多的优质、高效、低耗的产品, 促进建筑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这对于整个社会经济而言, 必将有利于全社会劳动总量的节约及合理安排, 使社会的各种资源通过市场竞争得到优化配置。其次

13、,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价格, 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形成的工程价格, 通常都能较好地体现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较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动状况, 并能有效地促进科技进步, 提高相关行业的劳动生产率, 因而, 这样的工程建设项目价格是比较合理的。依据这种合理的价格, 才能够正确地反映与补偿完成各种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才可能让建筑业产品与社会其他部门产品在交换过程中切实做到“ 等价交换” , 使工程建设项目产品的比价体系乃至整个价格体系逐渐趋于合理, 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地协调发展才便于较好地实现工程价格作为计

14、量工程建设项目产品的价值尺度、作为业主和承包单位进行经济核算的重要工具、作为比较和评价各项工程产品投资效益的基本依据等重要职能, 使我们能更好地利用工程价格这一经济杠杆, 合理地调节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乃至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比例,以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 以确保固定资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总体效益乃至全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第三,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有利于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促进经济发展。招标投标作为世界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重要方式, 广泛地应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物资设

15、备采购、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各个方面, 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的采购包括相关的物资设备的采购, 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因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亦即业主和承包商就某一特定工程进工程招投标的发展趋势- 5 -行商业交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行为过程。通过招标投标进行的国际工程建设项目承包, 不但可以输出工程技术和设备, 获得丰厚的利润和大量的外汇, 而且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劳务输出解决一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减轻国内劳动力就业的压力通过对境内工程实行国际招标, 在目前国际承包市场仍属买方市场的情况下, 不仅能普遍地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提高质量, 而且能免费学习国外先进的工艺

16、技术及科学的管理方法。同时, 还有利于引进外资。这对于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大有益处的。此外,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对于促进我国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承包的相关单位, 增强企业的活力,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培育和发展国内的工程承包市场等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二、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历程2.1 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1-3。1.八十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2.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 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

17、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同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设计招标投标的试行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3.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 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4.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2.2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

18、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2.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 号令的发布到1998 年正式施行建筑法,从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到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

19、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 6 -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信息公开化和招标程序规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为在全国推行公开招标创造了有利条件。2.3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

20、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2.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和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3.工程质量和优良品率呈逐年上升态势,同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企

21、业正沿着围绕市场和竞争,讲究质量和信誉,突出科学管理的道路迈进。4.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的“五结合”:一是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与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二是建筑现场管理与交易市场管理相结合;三是工程评优治劣与评标定标相结合;四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五是规范市场与执法监督相结合。5.公开招标的全面实施在节约国有资金,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以及从源头防止腐败滋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们的市场还存在着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部门和地方保护,市场和招标操作程序不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较差,过度竞争,中介组织不健全等现象。招标投标法

22、正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达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的目的。它的颁布是我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对我们目前乃至今后的建设市场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指导着招标投标制度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三、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现状3.1 法律体系相对健全为了推行招投标制,从1980年起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 1983年原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1992 年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 年建筑法、2000 年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在此基础之上各地区相

23、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从总体上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法规体系已基本完备,招投标活动的主要方面和环节都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极大地推动了全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开展。3.2 普遍建立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投标的发展趋势- 7 -1984 年以来,为推行招标投标制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到目前为止,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均建立了专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性质上属于政府授权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为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建设单位资格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发承包代理单位管理和市场行为的检查监督

24、,直至工程发包承包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队伍体系,并成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3.3 招投标管理作为建设市场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招标投标管理已作为建设市场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全面纳入其中,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的“五结合”:一是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与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二是建筑现场管理与交易市场管理相结合;三是工程评优治劣与评标定标相结合;四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五是规范市场与执法监督相结合。3.4 建立和完善工程交易中心为适应我国现阶段工程建设要求,解决工程承发包信息不畅、交易透明度低等问题,从1994 年开始,建设行政

25、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与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始推进交易中心建设。几十年来,我国的交易中心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壮大,为建筑市场主体提供一个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使交易由无形到有形,由隐蔽到公开,由分散到集中,有效的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到2007 年为止,全国336个地级以上城市(含地、州、盟)已有325个建立了交易中心,为交易公开、竞争公平、监督公正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3.5 目前工程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1)招投标程序招标投标是一种高级的、有组织的、规范化的交易方式,其组织性与规律性体现在招标运作过程中的相对固定的程序之中。当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共有

