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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涉外行政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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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五章 涉外行政诉讼,第一节 涉外行政诉讼概述,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因与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参加诉讼,并由我国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它具有下列特征:,1涉外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解决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涉外行政争议的活动。 2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必须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否则就不构成涉外行政诉讼。 3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的行政机关,即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具有恒定性。 4涉外行政诉

2、讼争议的标的是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5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依据我国法律进行。,二、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交往的不断扩大,涉外行政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一般的涉外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管辖。但下列涉外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1重大、复杂的涉外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管辖。重大、复杂的涉外行政案件包括: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涉外案件。 争议标的数额较大的涉外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涉外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3反倾销、反补贴

3、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由被告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三、涉外行政诉讼参加人 1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2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实施了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所认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接到法院的受案通知而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中国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涉外行政诉讼第三人。涉外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

4、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应我国法院的通知或自己请求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人。 4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是指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到涉外行政诉讼中来的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具体程序与中国公民委托律师的程序相同。 但是如果该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其委托书要通过域外寄交或托交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

5、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如果我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授权委托书可以先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再经与我国、该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方具有法律效力。,四、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涉外行政诉讼中的核心问题。 (一)涉外行政诉讼适用的法律的范围 1适用我国国内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2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3适用我国的司法解释。 4适用有关的国际条约。,(二)涉外行政诉讼选择法律适用的规则 涉外行政诉讼适用的法律规范是由若干不同的规范组成的,如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专门

6、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国内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等。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以及发生冲突后如何选择法律适用的问题。在此阐述两个选择适用规则: 1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第二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一、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具体表现为: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发生行政争议,一律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在审判涉外行政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参加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4凡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7、师机构的律师。 5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对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必须接受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判,并有义务履行。,二、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具体包含着两层意思: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与我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其是外国人而受到限制和歧视。 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只适用于诉讼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同等,不适用于实体法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等原则 它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使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我国公民

8、、组织在该国的行政诉讼权利对等。,第三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与送达,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 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延长诉讼期间的特别规定有: 1上诉期间。居住在域外的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其上诉的期间为30日。 2答辩期间。居住在域外的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以后,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30日。 3送达期间。居住在域外的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期间为6个月。,二、涉外行政诉讼的送达 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中国公民。 人民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委托使领馆送达。,4向委托代理人送达。 5向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主要针对受送达人是外国企业或组织而言。 6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公告送达。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或难以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内,同时将公告送达事项公布在全国性报纸上,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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