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法律制度第一节 担保概述第二节 保证担保第三节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第一节 担保概述一、担保的概念二、担保的特征三、担保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四、担保活动的原则,二、担保的特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补充性3、财产性,三、担保合同无效时的处理1、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四、担保活动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第二节 保证担保一、保证概述二、保证合同三、保证方式四、保证责任,一、保证概述(一)保证的概念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见,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即信用担保方式,它不是以保证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二)保证人,案例介绍: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诉称:2002年12月15日,王宝来与民
3、生银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宝来向民生银行借款118000元,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2年12月17日至2007年12月17日,借款实行按月还本付息,合同对违约责任及利息、复利及罚息的收取作了明确的约定。民生银行与北京宝龙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签订个人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宝龙公司对上述借款及相关债务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按照约定向王宝来发放了贷款。但王宝来在还款过程中多次违反约定,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宝龙公司亦未承担相应的清偿义务。王宝来现已死亡。,故民生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宝龙公司连带清偿原告民生银行贷款本金
4、人民币30296.1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生银行与王宝来签订的借款合同,民生银行与宝龙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民生银行已按约发放贷款,王宝来未依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宝龙公司作为王宝来的保证人,应当对王宝来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民生银行要求宝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宝龙公司作为担保方,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王宝来的继承人追偿。法院于2009年4月判决被告北京宝龙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支行借款本金三万零二百九十六元一角六分及相应利息、罚息。
5、,思考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庚,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D.庚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二)保证人1、保证人的资格: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2、对保证人资格的限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在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中,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6、、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对外提供担保。,二、保证合同1、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他事项,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
7、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与一般保证的区别在于不享有“先诉抗辩权”。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一)保证责任的范围(二)保证责任的期限(三)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四)保证责任与担保物权的关系(五)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二)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期间)1、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而且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则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2、如果当事人没有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
8、按照担保法,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对于一般保证,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上述约定的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上述约定的或法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也免除保证责任。,案例介绍:2008年3月,福建省松溪县
9、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判决借款人董某夫妇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外,免除了保证人叶某的保证责任。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5日董某夫妇以开店资金不足为由,向胡某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限期到2006年1月5日止,叶某为担保人,但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董某夫妇未能按约还款。在还款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胡某没有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2007年12月25日,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夫妇归还借款及利息,同时要求保证人叶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董某夫妇向原告胡某借款20000元应予归还。双方约定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
10、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保证期间,胡某没有对借款人董某夫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保证人叶某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三)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1、主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人转让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
11、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4、主合同履行期限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案例分析:2013年7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签定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根据B银行的要求,C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公司为连带保证人,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2013年9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经协商,将还款期限变更为2014年3月31日,但双方变更借款合同未通知C公司。合同
12、到期后,A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B银行于2014年8月15日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遭到C公司的拒绝。请分析: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四)保证责任与担保物权的关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案例介绍:2011年12月15日,孙某向某银行借款199万元,还款日期为2012年10月15日,约定孙某为该笔借款
13、提供自己的房屋及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同时张某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4月23日,孙某再次向该银行借款14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2年10月23日,约定以刘某所有的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同时张某亦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进行连带责任保证。两笔借款合计339万元,逾期后孙某均未偿还本息。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孙某、张某、刘某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故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借款本金339万元及利息,若被告孙某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原告某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张某对借
14、款199万元的本息经实现抵押权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14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案例分析:2010年9月,山东齐鲁银行城西支行向山东启德公司发放贷款,启德公司以其三块土地使用权为该贷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山东三威公司、山东大地公司、张辉、张浩为该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 。其中,三威公司、大地公司分别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启德公司依贷款合同与贷款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等并约定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无论贷款人
15、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首先要求本合同的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张辉、张浩分别向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保证函,自愿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因启德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启德公司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到期利息及逾期利息;2、对启德公司抵押的三块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3、三威公司、大地公司、张辉、张浩对启德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你认为是否应支持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五)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情况: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
16、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案例分析:2012年6月6日,甲在银行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12月6日,乙为甲的保证人,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的法定代表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同意担保至2012年12月6日”。同时,丙也为甲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约定保证责任至甲还清贷款本息时止。借款到期后,银行曾于2012年12月8日要求乙代为偿还,乙称其约定的保证期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于2013年7月1日向某法院起诉甲、乙、丙,要求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该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甲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直接责任,乙、丙对甲借款13万
17、元的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问:(1)本案中丙的保证方式为哪一种?为什么?(2)乙、丙的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为什么?(3)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第三节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一、抵押担保二、质押担保,一、抵押担保(一)抵押的概念及与保证的区别(二)抵押财产的范围(三)抵押合同与抵押财产的登记(四)抵押财产的租赁与转让(五)抵押权的实现(六)抵押权的消灭,(一)抵押的概念及与保证的区别:1、抵押的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
18、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2、抵押与保证的区别:,2、抵押与保证的区别:(1)保证是属于信用担保方式,而抵押则是属于财产担保方式;(2)保证只能由第三人提供,而抵押既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也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提供;(3)保证人承担责任时,是以自己事先不确定的财产担保债权的实现,而抵押人承担责任时,则是以事先确定的抵押财产对担保债权承担责任。,(二)抵押财产的范围1、可以抵押的财产2、不得抵押的财产,1、可以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
19、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4)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动产浮动抵押的条件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浮动抵押要有书面协议;浮动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2、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20、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思考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禁止抵押的情形有( )。A.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筹措运营资金,将自己拥有的一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贷款B.乙为给儿子筹集留学费用,准备将一套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抵押C.丙系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因涉嫌违法,丙的汽车被查封,后丙将汽车抵押给银行D.丁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为了筹资建立校办厂,将本学校的教学楼用于抵押,(三)抵押合同与抵押财产的登记1、抵押合
21、同2、抵押财产的登记,1、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合同(2)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3)禁止“流质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2、抵押财产的登记(1)登记的效力我国法律对抵押权登记采取强制原则和自愿原则相结合的形式。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强制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法律规定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浮动抵押即使登记,亦不能对抗正常
22、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自愿登记的抵押权(2)抵押财产登记与抵押合同生效的关系,思考题: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抵押权因原材料和半成品不能抵押而不能成立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
23、备行使抵押权,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乙银行借款550万元,期限9个月。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并承诺当甲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由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同时甲公司向乙银行发函,表示愿以其所有的一幢大厦作为向银行贷款550万元的房产抵押,但该房产的抵押并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银行如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后来甲公司到期并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已将其所有的一幢大厦抵押给银行,该大厦的价值远远超出其担保的债务,依法应先处理抵押物,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问:丙公司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四)抵押财产的租赁与
24、转让1、抵押财产的租赁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不破租赁)。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2、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涤除权)。,思考题: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
25、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五)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26、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抵押权实现的顺序,3、抵押权实现的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思考题:2010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
27、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0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2010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A.乙、丙、丁、戊 B.丙、丁、乙、戊C.丁、戊、丙、乙 D.丙、丁、乙和戊,(六)抵押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抵押财产灭失3、抵押权实现4、债权人放弃抵押权,二、质押担保(一)质押概述1、质押的概念2、质押的特征3、质押的种类(二)动产质押(三)权利质押,(二)动产质押1、动产质押与动产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
28、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动产质权合同3、动产质权的实现,2、动产质押合同(1)书面合同(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未交付质押财产,不能设立质权,但不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3)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禁止“流质条款”)。 3、动产质权的实现(1)实现条件(2)实现方式,思考题: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
29、正确的?(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三)权利质押1、可以质押的权利2、质权设立的时间,1、可以质押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2、质权设立的时间(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30、人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思考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为甲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借款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