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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 招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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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广西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67 号).12.广西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68 号)43.广西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69 号)144.广西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基本程序的规定(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70 号)205.广西大学关于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取得科研成果的规定(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71 号)226.广西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撰写规定(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72 号)257.广西大学关于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73

2、号)318.广西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审定办法(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74 号)369.广西大学关于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75 号)3710.广西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审定办法(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76 号)3911.广西大学关于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查的规定(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77 号)4012.广西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78 号)4213. 广西大学关于学位申诉的受理办法(试行)(西大学位字200818 号)4414.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西大研字20

3、0614 号4615.广西大学博导所带硕士研究生申请免(缓)发学术论文暂行办法(西大研字20079 号)4916.广西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 西大学位字200530 号)5217.广西大学关于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人员申请相关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资格暂行办法(西大研字200710 号)5418.广西大学关于留学硕士研究生和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补充规定(西大国交字2006 40 号)5719.广西大学关于留学研究生管理的补充规定(西大国交字200641 号)5920.广西大学关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规定(试行)(西大研字200615 号)6021.广西大学工程硕士指导教师遴选细则及指

4、导教师职责(校研字200312 号)8522.广西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指导教师遴选细则及指导教师职责( 试行)(校学位字20044 号)8923.广西大学农业推广硕士指导教师遴选细则及指导教师职责(试行)(校学位字200433 号)9324.广西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导师(组)遴选办法 (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7 号)9725.广西大学兽医硕士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西大学位字20078 号)10126.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要求细则(试行)的通知(校学位字200816 号)10527. 广西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现象的处理办法(试行)(西大学位字2008

5、29 号)11128. 广西大学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数量的规定(西大研字 200828 号 ) 11429. 关于调整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缴纳学费标准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班课程认定办法的通知(西大学位字200854 号)11630. 广西大学关于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补充规定(西大学位字20092 号)11931. 关于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补充规定(西大研字20097 号)12132.广西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细则及指导教师职责(试行)(西大学位字20101 号)12233.广西大学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细则及指导教师职责(试行)(西大学位字201

6、02 号) 12334.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处理暂行办法124(西大学位字20109 号)35. 关于我校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的说明130(研处201015 号)36. 广西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西大学位字201033 号)13137. 广西大学关于申报全国、自治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推荐办法(试行)(西大学位字201034 号)1381广西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67 号)第一章 组成与任期第一条 广西大学学位 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我校教学、科研人 员中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产生,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委

7、员的三分之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 5 至8 人,由校党委书记、分管与委员会职责相对应业务的校领导及部分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担任。每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党政办公会确定后,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批,并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委 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 1 人,秘书 1 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或学院设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 7 至 15 人组成,应包括学科带头人和主要学术带头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含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原

8、则上应为硕士生、博士生导师,有博士点的学院博士生导师应在分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 1 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提名,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 1 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2(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三)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四)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决定;(六)审定博士导师和硕士导师的遴选名单;(七)规

9、划学位点学科建设,审批申报增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点的有关材料;(八)审批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九)审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定的本校授予学位的实施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十)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二)审查学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三)审查硕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四)审查博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

10、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六)审查分委员会所属有关学科、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名单;(七)审查学位点学科建设方案,审查所属有关学科学位授予权的申请;(八)推荐所属有关学科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九)审查所属有关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点)的新增研究方向;(十)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3(十一)审查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并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十二)研究和处理其他与学位有关事宜。第三章 会议制度第六条 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般每年召开 4 次,分别在每年3、6、9、12 月最后一个星期三下午 举行,

11、会 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或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主持。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的形成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全体委员(含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 员会委员如无特殊原因必 须参加所召开的全体会议,其他人不得替代委员出席会议。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按委员产生的程序进行。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 员会闭会期间,与学位有关事宜由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可召开主席、副主席会议形成决议。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学位 评定委员

12、会的领导下,主持、 处理、协调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本 条 例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原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广 西 大 学二七年十月十二日4广 西 大 学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西大学位字200768 号)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 权限,授予相关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的硕士、博士学位。硕 士 学 位第三条 硕士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一、硕

13、士学位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能用其理论、方法正确地分析和解决问题。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 3 至 4 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二、硕士研究生学习考核要求硕士研究生须在规定学习年限内(25 年),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参加由我校组织的课程学 习考核,且考核成绩符合我校申请硕士学位规定要求(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 70 分,非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 60 分);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环节,取得规定总学分(理、工、农类硕士研究生至少取得 34 学分,其中学

14、位课程至少 17 学分;其他类硕士研究生至少取得36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至少 17 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5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需补修相关专业必需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24 门。学位课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但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 60 分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必修环节者,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如没有达到我校申请硕士学位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允许补考两次(补考时间间隔一般在 3 个月以上),并要达到我校申请硕士学位规定的标准。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与评阅一、硕士学位论文要求1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15、并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2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具体规定另行制定)。3硕士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按要求作开题报告。4硕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的送审工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的学科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须经导师审阅同意或通过由学院组织的预审(如预答辩等方式)后,方可提交评阅。论文评阅一般采取同一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评审,学院研究生秘书或答辩秘书负责将

