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州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供应网络,合理合规设置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以下简称“瓶装供应站(点)” ),构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供应体系,规范供应站(点)安全、经营服务管理,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其瓶装供应站(点)的设立与撤销、安全管理以及供应服务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瓶装供应站(点)的设立与撤销第三条 瓶装供应站(点)按其储存气瓶总容积
2、 V(m3)分为级、级、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瓶装供应站(点)气瓶总容积 V:6V20;(二)级瓶装供应站(点)气瓶总容积 V:1V6;(三)级瓶装供应站(点)气瓶总容积 V:V1。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第四条 设立瓶装供应站(点)时应符合下列布点原则:2(一)级、级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应符合福州市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中瓶装供应站布点规划要求,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二)级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应方便换气、合理布局,其与级、级瓶装供应站(点)的间距不宜小于 1 公里,级瓶装供应站(点)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0.5 公
3、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可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相关布点规划要求。第五条 瓶装供应站(点)的选址及设置的条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 )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级瓶装供应站(点)瓶库的最小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第六条 设立瓶装供应站(点)的,应具备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发给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第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需要撤销或者迁移液化气供应站的,应当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 30 日公告,并做好用
4、户的退户或转供手续。第三章 安全管理3第八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属瓶装供应站(点)的各项管理制度,含门禁值班制度、各岗位工作职责、设备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第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开展对下属瓶装供应站(点)的安全检查,并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保证下属瓶装供应站(点)连续、安全地供应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第十条 瓶装供应站(点)不得经营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套设备以外的其他商品。禁止瓶装供应站(点)内存放空压机、循环压缩机等充装设备。第十一条 瓶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杂物或有明火等火源;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在管理室值班。第
5、十二条 所有级供应站内不得放置 YSP-50 型气瓶,用户需求的 YSP-50 型气瓶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第十三条 瓶库内的气瓶应按实瓶、空瓶(含超期瓶、报废瓶)分区、分类码放整齐,并留有通道,气瓶直立码放不得超过2 层,YSP-50 型气瓶 应单层码放,不得超量存放气瓶,不得将气瓶置于户外或管理室。第十四条 气瓶入站、出站应当逐瓶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有:气瓶瓶体及角阀有无泄漏,称重复核有无超实瓶、欠装瓶,气瓶是否超过检验期,气瓶上是否有明晰的本企业的气瓶标志(含气瓶钢号)、充装标签、警示标志以及便于读取信息的条码。4第十五条 供应站内不得存放、流通使用其他燃气企业的燃气气瓶,不得使用燃
6、气气瓶相互转充燃气。超期或不合格的空瓶应及时处理,不得长时间存放于站内。第十六条 在气瓶装卸、搬运、码放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砸、滚、拖气瓶。第十七条 如站区发现有燃气泄漏时,应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消灭火种,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准确判断泄漏点,严禁在现场拨打电话。当泄漏或其他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及时上报本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第十八条 当瓶装供应站(点)周围的环境发生改变时,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瓶装供应站(点)的安全运行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应立即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该瓶装供应站(点)。第四章 供应服
7、务管理第十九条 供应站所有人员应是本企业派出的员工,并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配备人数要求如下:(一)级瓶装供应站(点)不少于 8 人;(二)级瓶装供应站(点)不少于 6 人;(三)级瓶装供应站(点)不少于 3 人。第二十条 为保证服务质量,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立一5个服务中心,建立用户信息管理系统,并设立一个统一对外的服务电话号码,对用户履行订气、咨询、投诉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受理新用户用气申请前,应对新用户用气场所和燃气器具等方面进行现场核查,建立检查档案。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应依照合同法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用户档案资料纳入用户信息管理系统,并向
8、用户发放用户证(卡)。需向用户收取液化气钢瓶押金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押金,并向用户出具液化气钢瓶押金收据;用户退户时,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退还液化气钢瓶押金。第二十二条 各燃气经营企业充装的气瓶的净重量应在充装标签上明示,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第二十三条 所有企业出站的钢瓶实行条码管理,条码信息里需包含钢瓶资料、用户资料、充装和配送记录等。第二十四条 瓶装供应站(点)的气瓶应由本企业统一配送,运输车辆须符合危险化学品机动车辆的要求,并办理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和行驶证。第二十五条 瓶装供应站(点)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和器材:(一)站(点)门头符合统一的式样,并有醒目的站点名称标牌
9、;(二)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三)设有受理业务的服务柜台;6(四)配有受理业务的电话(主要是与本企业服务中心联络,对外服务一般由本企业服务中心开展);(五)配有处理业务需要的电脑设备,并与本企业服务中心联网;(六)设置公平秤和查漏工具,公平秤要定期校验;(七)配备事故应急处理工具。第二十六条 瓶装供应站(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内容:(一)供应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二)营业时间、监督台、价格发布栏;(三)办理业务的程序、条件、时限及收费标准;(四)本企业统一对外的服务电话号码和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第二十七条 瓶装供应站(点)应保证全年性营业,不得擅自在营业时间内停止供气。确需停止供气的,
10、应当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 10 日公告,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第二十八条 瓶装供应站(点)的管理室和瓶库应保持清洁、整齐,气瓶外观应清洁,不得有明显的污渍。第二十九条 瓶装供应站(点)应建立气瓶出入库登记记录、值班记录、销售台帐及报表,并与本企业服务中心对接。第三十条 瓶装供应站(点)应向用户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常识手册,7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第三十一条 服务人员收取用户购气费时,应唱收唱付,并向用户出具购气费票据。第三十二条 瓶装供应站(点)服务人员在营业时间内或上门服务时,应着装整洁的企业标识服,佩带或悬挂岗位工作证。服务人员中属特殊工种的,应持证上岗。第三十三条 供应站为用户提供送气上门服务的,应在承诺的时限内送达,并将给用户的购气费票据(含送气服务费)随气送达。服务人员还应当为用户提供安装、调试和安检服务,并不得收取安装、调试服务费。送气作业单应有用户签字。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