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行政诉讼概述,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法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二.常见的行政诉讼法法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法律、法规。 (三)法律解释。(主要是司法解
2、释),三.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案例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第三节 行政诉讼诉及其种类,一.诉的概念和特征 1.诉的概念: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2.诉的特征: (1)诉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 (2)诉的内容是可以请求保护的某种合法权益。,(3)诉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4)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作出的某种判决。 (5)诉讼理由是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行政诉讼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被诉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存在或不存
3、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请求。 2.履行之诉。原告认为被告负有某种法定职责,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 3.撤销之诉。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诉请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4.变更之诉。原告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诉请法院变更处罚决定的请求。 5.行政赔偿之诉。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请求。 6.维持之诉。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维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第四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具体内容:1.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2.人民法院行事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二.以事实
4、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事实为依据。以此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 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要正确地适用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和裁决。,三.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合理性问题不涉及。 例外情况: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判决变更。案例,四.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合议原则:行政诉讼一律实行合议制,不存在独任审判。 回避原则: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公正审判的,应自动回避或由当事人申请回避。,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对
5、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启动第二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局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五.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其合法权利平等地受人民法院的保护。 (1)双方当事人是都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别,也没有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而是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共同受人民法院的指挥及裁判的约束。,(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一方享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6、(3)人民法院应一视同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保障双方当事人能平等地行使权利,不能因人而异,有所区别。,六.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允许当事人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七.辩论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人民法院是主持下,就行政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结束,原告:李某,服装个体户。被告:某街道办事处。1992年4月7日,某街道办事处将自己单位闲置的临街房屋一间租给李某开办服装店,租金为一年9600元。一年后
7、李某以亏本无钱、原定租金太高为由,只交纳了租金3000元。1993年4月至5月,街道办事处曾多次与李某交涉未果。1993年7月12日,街道办事处主任指示所属该办事处的城市监察分队四名队员,佩带执法标志,将李某的服装店查封,同时禁止李某再使用该房屋。李某不服,于1993年7月20日,以街道办事处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由,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予受理。李某便于1993年7月24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街道办事处实施查封这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是行政争议还是民事争议?,fanhuei,原告:县公安局某林业派出所。被告:某县公
8、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1990年3月1日,林业派出所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的计划购置森林防火指挥出一辆,并向县公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申请免征养路费证。县公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认为该林业派出所是事业单位,不予颁发养路费免征证,并对该派出所的该车辆照章怔费。从1990年6月到12月,林业派出所根据国家“国森防”2号文件有关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养路费的规定,共三次申请县公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办理免征证,但县公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均予拒绝,林业派出所遂作为原告,以县公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县法院认为,该案属于行政案件,应当作为行政诉讼受理。理由是:原告林业派出所在本案中是普通的法
9、人组织,而被告县公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是拥有行政职权(颁发公路养路费免征证和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行政机关,该办公室作出了拒绝颁发公路养路费免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此不服而诉至法院,该案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不同意见认为,林业派出所是行政机关,公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也是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林业派出所不属于行政原告的范围,因此对该案不应作为行政诉讼受理,这种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来处理解决。,fanhuei,原告:金某,男,32岁,某市水果个体商贩。被告:某区公安分局。2000年8月19日上午11时,顾客李某到原告的水果摊买香蕉。走后20多
10、分钟李又返回来说原告少找了8毛钱,原告不承认,双方发生口角。原告出手打人,造成李某轻微伤。区公安分局查明事实后,作出对金某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但并没有制作、送达行政处罚裁定书。金某后得知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遂以公安分局的程序违法为由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市公安局撤销原处罚。市公安局逾期未予复议。金某遂以同一请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区公安分局有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金某补送了行政处罚裁定书,并希望其撤诉。金某未撤诉,并坚持原来的诉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殴打他人属治安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区公安分局不制作和送达处罚裁定书就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
11、罚的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金某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行政机关补送了处罚决定书,但这并不能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的性质,因而依法对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予以撤销。不同意见认为,金某殴打他人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区公安分局对金某作出行政处罚实体上完全正确,法院对行政机关应予支持,否则就保护了金某打人的违法行为。公安分局在处罚时未送达处罚决定书,虽有程序违法的问题,但原告起诉后,被告又补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再坚持,起诉已没有实际意义,应主动撤诉。如果原告坚持不撤诉,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返回,原告:程东,县城东建筑安装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被告:县规划土地管理局县城关规划管
12、理所(以下简称“城关镇土管所”)为兴建办公综合楼,于1994年5月18日与县城东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协议书。该公司委托程东为工程项目的工地负责人。同年8月7日,城关镇土管所与建安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并投入施工。当该项目进入第二期工程时,土管所因无力支付第二期工程款,于1994年11月28日又与建安公司及被委托人签订了一份“拨款协议书”。该协议规定,城关镇土管所将其征用的3243平方米的土地委托建安公司安排13户建私人住宅,该土地作价15万元,以抵减二期工程款。13户建房的手续由土管所办理,建房户如愿意,可全权委托建安公司与承包者议定承包方式等等。,拨款协议签订后,
13、程东即以自己的名义与13户建房户签订协议,由程东将土管所综合楼的建筑许可证复印给上述建房户,并负责其房屋的建筑施工。程东共收取建房的各种费用35.6万元,其中有15万元用于抵偿土管所应支付的第二期工程款。1995年11月,土管所为13户中的7户审批颁发了土地使用证。1996年10月7日,县规划土地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程东于1994年至1995年期间,在接受土管所委托后从事土地非法买卖活动,非法买卖国有土地2343平方米给13户建私房,程东个人从中获取非法利润9.1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0条(诉讼期间,县土地局更正为第31条)、某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的规定
14、,对程东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买卖土地所得9.1万元;(2)按照非法收入的20%处以罚款1.8万元。程东以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于1996年10月20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认为,土管所因无力支付工程款,将2343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13户建私人住宅,由此收取各种费用35.6万元,从中个人获利9.1万元,其应属于个人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县土地管理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是必要的。被告县土地管理局在其处罚决定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写为30条实属笔误。原告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被告处罚决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县土地局的行政处
15、罚决定。原告程东对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以被告的处罚决定处罚主体不当、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一审法院的判决和县规划土地管理局的决定。被上诉人县土地局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土地非法买卖实际上是城关镇土管所在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与建安公司签订“拨款协议”,将所征用的2343平方米土地委托转卖给13户建私房所造成的,县土地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非法买卖土地的主体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维持县土地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三)项、第54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县人民法院的判决;(2)撤销县规划土地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