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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十三章 担保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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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三章,担保法律制度,典型案例,思考问题: 1.中兴公司和天马服装厂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有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2.中兴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3.中兴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借款及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4.质押期间,宝马车受损,中兴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将该汽车提存? 5.汽车修理厂是否有权行使留置权?,第一节 担保和担保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 担保和担保法律制度概述,一、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从债权的角度看,担保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债务的角度看,担保是保证

2、债务人债务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2.担保的特征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保障性三个特征。,第一节 担保和担保法律制度概述,(二)担保的分类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2.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3.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4.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三)担保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担保和担保法律制度概述,二、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法的概念担保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担保法仅指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广义的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外,还有包括所有涉及担保制度规定的法律规范。,第一节 担保和担保法律制度概述,(二)担保法的特点我国担保法与西方国家最大的特色就是:制订了专门的担保法,把具有担保作用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全部规定在这一专门法律中,迄今为止是世界立法史上的首创。,第二节 保证,第二节 保证,一、保证和保证人 (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 (二)保证人的资格和抗辩1.保证人的资格(1)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保证人原则上应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2.保证人的抗辩 (三)共同保证,第二节 保证,二、保证合同

4、和保证方式 (一)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他方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负代位清偿债务的合同。1.保证合同的特征(1)保证合同是从合同(2)保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3)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4)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5)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第二节 保证,2.保证合同的内容一项完整的保证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二)保证方式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三、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5、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1.债权转让与保证责任2.债务转让与保证责任3.主债的变更与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免除,第二节 保证,四、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间。 (一)保证期间的类型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期间和法定的期间。通常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法律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

6、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第二节 保证,(二)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是非诉讼时效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第二节 保证,第三节 抵押,第三节 抵押,一、抵押和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抵押人;提供的财产,称为抵押物

7、;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变卖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享有抵押权的人,称为抵押权人。 (二)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1.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在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情况下在标的物上设定的权利。,2.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但抵押权与其他的担保物权也存在着不同,具有自身独特的属性。抵押权的特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从属性 (2)特定性 (3)顺序性 (4)追及性,第三节 抵押,二、抵押财产 (一)法律许可的抵押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

8、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三节 抵押,(二)法律禁止的抵押财产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三节 抵押,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 (一)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的

9、形式与内容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绝押合同的禁止,第三节 抵押,(二)抵押的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

10、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以其他普通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节 抵押,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一般效力 (二)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效力 (三)抵押物的孳息效力,第三节 抵押,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3债权人未受清偿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式1以抵押财产折价2拍卖抵押

11、财产3变卖抵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第三节 抵押,第四节 质押,第四节 质押,一、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一)质押的概念质押,又称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与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二)质押的特征1.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动产或权利2.质押的标的物必须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二、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最初是动产质

12、押,以后逐渐扩展到权利质押。,第四节 质押,(一)动产质押的设立1.签订质押合同2.交付质物 (二)动产质押的效力1.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2.质物的孳息质物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第四节 质押,(三)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义务1.质权人的权利义务2.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四)动产质押的消灭,第四节 质押,三、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的概念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为担保债权清偿,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上设定的质押。 (二

13、)权利质押的标的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节 质押,(二)权利质押的标的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1.质押的标的不同2.质押设立的方式不同3.质押实现方式不同,第四节 质押,第五节 留置,第五节 留置,一、留置和留置权概述 (一)留置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

14、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依法从该动产变价中优先受偿的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其特征为:1.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2.留置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前提 3.留置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第五节 留置,(二)留置权的概念和留置担保的范围1.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2.留置担保的范围,第五节 留置,二、留置权的成立与实现 (一)留置权的成立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务履行期届满3.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二)留置权的实现1.催告债务人履行2.协

15、商折价变卖拍卖,第六节 定金,第六节 定金,一、定金概述 (一)定金的概念与特征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金钱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特征有:1.担保特征2.预先给付特征3.证明特征,第六节 定金,(二)定金的适用1.解释第120条规定:应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3.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只能择其一而适用。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第六节 定金,(三)定金与押金、预付款的关系1.定金与押金的关系2.定金与预付款的关系,第六节 定金,二、定金合同 (一)定金合同的成立 (二)定金合同的生效 (三)定金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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