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舟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 一步深化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 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加快 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建 设,根据市委 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舟委办 200972 号)和省 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库字2008 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会计核算中心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第三条 公 务卡以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名义申请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2、,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6” 字头的银联标 准贷记卡,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统一标记 形式进行发放, 发卡行 应按浙江省公务卡卡面及标记 制卡。第五条 发卡行须建立公务卡信息支持系统,并与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签订相关协议。第六条 预 算单位开设单位公务卡结算账户,用于与市级会计核算中心、公务卡之间 的资金结算和财政部 门确定的特殊转账业务,不得提现。第七条 单位公务卡结算账户的用款额度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业务需要确定。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第八条 公 务卡发放对象为预算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每人申领一张公务卡(有涉密任务除外)。临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
3、审核确认,可以按照发卡行的相关 规定办理公 务卡。第九条 公务卡申领 人员如实填写公务卡申 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送交本单位,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由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办理发卡。第十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公务卡信息支持系统。第十一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 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 务卡遗失,由个人及时向发卡行挂失,同时向本单位提出补办申请。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新增工作人员, 应及时申办公务卡;因调动、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所在 单位, 应按规 定要求结清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并停止公务卡使用。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
4、用额度,由 预算单位根据工作人员业务需要和银行卡管理规定分不同额度确定。每张公务卡信用额度上限为3 万元。第三章 公务卡信息支持系统第十四条 发卡行须建立公务卡信息支持系统,实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与发卡行的联网,确保公 务卡交易信息 传送的及时性、方便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 公务卡信息支持系统具备公务卡支付信息查询、信息核销、 统计汇总、报表编制等功能。第十六条 发卡行落实专人对公务卡信息支持系统进行维护,及时更新预算单位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 、结算等信息,每月将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门。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七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
5、限内按照 现行财务 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第十八条 公务卡支付主要范围: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实行实时消费, 实时刷卡;培训费、会 议费等使用公 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公务支出时,要 优先选择具备刷卡条件的服务网点进行公务消费,在公 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报销凭证。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除公务消费结算外,不允许公务卡透支提现。如发生 透支提现所产生的相关 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除公务消费结算外,还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所发生的支出由持卡人负责还款, 预算单位不承担个人消 费所引致的一切责任。第二十二条
6、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提前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临时授信额度,发卡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第五章 公务卡报销 程序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期内报销,因个人 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相关 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报销时,凭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按照单位 财务制度申请报销。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信息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按照财务制度 对公务卡刷卡凭证进 行审核, 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
7、,并在公务 卡信息支持系统中核 销持卡人的公务消费信息;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通过财务机实时将资金从单位公务卡结算账户中转入持卡人的公务卡,完成报销。并及 时向市级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补足 单位公务卡结算账户的用款额度。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 规定的免息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 门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 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单位领导同意,财务部门先将报销资 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第二十八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
8、资金退回的,预算单位应将资金及时退回市级会计核算中心单一账户,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仍按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因用卡环境和个别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对不具备刷卡条件发生的支出, 经单位领导审批,按财务规定办理报销。第六章 管理职责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 管理市 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二)对 市级预 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和报销事项进行指导;(三)协调 解决公 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结算委托代理协议。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对发 卡行和银联商务浙江分公司舟山业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9、管理,引导 推动发卡行建立和完善公 务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公务卡服务水平;(二)组织 推 进公务卡受理市场建设,打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与发卡行 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三)申请开 设单位公务卡结算账户;(四)组织 本 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确定单位各持卡人信用额度,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五)做好本单位公务卡日常管理,建立 对账 制度,保 证资金安全;(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加强与公 务卡管理
10、有关的内部制度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 银行卡机具使用和 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 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二)按照 规定要求定制公务卡,开 发维护 公务卡信息支持系统,及时提供公务卡开立、 变更、撤 销及消费 支付等相关信息;(三)按照规 定要求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及时为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并为持卡人公 务卡使用、挂失、注销、对账等方面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四)负责 提供 对预算单位相关人员的公务卡用卡培训等服务。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开设公务卡结算账户后,原开设的限额备用金账户相应取消。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