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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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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26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8 月 13 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南通市人民政府2012 年 8 月 20 日2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 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树立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全社会创造卓越质量,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授予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

2、上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确定。评审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个产业门类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不超过 1 家。第五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三)组建南通市市长质

3、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和监督员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制订的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五)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六)提请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从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等;(二)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评审标准培训,指导单位建立卓越绩效经营管理

4、模式;(三)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行业创建市长质量奖企业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以及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在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行业质量专家和企业优秀管理者或首席质量官中优先推荐,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二

5、)具有 5 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45 周岁以下(含 45 周岁)的应具有国家质检总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三)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接受过卓越绩效管理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并经培训考核取得评审资格证书;(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全国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4标准制定。第十条 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可按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

6、调整完善。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 1000 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 30%,现场审查分占 70%。第十二条 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 5 年以上;(二)在推行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设立“ 首席质量官” 岗位,推广先 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发展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三)连续 3 年荣获下列荣誉奖项之一的:1“南通市质量标兵企业” 称号;2获得江苏省质量奖称号;3连续 3 年中两年获得鲁班奖或国优工程企业;4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企业。(四)近 3 年,取得优秀的经营

7、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 5 位;(五)近 3 年,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三废治理 ”达标。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政策的;(二)近 3 年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三)近 3 年内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一年内一般事故超过 3 起)、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纪录的;(四)近 3 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5为的;(五)近 3 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8、规定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 3 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各地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小组

9、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报告。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单位的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现场审定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专家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单位推荐名单,确定拟获奖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查实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作出书面结论,并取消资格。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单位名单,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审定后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 50 万元奖金。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内部质量改进、社会公益活动和对有关有功

10、人员的奖励。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和县(市)财政安排。6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秘书处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或参与相关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对参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聘请纪检及行风监督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员,全程督察跟踪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反馈评审员和接受评审企业相关情况。第二十四条

11、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申报资格,已获奖的,追回奖牌和奖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3 年。第二十五条 接受评审的单位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工作人员须对接受评审的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由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反馈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各地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各地质量强(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3 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 3 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30 日内以书面形

12、式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以及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查证属实的。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由领导小组7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告,追回奖牌和奖金。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 3 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应有计划地在各产业领域推

13、行卓越绩管理模式,加强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扩大市长质量奖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服务和国际合作活动。第三十一条 获奖单位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培训和孵化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引导和扶持质量发展的义务,并持续改进质量,研究质量提升的新方法、新技术,创造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同时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组织的相关活动。第三十二条 获奖单位在宣传资料、产品包装等经营活动中,涉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按照获奖年度进行标识标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通政发2009 4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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