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检察机关论文宣誓制度论文:建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宣誓制度之必要性研究摘要笔者拟结合宣誓制度的逻辑基础,分析检察机关建立司法警察宣誓制度的意义以及建立宣誓制度的立法价值,从而对我国在立法上建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宣誓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考察。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宣誓制度;立法价值一、问题的提出宣誓,指参加某一组织或任职时在一定的仪式中说出表示忠诚和决心的话。出于对不遵守誓言的后果的顾忌,或者发自内心的纯粹的精神追求,将促进宣誓者积极的履行誓言。由于生产力低下和对“神”的畏惧,宣誓制度在人类社会早期,尤其在诉讼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宣誓制度的作用渐渐弱化,目前在人
2、们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比较多的宣誓制度有政治宣誓、党团员的宣誓、军人宣誓以及司法领域内的证人宣誓等。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宣誓、诉讼过程中的律师或证人宣誓等逐步为国人所接受1。但我国尚未正式确立政治宣誓制度,即国家公职人员在就任职务时,誓言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为民服务的一种承诺方式2。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 ,从此检察官在任职和晋升时需举行庄严的宣誓仪式。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部条令第二章也就宣誓主体、内容、形式做了整章的规定。其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新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必须进行宣誓。 ”面对司法系统不断涌现的政治宣誓制度实践,立法是否也应该对检察机关建立司法警
3、察宣誓制度做更多有益的思考?二、检察机关建立司法警察宣誓制度的意义近代,宣誓者遵守誓言的逻辑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对不遵守誓言的后果有所顾忌;二是发自内心的一种纯粹的精神追求。基于宣誓这种惩罚手段与道德约束相结合的双保险逻辑基础,一般认为,检察机关建立司法警察的宣誓制度主要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形式价值意义。即通过宣誓仪式所营造出的庄严、肃穆的氛围,感染宣誓者的情绪,激发出心中强烈的正义感,坚定其法律信仰、认识到自身工作的神圣性和重要性,从而尽全力履行职责;另一个是道德价值意义。誓词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虽然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但其承载了检察文化和凝聚力,依靠
4、着这种文化形成的内心信念和习惯,通过司法警察自律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建立司法警察宣誓制度除了具有上述之意义外,笔者认为还应具有如下重要意义:1.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宣誓制度在确立宪法和法律权威上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宣誓制度是政治宣誓制度的一部分,而忠于宪法的政治宣誓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多数民主国家宪法普遍确认的,并已成为现代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内容之一。3在对多国的政治宣誓仪式的考察中发现,手捧着宪法作出履行宪法赋于其职责的庄严宣誓,能促使宣誓人在内心产生宪法至上的情感,使其充分意识到手中权力之来源,从而认真谨慎的履行职责,自觉主动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目前,我国
5、宪法尚未确立政治宣誓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宣誓制度,可以扩大政治宣誓制度在我国的影响力,促进宪法对公职人员履职前进行公开宣誓的政治宣誓制度尽早加以确认。此外,还可促进司法警察在宣誓过程中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提升法律在其心目中的地位,进而积极主动的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2.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宣誓制度在进一步完善监督权上具有重大意义。宣誓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公开性,就是说宣誓必须公开进行。宣誓人在众目睽睽之下,面对全国人民或本地区的人民,接过人民授予的权力,并郑重宣誓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这一做法,既可以强化我国宪法中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在公众心中的分量,使人民意识到手中的权力,提升
6、主人翁的意识,从而自动自觉地对宣誓人进行监督;又可使宣誓人产生两种积极的认知:一是认识到其权力来源于人民,从内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二是认识到其行为将受到人民的监督,这一认知会对宣誓人产生一定的震慑效果,迫于这种压力亦努力履行自身职责。可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宣誓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监督权,使宪法性权利落于实处上具有重大意义。3.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宣誓制度在实现保障人权、实现实质正义上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宣誓的内容,结合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活动来制定的,所以誓词中亦包含有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之立法价值。其所期望之结果,系通过每一个司法警察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自身的职责,公正执法、保证司法活动顺利进行,
7、最终达到保障人权、实现实质正义的目的。 因此,建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宣誓制度,有利于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是宪法和法律对公民人权保障的具体措施。三、检察机关建立司法警察宣誓制度的立法价值对检察机关建立司法警察宣誓制度的立法价值进行探讨,是为了解决立法主体能否通过该项立法活动达到所追求的道德准则和利益的问题。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宣誓制度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来看,建立该制度是有价值的,具体来说,有如下内容:第一,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近代以来,人们渐渐意识到国家权力只是保障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工具或手段,国家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保障个人
8、权利为宗旨。反映在刑事诉讼之中有三层含义:一是保障任何公民免受毫无根据的或者非法的刑事追究;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三是保障依法被判定有罪之人能受到公正、人道的刑法处罚。4可见,在面对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提出刑事指控的强大政府,任何受到指控的人都应有能够对抗非法迫害和武断追诉的权利,从而使政府与个人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保持一定的平等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刑事诉讼对人权的保障,亦要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司法人员做到公正执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程序将宪法和法律赋予其保护自身实体权利和对抗公权力的诉讼手段落到实处。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宣誓制度
9、的目的与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权的要求是一致的通过宣誓仪式,坚定了司法警察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促使其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到对法律负责、对国家、人民负责以及对自己负责,从而在诉讼过程中保障人权。第二,实现法的公正价值。公正是司法的首要目标,亦是法的第一位价值。一般来说,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公正,实体公正则是诉讼结果之公正。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接近客观真实,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亦是人们追求的实体或结果公正。在现代社会中,一切程序设置的出发点皆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结果的公正往往需要以程序或过程公正为依据或作保障。对于检察院司法警察宣誓制度,并非不建立会不利于社会
10、公正的实现,它的意义在于,建立该制度后可以对实现社会公正起到的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宣誓,令干警们在执法时积极主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身职责,并自觉抵御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即通过程序公正来促进、达到实体之公正。第三,是法的效率价值的要求。如何平衡公正与效率是近代法学研究的一大重要课题。效率其实是时间、投入和产出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司法产出恒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司法资源投入而取得最大司法收益的方法成为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最主要方向。所以,如通过举办一次宣誓仪式,即可起到令大部分宣誓的干警坚定法律信仰、提升其工作的积极性,最终促进社会公正之奇效,那可谓意义重大。另外,从我国目前已有的政治宣誓仪式来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宣誓程序较为简单,司法投入不大,较之其所取得的巨大的司法产出,体现了法的效率价值,具有建立的必要性。参考文献1闾小波、束 锦.建立“一府两院”官员政治宣誓制度刍议,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0585.2王禹.建议建立我国的政治宣誓制度,北大法律网,http:/ 锦.建立“一府两院”官员政治宣誓制度刍议,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0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