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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中介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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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房201078 号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现将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执行。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本市执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按本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

2、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交换等活动提供居间介绍、代理销售、代办手续、信息、咨询、策划等服务行为的组织。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在市本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中介机构向市房产局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局发放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外地房地产中介机构来桂林执业,应先向市房产局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局发放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方能执业。第五条 申请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桂林市房地产中介

3、机构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3资质等级证明复印件(核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核原件);6在机构注册执业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或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在机构注册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7机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核原件);8机构章程及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档案、财务管理);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10其它有关材料; 11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第六条 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实行年检换证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或者具有不良经营行为的机构,将取消备案资格,并在报刊或网站上进行公告。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取消备案资格或不予备案: 1年检不合格的; 2超出规定营业(执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 3违规收费达两次以上的; 4一年中被投诉达三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5拒不接受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 6有其它严重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 布之日起实施。第十条 市辖十二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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