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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农村集中居住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790334 上传时间:2018-04-2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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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邛崃市农村集中居住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一一 总 则一一一 为维护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农村集中居住区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邛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一一 本市农村集中居住区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农村集中居住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屋保修期满后居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2、、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整个农村集中居住区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 权人的 农村集中居住区或者与农村集中居住区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第五条 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 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第六条 邛崃市房产管理局是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

3、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邛崃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邛崃市房产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农村集中居住区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一一一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 农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的首次 专项维修资金,由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屋建设的农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下称建设单位)和业主按下列规定缴存:(一)集中居住区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 2%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归农村集中居住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二)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 1%缴存, 该专项维修资金归农村集中居住区业主

4、所有。农村集中居住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邛崃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第九条 农村集中居住区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一)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屋验收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集中居住区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二)农村集中居住区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其所有的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邛崃市房产管理局,由邛崃市房产管理局转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三)业主大会成立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对农村集中居住区

5、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 2%,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屋出售时,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第十条 农村集中居住区建 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第十一条 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 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 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并报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邛崃市房产

6、管理局备案。第十二条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集中居住区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农村集中居住区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分户帐。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 ,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区域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 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

7、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第十四条 邛崃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与银行(即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缴 存、使用、结 算等手续,并在专户 管理银行设立本市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以一个农村集中居住区区域为单位立帐,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记载 分户帐的缴存、使用、 结存等情况。建设单位缴存、提取的首次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按农村集中居住区区域单独列帐。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8、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首次 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由邛崃市房产管理局统一代为监管。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其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持下列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所在农村集中居住区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一)设立银行帐户申报表;(二)业主委员会设立备案文件;(三)业主清册;(四)其他有关资料。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帐户设立后的帐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接受邛崃市房产管理局的统筹监管。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设立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后,应当

9、书面告知邛崃市房产管理局, 由邛崃 市房产管理局将代为监管的该业主委员会所在农村集中居住区区域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手续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一)农村集中居住区区域发生变动的;(二)帐目管理机构发生更换的;(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第十九条 因买卖、赠 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第二十条 因拆迁、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 灭失的,由业主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原房屋专项维

10、修资金分户帐中的资金余额,并办 理分户帐户注销手续。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农村集中居住区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业 主委员会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专户管理银行申请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 资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应当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管理费用列

11、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 、有线电视等单位, 应当依法承担农村集中居住区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农村集中居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 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中居住区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列支:(一)用于农村集中居住区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用于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共

12、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其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需使用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经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邛崃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到农村集中居住区或维修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后需使用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并报邛崃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农村集中居住区。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年度使用条件由邛崃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或者按有关

13、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维修房屋或其设施设备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提出维修建议并报告邛崃市房产管理局;邛崃市房产管理局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 主大会同意,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养护,费 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 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第九条第(三 )项规 定缴存或足 额缴存首次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由邛崃市房产管

14、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挪用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邛崃市房产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因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 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将首次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 应统一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其管理与使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中居住区区域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范围内农村集中居住区区域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监督,参照本 办法 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邛崃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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