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榆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本市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加快经济转变方式,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榆林市人民政府设立“榆林市市长质量奖” (以下简称“ 市长质 量奖” ), 榆林市质量强市工作推 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委员会)是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榆林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是市质量强市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是本市的质量
2、最高荣誉奖,是对企业质量管理取得卓越绩效的奖励。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授予在实施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 2 -原则;坚持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坚持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原则。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授予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不超过 2 个。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榆林市质量强市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协调、监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提出拟授奖企业名单。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办(下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3、是:(一)组织制(修)订榆林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 榆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等;(二)开展市长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三)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四)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五)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六)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七)向市质量强市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八)市名牌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3 -第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广泛听取专业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宣传
4、、培育和推荐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 5 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掌握榆林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评审方法和技能,具有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第十一条 市质量强市办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培训。经考核,对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5、评审专家,颁发证书。第十二条 建立评审和受评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企业- 4 -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并由市质量强市办存入档案。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常运行 3 年以上;(二)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三)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四)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它管理体系并通过体系认证,建立并运行卓越绩效国家标准 1 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五)近 3 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省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六)具有
6、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节能环保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一)近 3 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5 -(二)近 3 年有较大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责任事件,有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事件;(三)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 评价标准第十五条 榆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定依据为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
7、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标准总分为 1000 分。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细则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第五章 评定程序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程序应遵循下列程序规定:(一)公告。每年第一季度市质量强市办在相关媒体公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通知。(二)申报。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榆林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榆林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由市质量强市办制订。申请企业应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 6 -督管理局)或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报送市质量强市办。
8、(三)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报。(四)资料评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由市质量强市办向推荐组织和申报单位反馈评审结果。(五)现场评审。市质量强市办按照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名单成立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六)综合评价。市质量强市办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七)审定公示。市质量强市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企业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9、公示期为 15 天。市质量强市委员会综合公示意见后,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八)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7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人民币,由市长向获奖企业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列支,奖励额度可视本市经济情况适当进行调整。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其评定和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市质量强市办应会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宣传、
10、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证书由榆林市人民政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涉及榆林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强市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获奖后发生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事件,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重大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事件的企业,由市质量强市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 8 -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曝光,不再受理其申请。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审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继续获奖企业不颁发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第八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