16、评阅材料直接寄出和回收。学位申请者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专家名单须对学位申请者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 15 天。6论文评阅后,如两位论文评阅专家对所评阅的论文明确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可以参加答辩” ,方能进行论文答 辩;如两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则不能进行论文答辩;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可再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果增聘评阅人仍持否定意见,则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未能通过评阅的硕士学位论文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评阅一次。对 于论文重新评阅仍不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

17、辩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和聘请,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答辩 委员会由 3 至 5 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正、副教授( 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 成,其中,一般至少有 3 名具有 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一般应有一名校外专家参加(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可不聘请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 担任。学位申请者的导师允许一位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另设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的答辩秘书一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

18、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二、答辩基本要求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院按同一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组织论文答辩。学院研究生秘书或答辩秘书须在答辩前 5 天把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审阅学位论文。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规定答辩程序进行(具体答 辩程序另行制定)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7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

19、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同时,必要时仍可以作出要求适当修改论文或进一步完善论文内容的补充决议,补充决议须对修改内容及其要求完成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申请人对论文所作的修改需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认定后,其学位申请方可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对于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若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向有权授予博士学

20、位的单位推荐的建议。若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持有异议,可在 10 天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副本送校学位办公室。第六条 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负责,除按照本细则第三、四条的规定, 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外,还应对硕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科研作风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达到学位授予对科研成果量化的要求(具体量化指标另行制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硕士学位申请不予受理:1在校期间受过“ 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2未达到本细则第三、四条规定者;3未达到学位授予对科研成果量化的要求者;4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情节

21、严重、影响恶劣者。第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8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提出申请,按校学位办公室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以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第八条 硕士学位评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综合评 价,并根据其学术水平,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依有关条例作出决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硕士学位申请书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须于每年 3月、6 月、9 月、 12 月 15 日之前报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 3 月底、6

22、 月底、9 月底、12 月底召开全体会议, 讨论硕 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并依照有关条例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作出明确结论, 视具体情况可就是否同意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作出决议。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行文公布,硕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的日期。博 士 学 位第九条 博士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一、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

23、求较好的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能用其理9论、方法正确地分析和解决问题。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 范围由相关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3博士生至少应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二、博士研究生学习考核要求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37 年),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通过由学校组织的相关课 程学习考核,成绩达到我校规定要求(学位 课程 70 分及以上,非学位课程 60 分及以上 ),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至少取得 17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至少 13 学分),完成必修的环节(教学、科研实践活动和学术活动),综合考核成绩合格。

24、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58 年),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通过由学校组织的相关 课程学习考核,成绩达到我校规定要求( 学位课 程 70 分及以上,非学位课程 60 分及以上),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理、工、农类至少取得 41 学分(硕士阶段 29 学分、博士阶段除公共学位课以外的 12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至少 25 学分(硕士生阶段 17 学分,博士生阶段8 学分);其他类至少取得 43 学分(硕士阶段 31 学分、博士阶段除公共学位课以外的 12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至少 25 学分(硕士生阶段 17 学分,博士生阶段8 学分)。完成必修的环节(教

25、学、科研实践活动和学术活动),综合考核成绩合格。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考核,如没有达到我校申请博士学位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允许补考两次(补考时间间隔一般在 3 个月以上),并要达到我校申请博士学位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与评阅一、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一)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学科前沿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10技术上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二)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具体规定另行制定)。(三)博士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综合考核委员会作开题报

26、告。(四)博士生用于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2 年。各学院可参考上述要求,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提出不低于学校原则规定的本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具体学术标准。博士生在提出论文答辩申请之前,应先请指导教师审阅论文初稿,根据指导教师意见完成论文的修改、补充并得到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打印论文及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 ”评阅。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应按学科专业或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建立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专家库(专家单位库、专家个人库),一般至少涉及 10 个单位、25-30 个专家以上。博士学位 论文的“双盲”送审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

27、。博士学位论文“双盲 ”送审评阅时间至少为一个月。 “双盲” 送审论文份数 为 5 份,其中有 3 份及以上论文评阅人明确认为“ 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可以参加答辩”,方能组织学位 论文答辩;否则不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未能通 过“ 双盲”送 审评阅的博士学位论文,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论文评阅一次。对于论文重新评阅仍不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须经导师审阅同意或通过由学院组织的预审(如预答辩等方式)后,方可提交评阅。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8、确定,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并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义聘请。校学位办公室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至少由 5 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组11成,原则上委员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其中,校外非本校兼职博士生导师不少于 1 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博士生导师担任。申请人的导师只允许一位参加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 1 人。答辩秘书应是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答辩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

29、决权。二、答辩基本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双盲” 送 审评阅通过后,由学院 负责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院研究生秘书或答辩秘书在答辩前 10 天应把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审阅学位论文。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进行(具体答辩程序另行制定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

