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概述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概述 (一)国际税收1、概念: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在依据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跨国纳税人课征而形成的各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特征:纳税人具有跨国性课税对象具有跨国性税收分配关系具有两重性国家间存在着税收协调关系 3、与国家税收的关系,(二)税收管辖权 1、概念: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对外国使、领馆官员的税收管辖权规定有限制的
2、条款以外,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各自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选择最适合本国权益的原则确定和行使其税收管辖权,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无权干涉。税收管辖权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2、分类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各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标准不同,但通常有三种标准:一是注册地标准;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三是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所谓注册地标准,是指凡是依照本国法律在本国登记注册的公司,无论其总机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是否设在本国,都属于本国的居民公司。 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是指实际管理机构在本国境内的公司为居民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等实施全面实际有效的指
3、挥和控制的机构。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是指总机构设在本国的公司即为本国的居民公司,总机构是指公司的主要营业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上述三种标准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登记注册地标准以及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只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的有美国、法国、瑞典等;只采用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的有爱尔兰;两个标准融合采用的国家有英国、德国、荷兰等,我国就是采用这两个标准,只要达到一个标准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三个标准融合使用的有西班牙。,二、国际重复征税 1、概念: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纳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2、产生的原因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
4、的重叠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3、减除方法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抵免法 全额抵免法限额抵免法扣除法,(一)免税法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与财产,免予征税”。 由于采用的税率不同,免税法可分为 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放弃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在对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或财产课税时,完全不考虑其在国外的所得,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税的方法。 累进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居民(公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财产虽然免予征税,但在确定应在本国纳税
5、的所得或财产适用的税率时,仍需将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考虑在内,即以国内、外总所得确定适用税率征税的方法。,(二)抵免法抵免法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抵免法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大类,全额抵免是指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或财产税款全部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即使在非居住国缴纳的税款多于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款,也给予抵免。 限额抵免是指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就其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已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额抵免本国应纳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国外所得或财产按国内
6、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案例: 丙公司是E国的居民公司,某年在E国获取所得500万元,E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丙公司在F国设有分公司,同年获取所得150万元,F国所得税税率为60%,已向F国政府缴纳所得90万元。分别用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计算丙公司在E国缴的所得税。,税收饶让税收饶让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国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在本国计算纳税时,视同在来源国已缴纳,并允许其从本国应纳税款中准予扣除。 税收饶让的实质是居住国对来源国为鼓励外国私人投资,通过减免税或者降低税率而放弃的收入给予认可,并不是对实纳税额的抵免,因此又称为虚构抵免、影子抵免。,(三)扣除法 扣除法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公民)已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允许作为扣除项目,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计征所得税。,三、国际税收协定所谓国际税收协定,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的谈判后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