26、16个环节,分别是: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查建设单位资质;招标申请;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送审;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现场勘查;标前会议;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送交;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开标;评标;决标;工程承包同签订。(2)招标方式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方式在国际上通行的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属于竞争性招标,因此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2000 年1 月1 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议标则未明确提及。但在我国招投标过程中,议标作为一种招标方式已约定俗成。从我国建筑市场整体发育状况来看,在

27、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议标将仍作为一种工程交易方式存在着。特别是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或军事机密的工程,或紧急抢险救灾的工程以及小型工程。3.6 国外工程招投标的现状纵观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招标投标制度,尽管在体制上有所不同,在实施细则及程序上亦有所区别,但从总体方面来看却存在以下共同特点:(1 )完 善 的基本法律约束.在发达国家,工程建设活动要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他们一般在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通过健全的立法和完善的制度,使工程项目的规划、- 8 -设计、筹资、建设、经营、使用以及政府、企业和居民的责任、权利、义务等都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力争杜绝责权不清的现象。例如,战后日本政府每开展一项

28、新的投资活动或变更一项比较重要的投资活动,都要事先制定或修改一项法令,然后再开展投资活动,这使工程项目建设完全纳入立法的保护与监督之下,并排除各种干扰,得以有效地进行1461。这些法律的制定,都为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比较而言,我国针对政府投资的立法还不完善,这种状况使我国的政府投资监管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况。(2) 以基本法律为准则,制定具体实施规则,从而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美国和欧盟在公共采购方面都制定了基本法律,并有基本法律和实施规则两大块,实施规则必须遵守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各州的立法也应在联邦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进行同欧盟各国的采购法律都是以欧盟的规则为基

29、础的,在某些程序性规定方面有所不但也必须符合欧盟法律总的原则。(3 )在法律规定中体现竞争、平等、公开、开放的原则。表现在:a.在价格、质量、及时提供产品或服务等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采购人的要求,坚持使报价最低或条件最优的投标方中标的原则;b.促进和鼓励国内所有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招标采购过程,并在一定限度内促进和鼓励国外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招标采购过程,以此促进国际贸易;c.坚持给予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的原则;d.坚持招标信息公开的原则,提高招标程序的透明度;e.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所有参与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4) 严 密 、完善的监管

30、体系。首先,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发达国家普遍建立有相对独立地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内、外监督的机制。在美国,每个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机关内部都设有独立于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部门以实施内部监督,而国会的总会计师事务所下属的总审计署办公室则承担对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外部监督。其次,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相互之间进行制衡与监督。发达国家的工程由于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的是无限经济责任,因此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通过严格的合同或国际惯例约束,相互之间形成了相互协作、相互制衡尤其是经济利益上的制衡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任何一方违规必然损害另两方的利益,这就使他们相互之间必

31、然会互相监督,而且这种监督非常有效,政府因此可以不用或较少的直接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微观监督,英国也已经基本实现了这一点。另外,发达国家工程项目的透明度很高,受到广泛的公众舆论监督,他们一般有完善的举报系统,公众能够通过该系统或新闻渠道迅速将所发现的问题反映出来,且纳税人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责任人有起诉权。美国 财 政 投资项目监管分为国会监管、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三个层次,美国国会的会计总署对公共工程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执行情况,通过公布报告和提出建议等形式行使监督权。美国政府职能部门是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规划、组织和实施者,对所辖项目的监管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职能

32、部门还常常将一些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如美国环境保护协会)。美国1978年建立了总检察官制度,并设立相对独立的监督评价机构,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了政府职能部门对自身管辖项目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美国财政投资活动必须透明,并通过专家委员会、听证会、新闻媒体等形式接受公众监督t37)德 国在 联 邦卡特尔局设立两个招投标监督处,监督处在业务上受联邦卡特尔局局长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的、自负责任的从事其活动。监督处由一名主席和两名委员组工程招投标的发展趋势- 9 -成(其中一名是荣誉职位委员)。主席和专职委员必须是终身任期的、具有担任高级行政职务或相

