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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城建工程分包管理b办法南通市市本级城建b工程b施工分包b管理b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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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通市市本级城建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城建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2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本级城建工程的施工分包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建管理中心作为市本级城建工程的实施主体,是市城建工程分包管理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将依法承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施工企

2、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承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接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接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第四条 分包工程的承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或劳务作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所承包的城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依法对所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南通市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可以进行分包的工程如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预应力工程、交通设施、劳务分包等。

3、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所有分包行为必须经业主单位认可。严禁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上述所列之外工程进行分包。第六条 施工分包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发包(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业主单位以暂定价(或暂估价)计入施工总承包企业报价中的专业承包工程,应采取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取得项目相同的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同建设单位)为招标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对于某些特殊工程,经业主单位批准,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分包。第七条

4、 施工分包活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业主单位提出专业工程分包的书面申请,详细列明拟分包工程范围,拟分包方式及相应分包工程估算价格。业主单位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专业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二)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进行专业分包。(三)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施工总包企业与拟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 。并在签订合同后的 7 日内,将施工分包申请书、建设单位书面答复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市城建工程分包管理机构备案。以招标方式分包的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

5、料:(1)总包合同 (2)分包工程招标文件 (3)分包工程信息发布单 (4)资格(预)审查资料 (5)评标报告 (6)中标通知书 (7)分包合同 (8 )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直接分包的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总包合同 (2)分包合同(3)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四)市城建工程分包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并在项目管理手册上登录后予以备案。资料装订成册后,与工程总承包资料一同归档。第八条 对于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中,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已在投标文件中确定分包单位的,业主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总承包合同中就有关分包工程范围、分包企业等内容进行约定。对于业主单位招标发包的专业

6、工程,业主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后的专业承包企,应与总承包企业签订总包、配合管理协议,协议中需对双方的权力、范围职责给予明确。第九条 专业分包企业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参与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其项目管理机构参照总承包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业主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即总包单位负总责。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的选择,可自行确定。但须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应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进场工人花名册等资料送至城建工程分包管理机构备案。第

7、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约定。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在技术岗位作业的劳务人员,应当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的认定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肢解发包行为:(一)将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分割标段发包的;(二)将工程不合理地划分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企业的;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分包行为:(一)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

8、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的;(二)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将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分包的除外) ;(三)施工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进行工程分包的;(四)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包企业在施工现场未有配套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也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9、的其他转包行为。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挂靠行为:(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三)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造价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障关系的;五、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一)合同约定的施工企业与现场的实际施工企业之间无产权关系;(二)合同约定的施工企业与现场的实际施工企业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合同约定的施工企业与现场的项目经

10、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合同约定的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五)工程总包单位将主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六)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使用自行购置或租赁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第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对擅自进行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外,应责令改正。并限制其参与市本级城建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对项目经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承接工程、降低资信等级的处理。第十五条 市本级城建工程分包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做出修订和补充。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本级城建工程分包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3 月 1 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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