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担保法,合同法律关系,抵押,留置,概念:债权人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适用范围,种类,性质,保证,质押,定金,人保,物保,金钱担保,保 证,概念、特征,担保人,保证合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积极(能做保证人(共同保证),消极(不能做保证人),保证方式,习题,1、属于人保;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3、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第三人,债务人,债权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
2、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4、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禁止规定,保证合同,内容,形式,最高额保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期限 6、其他事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
3、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保证范围,约定,法定,不超过主债权,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的转让与保证责任,债务的转让与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债的变更与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定,一般保证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最高额保证可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担保.6个月特殊:视为没有约定的两种情况,1999年8月12日,发达公司拟从农业银行(原告)借款10O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5.7,并请农机公司(被告)、利大商行两家企
4、业共同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书中,农机公司、利大商行负责人均声称“若发达公司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并签字盖章。后发达公司到期无力还债,农业银行鉴于发达公司和利大商行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多,遂直接起诉农机公司,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农机公司辩称,原告应先找发达公司要求其还债,即使发达公司不能还款,也应将利大商行列为被告,因为被告曾与利大商行达成协议,若发达公司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而且保证合同书写明“代为履行”,因此即使承担保证责任,也仅限于还100万元本金,不能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和违约责任。,问题:1、保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属于哪一种保证方式? 2、共同保证人之间约
5、定的责任分担协议是否属于保证合同?对债权人有无约束力?3、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是什么?4、本案应如何正确处理?,抵押,概念、特征,抵押物,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及其效力,抵押的效力,积极-能流通,消极,抵押权的实现,习题,抵押与保证共存,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特定财产的占有,约定将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抵押物,抵押人,抵押权人,
6、抵押的特征,1、是一种财产担保(担保物权)2、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4、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5、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款有优先受偿权6、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权人,抵押物,抵押人,控制支配权,优先受让权,占有、使用、收益权,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筑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
7、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7、其他财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禁止绝押合同,抵押物需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登记的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物登记,自愿登记,登记部门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合同无约定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法定应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法定登记,1、
8、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筑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生效要件,对抗效力,抵押的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2、抵押不破租赁,3、抵押物的转让,(1) 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人继续有效);(2) 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1、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5、抵押物的孳息的收取,4、抵押物的毁损灭失,1、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2、抵押人有
9、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权的实现,一般方式和程序,前提: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方式:双方协议;法院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特殊情况,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抵押权,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按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抵押权,1、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2、 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
10、可以就其中任何一个财产行使抵押权。3、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抵押与保证共存,1、 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优先执行物的担保。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物的担保不优先执行,质押,质押的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征:1、转移质物的占有;2、质押是就动产和财产权利而设定的;3
11、、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动产质押,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押,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质权人,质物,出质人,质押合同及其效力,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生效时间:实践合同即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禁止流质合同,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比抵押多一个质物保管费,权利:1、收取质物孳息;2、提前清偿和提存;3、优先受偿权;4、放弃质权。,义务:1、妥善保管质物;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3、受偿后将质物返还出质人。,权利质押概念,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可以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12、,4、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登记生效,包括记名存单,合同在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无权利凭证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什么是留置,适用范围,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担保范围,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合法占有被留置的财产 留置的财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债务已届清偿期 留置的财产为动产,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后两个月履行期限逾期不履行债务
13、,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清偿债务,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妥善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的义务,一、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二、定金的特征: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 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
14、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定金罚则: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2)主合同必须有效;(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
15、情形。,关于定金合同的陈述,正确的是:()A定金合同为诺成性合同;B定金合同不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只须交付即可C定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5%D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给,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 )。A 主债
16、务履行期B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C 两年D 直至债务完全偿还之日,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2004年司)A7万元B6万元C5万元D4万元,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
17、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8日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多选,甲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该批货物放置在露天里风吹日晒。在此情况下,法院对甲的下列请求哪些应给予支持
18、?A因乙保管不善,请求解除质押关系B因乙保管不善,请求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物C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向有关机构提存该批货物D请求乙承担货物的损失,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19、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得用于抵押的有( )。(1999年) A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B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C医院的医疗卫生设施 D依法扣押的财产,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 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
20、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现问:,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
21、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1、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2、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5、不可以同时并用6、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