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以及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结果报市发改委备案。依法应由国家、省、无锡市负责组织竣工
2、验收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涉及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农林等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二)涉及旅游、教育、体育、卫生、文化、民政等政府投资项目,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三)镇(街道)、环科园、开发区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有关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第六条 竣工验收条件:(一)工程已完成建设设计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二)经市财政、审计部门确认的工程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监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四)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消防、安全、人防、规划、用地、气象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五)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六)项目经试运行,各项技经指标已达到设计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竣工验收
4、准备第七条 工程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必须在 3 个月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和验收申请。第八条 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和验收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初步竣工验收(包括各类专项验收,具体操作参考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及内容),编制工程财务竣工决算。市财政、审计部门可同步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核)工作。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一)编制工程竣工图;(二)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三)进行项目清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
5、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五)由市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规划、国土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六)收集、准备竣工验收基础资料:1、工程竣工图;2、项目竣工决算报告;3、建设单位关于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内容参考附件 1)、初步竣工验收情况说明;4、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及执行情况的报告;5、施工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6、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7、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的报告;8、安全监督部门关于工程安全监督情况的报告;9、交付使用财产清单;10、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意见。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工作内容第十条 工程项目初步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核)完成后,由建
6、设单位提出申请,在 3 个月内由市发改委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可同步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核)工作。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程序(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向市发改委提出要求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二)进行会议准备。市发改委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三)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经听取汇报、检查、审议,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意见。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完成以下各项工
7、作:(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包括初验工作情况说明),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二)检查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察看现场、查阅资料台帐,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质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四)各成员单位根据验收职责分工,提出审议意见。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提出整改措施;(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意见(见附件 2)。竣工验收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竣工验收表上签署部门意见,市发改委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体成员意见,在竣工验收表上签署竣工综合验收
8、意见。市发改委完成或委托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意见及相关资料,报项目实施部门的分管市长审核,分管市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以建设质量为重点的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最终确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 20 天内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对超过规定期限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不及时申报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市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工程资金拨付管理规定,不予拨付预留的项目建设资金。第十五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
9、擅自超过原审批建设规模或中标价、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如有新的变化,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为组织竣工初步验收的部门。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部分专业人员组成,名单由初步验收组织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
10、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初验意见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讨论稿)(见附录 C)。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附录 B:竣工验收会议一般议程 一、召开预备会 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关验收组织情况汇报;决定会议日程;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成立验收专业组。 二、
11、召开大会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业组负责人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未进行预验收的还应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3、听取初验工作情况报告。 三、检查工程 四、分专业组评议,书面提出小组验收意见 五、验收委员会召开会议 1、听取各专业组汇报,研究各专业组未能解决的问题; 2、讨论、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召开大会 1、宣读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鉴定书上签名。前言(简述竣工主持、参加单位、时间地点等)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位置、开工和竣工时间; 2、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3、主要建设依据; 4、建设、勘
12、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招投标工作情况; 5、工程完成情况和主要工程量以及主要材料消耗。 二、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结论 三、工程质量鉴定 四、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评定 五、档案资料 六、试生产及经济效益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八、验收意见 九、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名 2008 年 9 月 24 日,淮安市发改委在金湖县污水处理厂主持召开金湖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会议按照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成立了由市发改委、环保局,金湖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质监局、安监局、消防大队、城建档案馆、质监站等单位同志组成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
13、会。验收委员会在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报告的基础上,经察看现场、审查资料、审议讨论,形成以下竣工验收意见:一、项目实施情况1、该项目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淮安市金湖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苏发改投资发2004921 号)及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金湖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淮发改复200660 号)等文件要求建设。厂区采取 BOT 模式由淮安同方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淮安同方水务有限公司为厂区项目法人。管网项目法人为金湖县建设局。2、管网工程于 2006 年 11 月开工建设,完成管网铺设 28.4 千米,满足一期工程污水收集需要。厂区位于金湖县城区东南部,利农河以西,新建河以北,新建路以南,一期工程占地 20 亩,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