33、应专业职务能力的公务员。主席或专职委员必须具有担任法官职务的能力,通常情况下,主席应当具有担任法官职务的能力,委员应当具备扎实的招投标知识荣誉职位的委员还应当在招投标领域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监督处成员的任期为五年,独立做出决定,对招投标法负责。监督处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程序,依据口头辩论做出决定,但口头辩论应限于一个日期。司法监督机关是各州高等法院,应招标方申请,法院在考虑到被告取胜前景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继续进行招投标程序并确定中标。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发达国家,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行为处罚相当严厉并非常及时,而且落实到具体的相关责任人。例如,在发达国家工程项目建设中,若承包商贿赂业

34、主的工作人员或监理工程师,只要一经发现,其合约就会被解除。此外,他们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普遍表现为对直接责任人的罚款或监禁。这些处罚使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很高,具有很好地防止违规的效力。美国对日常工作上的失误,采取提出改进意见的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改进:对违法违规行为,则采取罚款、赔偿、终止合同、取消资格等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现阶段我国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4.1 有关质疑与投诉制度不够完善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质疑与

35、投诉制度还很不完备。(1)招标投标法关于质疑与投诉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于异议权和投诉权的有效行使缺乏审理机构、程序、时限等具体可行的明确规定,导致出现了一方面由于招投标行为的不规范引起质疑的现象较多,另一方面行使质疑权利的当事人少之又少的现象。(2)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对招标过程的错误决定提出质疑、投诉,从而启动招标实体的内部审查、行政监管机关的独立行政审查,但没有规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程序。(3)质疑与投诉的主体范围偏窄。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比较复杂,隐蔽性强,往往表面合法的招标程序下,隐藏着违法行为,取证调查比较困难,比如串通投标行为、提供虚假证明等。只有质疑与

36、投诉主体范围的扩大,才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广泛的监督合力。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在赋予全社会特别是赋予招投标参与人质疑与投诉权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甚至没有涉及,这在防范和打击招投标违法犯罪活动中是远远不够的。4.2 招标的方式过于单一国际市场上招标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无限竞争性招标;二是有限竞争性招标(主要指邀请招标) ;三是非竞争性招标(即议标,也称谈判招标) ;四是其他方式的招标(包括两阶段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 。我国 招标投标法有两种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考虑到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各有千秋,何时采用公开招标,何时采用邀请招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方很大的

37、自由选择权,即招标方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潜在投标方的数量和资质等情况,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只要这种选择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这种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除非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情况,招标投标法要求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我国其后颁布的- 10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方式上的不足。但政府采购法毕竟只是适用于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对于适用于所有招投标行为的招标投标法而言,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4.3惩罚条款不健全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规避招标责任单位处以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38、之十以下罚款的经济处罚,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通招投标或行贿谋取中标的,对单位处以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从这些规定看,现行经济罚罚则中,罚项目单位多于罚个人,罚项目单位重于罚个人。特别是第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条在对招标单位直接责任人只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没有关于经济处罚的规定,这是个很大的缺憾,不利于防范和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我国招标投标法对适用资格罚的规定相当有限。针对串通投标行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不履行招标合同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

39、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设定了“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的行政处罚。这里公告的做法,实际上还影响了投标人的声誉,是声誉罚。因此,“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是两种处罚。但在现行招投标制度设计中,一些资格罚的有效制度如:不良记录制度,建立竞标者信用登记制度等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推广,招投标违法犯罪的直接责任人终身负责制度没有规定。4.4 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我国招标投标法的个别条文规定却缺乏可操作性。如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此条规定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难以把握其标准和尺度。有关标段的划分,合同法第

40、二十七条,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本法第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都做出原则规定,但均缺乏强制性标准和限制性实施规则,使此类规定仍不具操作性和约束力。又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条件,要求投标方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设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因“最大限度”一词本身比较模糊,不论是招标方,还是投标方或评标专家,还是法官或律师,都很难把握其分寸,使本款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和约束力。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中标条件,表明投标

