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概念 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纠纷的范围,即哪些行政纠纷由法院处理。 二、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模式 1、概括式 2、列举式(正面的列举、反面的排除) 3、混合式 讨论:我国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模式?从中说明什么问题? 三、规定受案范围的意义 1、是一国民主法治发展水平的标志 2、是界定一国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关系的标准 3、是行政相对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4、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四、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及其存在的缺陷 1、可诉范围:(1)概括规定;(2)列举规定:行诉法规定,司法解释规定; 2、不可诉范围:排除规定:行诉法规定,司法
2、解释规定; 3、存在缺陷: (1)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误:不可审查,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2)机关标准的局限性; (3)权益标准的不合理性; (4)法条之间的相互矛盾性; (5)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性(教育、军队、公务员、监狱、公共图书馆等); (6)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导致与复议法难以衔接。,五、影响一国受案范围规定的因素 (1)特定的国情(法治传统、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2)公务员和公民的法治意识; (3)法律制度的完善(复议、赔偿、许可、处罚等); (4)司法审查的环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审判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法院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2条概括规定:“公民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第11 条第1 款具体列举了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第2 款规定:法院也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意义:其一,追认性。承认现行法律、法规 其二,授权性。授权在以后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
4、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审判组织及诉讼管辖一、双轨制与单一制 二、合议制与独任制 三、管辖 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一)级别管辖 1.
5、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一是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是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司法解释第八条):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指原告一方人数众多)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诉法第15条),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诉法第16条),(二)地域管辖:
6、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1)直接起诉的:“原”就“被”:(为什么?)“原”就“原”: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案件,既可“原”就“被”,也可“原”就“原”(行诉法第18条),其中“原告所在地”指: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经过复议的: 复议维持的:由“最初所在地” 法院管辖;复议改变的:既可由“最初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注意何为“改变”:行诉法解释第7条) (3)复议机关不作为或拖延作为的:法律未作规定,理论上既可由“最初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由原告选择。、特殊地域管辖 (1)限制人身自由(2)不动
7、产 、共同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既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又排除当事人选择的意志):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行诉法第19条)(2)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经过复议复议改变的;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三)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应由其他法院管辖,因而将案件移送。,1、法院已错误受理了一个行政案件。 2、受理的法院必须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3、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移送。 4、作出移送决定的基本程序是,由负责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将案件材料全部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管
8、辖,是指上级法院以指定行为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的同意与决定,将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转交由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比较: 移送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的区别,第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概念: 指起诉、应诉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1)起诉:原告(共同原告)及其代理人 (2)应诉:被告(共同被告)及其代理人。 (3)利害关系:直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间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比较: A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关系。 B 诉讼参与人与诉讼参加人,C 行
9、政诉讼权利能力和和诉讼行为能力 行政诉讼权利能力指当事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只有依法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诉讼活动的主体。 (1)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2)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也就不享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而不是依靠他人的行为来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就公民而言,都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就行政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在诉讼权利能力存在期间都有诉讼行为能力。,二、当事人 1、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以
10、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合法权益,(2)原告资格的转移:指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自然人)死亡或者具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终止,其原告资格依法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三个条件:,(一)公民死亡,原告资格可转移给其近亲属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可以转移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但以下情形不发生原告资格的转移问题: l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该法人或组织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2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在破产程序尚未终止时,破产企业仍有权就此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3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主管机关决定撤销,不服撤销决定的组织,可以自己
11、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3)特殊情况下原告资格的认定1)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 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2)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组织 3)联营企业的联营各方、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 4)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5)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 6)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