30、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的同时,必要时仍可以作出要求适当修改论文或进一步完善论文内容的补充决议,补充决议须对修改内容及其要求完成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申请人对论文所作的修改需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认定后,其学位申请方可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对于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12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

31、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若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持有异议,可在 10 天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副本送校学位办公室。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资格审查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负责,除按照本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 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外,还应对博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科研作风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达到学位授予对科研成果量化的要求(具体量化指标另行制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博士学位申请不予受理:1在校期间受过“ 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2未达到本细则第九、十

32、条规定者;3未达到学位授予对科研成果量化的要求者;4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申请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提出申请,按校学位办公室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以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评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综合评 价,并根据其学术水平,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依有关条例作出决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博士学位申请书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须于每年 3月、6 月、9 月

33、、 12 月的 15 日之前报校学位办 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 3 月底、6 月底、9 月底、12 月底召开全体会13议,讨论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并依照有关条例就是否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作出明确结论, 视具体情况可就是否同意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作出决议。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行文公示,以征求意见,接受监督。3个月后对无异议者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异议

34、不成立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的日期。附 则第十五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及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实施细则另行制订。第十六条 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应举 行会议或主席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原决定的决议。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 行,原 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广 西 大

35、学二七年十月十二日14广西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69 号)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 号)及广西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68 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校可以在招收有 硕士研究生的学科 专业,开展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 ”)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同时可以在已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第三条 申请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者,必须按规定在我校

36、注册备案。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四条 资格审查(一)学校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品德、学历、工作简历和现实表现以及理论基础、学术水平及在教学、科研、 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全面的审查。1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二)申请人可在每年 10 月到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办理申请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及填写有关表格:151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验证);2最后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验证);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申请人的简

37、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 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三)收齐上述材料后,校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学科专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在 1 个月内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我校从以下 3 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达到广西大学关于学位授予对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要求(具体量化指标另行制定)。(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1硕士课程考试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学院

38、,根据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修课计划,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并在每学期开学的两周内到学院办理硕士课程修课或考试手续。(1)公共外语及外语专业的第二外语,不纳入修课计划,也不计学分。(2)申请人严格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修课计划的课程参加考试,并取得规定学分(理、工、 农类至少取得 26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至少 14 学分;其他类硕士研究生至少取得 28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至少 14 学分)。(3)跨专业(以跨一级学科界定)申请学位者,需补修相关专业必需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24 门,补修学分不少于 4 学分,不计入硕士课

39、程学分。属同一学科门类下跨专业申请学位者是否需要补修大学本科课程,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16(4)硕士课程考试以百分制计分,学位课程70 分,非学位 课程60 分(或及格),方可获 得学分。不合格课程允许补考,但必须在本次申请期限内完成(补考结合硕士生课程考试进行,补考时间间隔一般在 3 个月以上)。考试的课程及评分标准严格按相同学科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要求进行。(5)为了保证考试质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考试(包括试题内容及评分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每年 3 月报名,5 月底考试)(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2)申请

40、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初审备案之日起,必须在 4 年内完成规定的全部硕士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4 年内未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原则上须在广西大学考点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申请人应在通过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后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在进入论文阶段前须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指导申请表,由学院指定硕士研究生导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并随我校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进行,一般不另行组织答辩。1学位论文要求学位

41、论文应为申请人在工作实践中(包括国内外进修、访问)独立完成、属申请学科范围的研究成果。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申请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1)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申请人整理为学位论文,但必须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17著作等。(2)论文格式按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撰写。(3)申请人必须提供满足论文评阅和答辩需要的份数。(4)论文答辩通过,经修改后,重新打印、装订,按规定送交存档。2学位论文评阅(1)学位论文

42、评阅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聘请至少 3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2)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 2 个月以前,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的答辩秘书寄送论文评阅人,论文送交评阅时,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 意见密封传递。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 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论文评阅过程中如两位及以上

43、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可再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果增聘评阅人仍持否定意见, 则不能答辩, 经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评阅一次。3学位论文答辩(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 5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 3 人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同时至少有一名为学校和申请人单位以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 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答 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答辩前1810 天,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的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送交

44、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答辩前应认真填写广西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要求字迹清楚、端正、不得涂改),经审查,达到要求 获准同意后方可答辩。其答辩组织工作参照广西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68 号)、 广西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70号)的规定进行。(2)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3)学位论文

45、答辩未通过,如答辩委员会没有建议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如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六条 学位授予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对学位申请 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时,与会者人数必须达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

46、议和投票结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硕士学位申请书(同等学力人员)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 3 月底、6 月底、9 月底、12 月底召开全体会19议,讨论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并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时,与会者人数必须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作

47、出明确结论, 视具体情况可就是否同意在一年以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作出决议。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行文公布,硕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的日期。组织和管理第七条 此项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各培养单位应严格要求,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第八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须缴纳有关费用,收费办法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和我校规定收取。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相抵触,以规定为准执行。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广 西 大 学二七年十月十二日广西大学关于学位论文答辩基本程序的规定(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70 号)一、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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