41、方应在完全响应招标要求的前提下,经评标评审确认应达到综合标价最低,此项规定如果没有强制性实施规则的指导,一方面可能限制招标方决标优选比较,另一方面,只强调价格最低,有可能误导定标决策的正确性及合理性。再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方不得与投标方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本条的规定实质上是维护承包人合同利益的内容,但本条规定过于原则,对“实质性内工程招投标的发展趋势- 11 -容”无明确界定,不具有可适用性及可操作性。_五、我过招投标的发展趋势5.1招标投标法规建设将继续被高度重视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42、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法规日趋迫切而且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这个领域的基本法,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这两部法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条例等也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高度重视立法的同时,加大招标投标执法力度也日益引起关注,对该招标而不招标、不按程序招标、串通投标等现象将被及时查处,以维护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5.2 建设交易中心将进一步规范交易中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运行规则将陆续出台,以规范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部门的行为;交易中心技术装备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也将进一步提高,将广泛应用计算机处理各类信息数据,实现工程报建、招

43、标信息、投标企业档案、场内办理手续等的微机管理;交易中心的功能和管理将日趋完善,逐步成为信息中心、管理中心、交易中心、咨询服务中心。除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外,其主要职责是能保证招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要保障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程序规范合法。5.3 建设市场规则将趋于完善和规范市场规则是有关机构制定的或沿袭下来的由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市场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1)市场交易规则:交易必须公开(涉及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交易必须公平、交易必须公正;(2)市场竞争规则:这是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为保证

44、平等竞争的实现, 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与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都制定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并通过不断的实施将更加具体和细化;(3)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的进入需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有备相应的条件,对不再具备条件或采取挂靠、出借证书、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的应采取清出制度,逐步完善资质和资格管理,特别应加强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5.4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实践创新和发展趋势制度是市场规范发展的基础、保障和前提。邓小平同志讲过,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近30 年来的发展历程,使我们深切体会到招投标制度是随着经济社会的

45、发展而不断完善和推进的,招投标制度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自身体系的建设,对于和谐健康市场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招投标是经济社会的产物,其发展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招投标的本质属性是不变的,但招投标- 12 -的模式一旦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时,就可能会影响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利益,同时还会派生出权力干预、虚假招标并滋生腐败等问题。所以,招投标制度应是动态的,其目的就是面对市场进步中的困惑,不断调整机制防止招投标竞争属性被扭曲,滋养公平正义,凝聚市场的和谐发展。因此,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度的不断有效突破和创新,规范市场积极有为:(1)完善机制,保障招标成效

46、、减少招标过程的人为干扰,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2)健全机制,加大不正当竞争的成本和难度,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3)建立机制,实现建设项目的源头管理。一是对国有投资项目,积极探索国有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按照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使用、监督分离的要求,推行“政府项目代建制、代建单位招标制、代建风险包干制”。二是继续打造诚信市场,深化信用体系建设,限制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促进招投标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建立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依据国务院11个部委办关于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也与经济监管协调机制,由监察、建设、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

47、以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定期研究、制订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重大问题,增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招投标监管合力。市场必将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督,招投标双方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活动,各中介组织提供规范全方位服务的市场运行新格局,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也必将走向成熟,它是招标投标发展的必然趋势。结 论总之,招标投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市场交易方式,被称为是“阳光下的交易”,已经广泛应用到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特别是自2000 年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的先进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拓展,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招标投标效

48、益日益显著。本文分析了我国招投标制度的现状,并对其发展趋势做出了简要概述,希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体系和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业的发展。工程招投标的发展趋势- 13 - 14 -参考文献1 招标投标法2000 年正式实施J. 铁道物资科学管理 , 2000,(01)2 楼金雨. 我国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J. 经营管理者 , 2009,(19).3 廖华云.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完善J. 广西水利水电 , 2005,(01) . 4金友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J .建筑,2003(02).5 叶仕铭. 对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 新疆农垦经济 ,

49、2005,(04) .6 姚晓坚. 浅谈工程招投标中的监督作用J. 中国工程咨询 , 2005,(06)7 朴三祚. 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建筑设计管理 , 2005,(02).8程庆庆. 招投标制度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 机电信息,2007,(14) .9熊雨晴. 招投标中的法律法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6).10李悼:对招标投标法的理解与思考J.山西建筑, 2007,(03).11 孙荣海. 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 中国招标 , 2009,(31).12 施正文.外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的比较及其借鉴正EB中国民商法律网,1997.13 Emblen.D .C ompetitive bidding for corporate securities.Ph .D .D issertation D.Columbia University.NewYork.194414 Engelbrecht-Wiggans, Dougherty and Lohrenz.A 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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