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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农惠农政策宣传手册.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7960098 上传时间:2019-05-3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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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武汉市强农惠农政策宣传手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对中央和省各项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开展拉网式检查的指导意见(鄂纪办发20115 号)精神,开展好全市各项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拉网式检查工作,特摘录编印武汉市强农惠农政策宣传手册,供宣传和检查使用。一、农业税费“三免”。即免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农民负担的排涝水费。二、农村惠农“七补”。粮食直补:标准约在每亩 10-12元; 综合直补:东西湖、汉南、中心城区及开发区每亩 68元左右、其它区每亩 37-49 元(市财政局,咨询电话:85774901)。水稻良种补贴:全市统一标准为早稻每亩 10元,中、晚稻每亩各 15 元;油菜良种补贴:全市

2、统一标准为 10 元/亩(边角地、新开荒地不享受);棉花良种补贴:全市统一标准为每亩 15 元(市财政局,咨询电话:85731742)。能繁母猪补贴:对全市所有养殖户(场)所饲养的能繁母猪实行直补政策,每头每年补贴 50 元(市农业局,咨询电话:65683290)。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农机具价格的 30%进行补贴,省级财政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农机具价格的 20%进行补贴,市级财政补贴标准:农机具价格 5万元以下按 30%补贴,农机具价格 5-10 万元按 25%补贴,农机具价格 10 万元以上按 20%补贴,本市农机企业生产的机具补贴比例提高 5%,引进填补我市空白的先进农机具补

3、贴2比例为 40%,单机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市农业局,咨询电话:65683297)三、扶持畜牧业发展政策。对武汉外环以外适度养殖区内经申报批复的万头生猪养殖区、10 万只蛋鸡养殖小区、1000 头奶牛和肉牛养殖小区,给予 100 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50 万元治污补贴肉鸭单批出笼 5 万只或全年出笼 30 万只的给予 50 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市农业局,咨询电话:65683290,65683256)四、退耕还林政策。 (一)国家按照核定的坡耕地退耕还林实际合格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偿提供种苗补贴和生活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210 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

4、助生活补贴 20 元,还生态林的补助期限为 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期限为 5 年。 (二)现行坡耕地退耕还林补助期满,经国家组织验收,核定退耕还林的实际合格面积,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105 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补贴20 元,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限为生态林 8 年,经济林 5 年。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巩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良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 (三)市政府从 2008 年开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林果茶产业基地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对新建连片规模在 500 亩以上的苗

5、木花卉基地,每亩补贴 300 元。对新建连片规模在 500 亩以上的茶叶基地,每亩补贴 600 元;对低效茶园改造后达到无公害高效茶3园标准且连片规模在 200 亩以上的,每亩补贴 300 元。对新建连片规模在 500 亩以上的干鲜果基地,每亩补贴 300 元;对低效果园改造达到绿色水果生产标准且连片规模在 2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 200 元。 (市林业局,咨询电话:65667533)五、对水产业农户的扶持政策。对长江禁渔期捕鱼的渔民市财政和区财政,分别对持有合法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民在禁渔期的三个月(4-6 月)每人每月各发放 120 元的补贴;对持有渔业船舶证书并经渔政部门检验合格的渔业养

6、殖、捕捞机动船舶,按其马力,以 2006 年油价为基准上下浮动,由中央财政统一发给渔民的船舶燃油补贴。 (市农业局,咨询电话:65683297)六、农业政策性保险。从 2007 年起,农民可自愿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投保对象为水稻种子、钢架大棚、小龙虾、家禽、蔬菜(西甜瓜)等,财政部门将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投保人60的保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 55 的比例分担。其中,水稻、能繁母猪、奶牛等保险由中央、省财政分别给予 50%和30%补贴,共 计补贴保险投入额的 80%。(市农业局,咨询电话:65683240)七、扶持农业科技示范户。对市级农业科技示范户、核心示范户给予贴息贷款扶持,其中,市级科技示范户

7、贷款 7万元以内,核心示范户贷款 50 万元以内。市财政按照“先付后贴、一年一付”的方式 给予贴息扶持。每名科技示范户至多享受 3 年贷款贴息政策。 (市农业局,咨询电话 65683235)4八、粮食最低收购价。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国家政策统一规定:2011 年生产的三等早籼稻、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每 50 公斤 102 元、107 元,比 2010 年分别提高9 元(93 元)、10 元(97 元)。 (咨询电话:市粮食局 82818259)九、农村道路建设。对列入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区通乡二级公路路面改扩建,市交委每公里补贴 10 万元;通湾公路建设每公里补助 16

