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支农惠农政策一、鼓励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1、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根据 2003 年度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每亩补贴标准为 13.5 元。2、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农资综合补贴。根据 2003 年度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每亩补贴标准为 76.9 元。3、国家对水稻生产的农户实行水稻良种补贴。补贴对象是直接从事水稻生产的农户,不得补给未种植水稻的土地承包户。补贴范围是按照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双季早稻每亩补贴 10 元,中稻每亩补贴 15 元,双季晚稻每亩补贴 15 元。4、国家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2008 年早籼稻谷最低收购价 77 元/50 公斤,中晚稻 79 元/
2、50 公斤。5、国家实行油菜良种补贴政策。凡种植已审定的“双低”油菜品种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 10 元。6、保护耕地政策。严格耕地保护政策,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该基本农田弃耕前三年平均产值一至二倍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同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7、对耕地抛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连片抛荒 5 亩以上的,追究所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责任;对连片抛荒 10 亩以上的,追究所在地方乡镇长的责任;对连片抛荒 20 亩以上的,追究主管副县市区长的责任;对连片抛荒 30 亩以上的,追究县市区长的责任。8、实行粮食
3、生产大县的奖励政策。从 2005 年开始,国家对年产粮食 4 亿斤以上的县进行奖励,以提高地方财力,促使产粮大县政府加大对“三农” 工作的投入。二、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政策1、生猪调出大县补贴。按该县生猪出栏数和外调数比例确定补贴金额,补贴到县市区。2、能繁母猪补贴。2009 年,国家财政增加了对能繁母猪的补贴,标准从 50 元头提高到 100 元头,中央财政补助 50%,省 级补助 30%,市级补助 10%,县级负担 10%。3、能繁母猪保险。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 1000 元/头,费率 6%,每 头保费为 60 元。保费负担比例,国家财政补贴80%,即每 头 48 元,养猪户负担 20%,即
4、每头 12 元。4、禽流感扑杀补助。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扑杀补助标准为: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助 10 元。对疫点扑杀补助国家、省、市、县按 5311比例配套;对预警点扑杀补助省、市、县按 523 比例配套。5、生猪疫病扑杀补助。对因患猪蓝耳病而扑杀的生猪补助实行国、省、市、县、养殖户五级按 42112 的比例承担,补助标准为每头 600 元。6、养殖小区补助。扶持新发展生猪规模化生态养殖小区,对经省立项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的生态规模养殖小区,每个养殖小区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以上。三、鼓励发展林业的政策1、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粮食、现金补助:我市从 2002 年起实施退
5、耕还林工程,国家根据林业部门的验收结果(达标)向退耕户提供粮食和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 210元(按每亩每年 150 公斤原粮,每公斤原粮 1.4 元折价计算),每亩每年退耕地现金补助 20 元。补助年限,退耕地还经济林按 5 年计算,还生态林按 8 年计算,根据县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的合格面积兑现补助现金。凡 2006 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 2007 年起发放补助,2007 年及以后到期的,从到期后的次年起发放补助。种苗和造林费补助:国家一次性提供退耕还林工程造林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每亩 50 元,由各县级林业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为退耕地和宜林荒
6、山荒地造林无偿提供种苗。2、重点公益林补偿政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重点公益林提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 5 元,其中每年每亩 0.25 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监测和管护情况验收、跨公益林区域营造生物放火林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每年每亩 0.8 元可用于林农委托县、乡林业部门组织的专职护林员的劳务费支出;每年每亩 0.45 元用于公益林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等支出;每年每亩 3.5 元发放给林农个人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和林业有害生物救治等支出。四、鼓励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政
7、策重点补贴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兼顾油料作物、经济作物、林果业、畜牧渔业的生产机械化。1、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农业县市区,补贴对象为纳入范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 11 号)规定,使用中央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 30%,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5 万元。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 台,即 1 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 3 台作业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指县乡服务队,大型农机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
8、过三套(12 台,即 3 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 9 台作业机具)。一户农民(渔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不超过 6 台、6 台和 1 台。农业机械购置具体补贴标准:拖拉机类,中央资金补贴 30%;耕作机械,中央资金补贴 25%;种植机械,中央资金补贴 30%,其中插秧机省级资金累加补贴 30%;植保机械,中央资金补贴 25%;收获机械,中央资金补贴 20%;排灌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 20%;粮食干燥机械,中央资金补贴25%;畜产品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 20%;水产品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 20%30%;小型拖拉机类,中央资金补贴 30%。具体补贴机型的补贴额按全省统一公布的年度补贴目
9、录执行。五、移民后扶政策1、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 年 6 月 30 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2、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按每人每年补助600 元的标准扶持。3、扶持期限:对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再扶持 20 年;对 2006 年 7月 1 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 20 年。4、扶持方式:采取“一个尽量、两个可以” 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一个
10、尽量 ”就是后期扶持 资金能 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两个可以” 就是后扶 资金可以 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一部分资金直发、一部分资金搞项目两者结合的方式。扶持方式的确定要在研究移民村(组)实际情况、坚持群众路线、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所在村(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六、鼓励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政策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 2008 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80 元,国家财政补助标准 40 元人.年;2008 年起我省新农合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
11、到 30 元人.年,从 2009 年起提高到 40 元人.年,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资金配套比例为2488;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分两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资金,应以省级财政承担为主,尽量减少困难县(市、区)的负担。2008 年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 10 元,2009 年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 20 元。2、对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从今年起,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出资,制定具体的劳务补助实施方案和乡村医生工作绩效考核方案,补助标准按每个服务农业人口每年补助 1 元计算,省、市县区按 1:1 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3、村卫生室国债项目。国家给每个村卫生室 3 万元资金。七、鼓励发展农村
12、教育的政策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免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从 2008 年开始实行全免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免费是指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2、“两免一补”政策。是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并补助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和对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并补助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一项政策。农村学生从 2007 年春季开始免杂费,秋季全体享受免费教科书。城镇学生从 2008 年春季开始免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 2 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 3 元,学生每年在校
13、天数均按 250 天计算。按在校寄生的 1/3 确定。3、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城区学校的政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城区中小学就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城区的暂住证、父母进城务工证明(有效劳务合同)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服务区范围学校提出申请,经核查批准后,就近免试入读。凡符合就读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各学校不得拒收。八、其它方面的政策1、户用沼气池建设。进入国家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的补助标准 800 元口;未列入国家农村能源沼气国债项目的,由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按 800 元口补助标准进行补贴。2、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在 2007 年对水稻、棉花、能繁母猪实行农业保险试点基础上,2008 年增加油菜种植和奶牛养殖两个险种,同时适当扩大水稻种植保险的试点范围,加大财政补贴力度。3、实施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2008 年 4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对在我省境内的全国“绿色通道 ”上行驶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一律免收车辆通行费。整车合法装载我省生产的鲜活农产品的我省车辆在不属于全国“绿色通道” 的我省其它收费 公路上行驶,一律免收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