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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5301402 上传时间:2019-02-1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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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 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以及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 办法所称深圳市 罗湖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深圳市 罗 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

2、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区制造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健康卫生、教育机构。评定范围注重考虑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和辖区产业特点。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 家评议、政府决策 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 监督 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 选优, 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则,不增加企 业或组织负担。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3、每次评定获得区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 2 家。已获奖企业不可连续申报。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 区长质 量奖专家 评定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专家评委会”),承担 评定区长质量奖工作。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设在罗湖质量2技术监督分局。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 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罗湖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审定。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

4、职责是:(一)组织、推动、指 导、 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二)审批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组建评审员队伍

5、,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四)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五)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八) 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第十条 秘书处在开展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3第十一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

6、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协助调查 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获奖资格。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罗湖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 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 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 利税、 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居罗湖区内同行业前五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五)需认同本办法规定的

7、评定标准、程序及其他各项规则,同意接受本办法的约束;(六)获得区政府主管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市、区行业协会之一推荐。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长质量奖” 称号:(一)不符合产业、质量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生产经营淘汰目录产品的;(二)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三)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关证照的;(四)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4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

8、吸收国外质量奖相关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区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的依据。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经营结果等部分。每一部分的每一条款都应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 1000 分。第十六条 为保证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下,可按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定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 场 占有率、 诚信纪录

9、和社会 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区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第十七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须高于 500 分(含500 分) ,若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 500 分(不含 500 分),该奖项将空缺。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须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第五章 评定程序第二十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罗湖区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次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

10、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 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5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秘书处可从获得评审资格的评审员当中挑选若干成员,组建一个或多个评审组,并指定组长,各评审组必须有3 名以上(含 3 名)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国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或同等的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的专业培训。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

11、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第二十五条 秘 书处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第二十六条 参加区长质量奖评选的企业或组织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拟奖名单确定后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质疑。秘书处在收到书面质疑材料后,应重新组建评审组(原评审组成员不再参加)针对投诉、 质疑的内容,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评报告。复评报告提交

12、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由评委会作出复评决定。评委会所作出的复评决定是最终决定,提出质疑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再对复评决定提出异议。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第二十八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以罗湖区人民政府名义向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奖励,由区长颁发区长质量奖奖杯、 证书(均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人民币 100 万元。第三十条 区长质量奖奖金及评审费用在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6安排。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向评审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

13、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参评资格,并予以通报,禁止参加区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已经获奖的,还要撤销其“区长质量奖 ”称号,收回 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第三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只能由罗湖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 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秘书处 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 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人民政府制定,由罗湖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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