8、.8 万元。 (市交委,咨询电话:68820036)十、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市政府每年列出专项资金 1 亿多元,用于堤防整险加固、农村排灌泵站改造、灌溉水源工程和小农水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从今年起,各级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 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投入3.6 亿元为远城区 16 个社区 319 个行政村,44 万人解决饮水安全问题。 (市水务局,咨询电话:82770461)十一、土地整理。我市每年都列支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平原地区按亩平投入 1500 元、丘陵地区按亩平投入 2500 元的标准,建设旱能灌、涝能排、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的高标准农田。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咨询

9、电话:82700837)十二、对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即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及方式由区政府确定。 (市教育局,咨询电话:65608475)十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市实现新农合“一5卡通”全覆盖,新 农 合人均筹资水平达 185 元以上,参合农民在乡镇街卫生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 70%以上。实行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在蔡甸区开展儿童白血病等试点大病救助工作。(市卫生局,咨询电话:82770209)十四、民政优扶惠民政策。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 2010 年 5 月起,中心城区、

10、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年 1730 元,远城区农村调整为每年 1440 元。 (市民政局,咨询电话:85736109)。 (二)农村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各项政策待遇。 (1)从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农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 5396 元/年、5186 元/年、4986 元 /年;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 5184 元/年、4704 元/年。 (2)从 2009 年 8 月 1 日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为 2460 元/年; 农村的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 2400 元/ 年;

11、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的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 2400 元/年。 (3)农村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民政局,咨询电话85736086)。(三)对农村五保户实行政府供养。2010 年,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标准为 2000 元/年、分散供养标准为 1500 元/年。2011 年将会提高 300 元。 (市民政局,咨询电话:85736526)十五、建立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纳入试点的区、6街(乡镇)范围内,具有武汉市农业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生),未

1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目前统一确定为 1 年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800 元、1000 元、1200 元 9 个档次,供参保人员选择。市、区人民政府按照11 的比例对当年正常缴费的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30 元。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依法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商议确定。对于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时按照最低的保险费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

13、补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85804023)十六、实施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从 2009 年 1月 1 日起,本市范围内建制村在核定职数内、2009 年 1 月 1日以后在职的村主职干部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为: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 28%,其中单位缴纳 20%,个人缴纳8%。(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85804023)十七、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2006 年 4 月 10 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16 周岁以上),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

14、 2009 年 7 月 1 日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采取“先保后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 询电话:785804023)十八、为农业户籍外出务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市区政府分别出资,每年为农业户籍外出务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5 元。外出务工人员在往返途中、工作之外发生意外伤害的,可不同程度的获得赔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85771813)十九、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凡属武汉户籍的农村劳动力需转移就业的,每人每年均可按规定享受一次免费转移就业培训。培训补贴的标准为:400-800 元/人。其中,6 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 100%给予补贴;

15、6 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 60%给予补贴。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咨询电话:85792541)二十、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凡属武汉户籍的农村劳动力如果有创业意愿,可申请参加我市定点创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班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含创业意识培训内容)补贴标准为每人 1200 元,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 200元。6 个月内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按标准 100%给予补贴,6 个月内创业未成功的,按标准的 60%补贴。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咨询电话:85792541)二十一、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凡属武汉户籍或外地户籍进武汉城区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持单位务工证申请技能鉴定的,通过初次

16、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咨询电话:85758353)8二十二、农村计生奖励政策。(一)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 14 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 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 1500 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包括征用土地补偿和拆迁补偿等补偿费用)、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2004

17、年国家出台的对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1973 年至 2001 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在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存无子女且年满 60 周岁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年人均不低于 600 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2009 年,我市将此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720 元。(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又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2008 年国家出台的对独生子女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四十九周岁后,由政府给予扶助,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的制度。国家规定由政府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分别给予按夫妻

18、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不低于 100元(我市分别为:不低于 120 元、不低于 150 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扶助。(四)我市育龄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符合生育政策只生9育了一个或两个女孩并采取输卵(精)管结扎方式避孕节育的,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农村独女户,双女结扎户女孩中考优录政策。2007年起,我市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双女结扎户的女孩参加中考,给予增加 5 分的录取加分政策。(六)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2009 年起,我省实行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省属高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的优惠政策。 (市计生委,咨询电话:82261045)武汉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专班 2011 年 3 月 16 日刘华柏编辑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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