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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玉食品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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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文 玉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条 款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内 容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 规 范 财 务 工 作 , 促 进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的 发 展 , 提 高 公 司经 济 效 益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法 规 制 度 和 公 司 章 程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 二 条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遵 循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 第 三 条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任 务 和 方 法 : ( 一 ) 筹 集 资 金 和 有 效

2、 使 用 资 金 , 监 督 资 金 正 常 运 行 , 维 护 资 金 安 全 ,努 力 提 高 公 司 经 济 效 益 。 ( 二 ) 做 好 财 务 管 理 基 础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认 真 做 好 财 务收 支 的 计 划 、 控 制 、 核 算 、 分 析 和 考 核 工 作 。 ( 三 ) 加 强 财 务 核 算 的 管 理 , 以 提 高 会 计 资 讯 的 及 时 性 和 准 确 性 。 ( 四 ) 监 督 公 司 财 产 的 购 建 、 保 管 和 使 用 , 配 合 综 合 管 理 部 定 期 进 行 财产 清 查 。 ( 五 ) 按

3、期 编 制 各 类 会 计 报 表 和 财 务 说 明 书 , 做 好 分 析 、 考 核 工 作 。 第 四 条 财 务 管 理 是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对 财 务管 理 工 作 负 有 组 织 、 实 施 、 检 查 的 责 任 , 财 会 人 员 要 认 真 执 行 会 计 法 ,坚 决 按 财 务 制 度 办 事 , 并 严 守 公 司 秘 密 。 第 二 章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础 工 作第 五 条 加 强 原 始 凭 证 管 理 , 做 到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 原 始 凭 证 是 公 司 发 生 的

4、 每 项经 营 活 动 不 可 缺 少 的 书 面 证 明 , 是 会 计 记 录 的 主 要 依 据 。 第 六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编 制 记 账 凭 证 。 记 帐 凭 证 的 内 容 必 须 具备 : 填 制 凭 证 的 日 期 、 凭 证 编 号 、 经 济 业 务 摘 要 、 会 计 科 目 、 金 额 、 所 附 原始 凭 证 张 数 、 填 制 凭 证 人 员 , 复 核 人 员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 。 收 款和 付 款 记 帐 凭 证 还 应 当 由 出 纳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 。 第 七 条 健 全

5、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会 计 业 务 的 需 要 设 置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核 算 应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为 依 据 , 按 照 规 定 的 会 计 处理 方 法 进 行 , 保 证 会 计 指 标 的 口 径 一 致 , 相 互 可 比 和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前 后 相 一致 。 第 八 条 做 好 会 计 审 核 工 作 , 经 办 财 会 人 员 应 认 真 审 核 每 项 业 务 的 合 法 性 、 真 实性 、 手 续 完 整 性 和 资 料 的 准 确 性 。 编 制 会 计 凭 证 、 报

6、 表 时 应 经 专 人 复 核 ,重 大 事 项 应 由 财 务 负 责 人 复 核 。 第 九 条 会 计 人 员 根 据 不 同 的 账 务 内 容 采 用 定 期 对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的 有 关 数 位 与 库存 实 物 、 货 币 资 金 、 有 价 证 券 、 往 来 单 位 或 个 人 等 进 行 相 互 核 对 , 保 证 账 证相 符 、 账 实 相 符 、 账 表 相 符 。 第 十 条 建 立 会 计 档 案 , 包 括 对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都 应 建 立 档 案 , 妥 善 保 管 。 按 会 计

7、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保 管 和 销毁 。 第 十 一 条 会 计 人 员 因 工 作 变 动 或 离 职 , 必 须 将 本 人 所 经 管 的 会 计 工 作 全 部 移 交 给接 替 人 员 。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必 须 有 监 交 人 负 责 监 交 , 交 接 人 员 及 监交 人 员 应 分 别 在 交 接 清 单 上 签 字 后 , 移 交 人 员 方 可 调 离 或 离 职 。 第 三 章 流 动 资 产 管 理第 十 二 条 现 金 的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人 民 银 行 颁 布 的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8、 根 据本 公 司 实 际 需 要 , 合 理 核 实 现 金 的 库 存 限 额 , 超 出 限 额 部 分 要 及 时 送 存 银 行 。第 十 三 条 严 禁 白 条 抵 库 和 任 意 挪 用 现 金 , 出 纳 人 员 必 须 每 日 结 出 现 金 日 记 帐 的 帐面 余 额 , 并 与 库 存 现 金 相 核 对 , 发 现 不 符 要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经理 对 库 存 现 金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 以 保 证 现 金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公 司 的 一切 现 金 收 付 都 必 须 有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9、证 。 第 十 四 条 银 行 存 款 的 管 理 : 加 强 对 银 行 账 户 及 其 他 账 户 的 保 密 工 作 , 非 因 业 务 需要 不 准 外 泄 , 银 行 账 户 印 签 实 行 分 管 并 用 制 , 不 得 一 人 统 一 保 管 使 用 。 严 禁在 任 何 空 白 合 同 上 加 盖 银 行 账 户 印 签 。 第 四 章 长 期 资 产 管 理第 十 五 条 出 纳 人 员 要 随 时 掌 握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 不 准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 不 准 将 银 行 账户 出 借 给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办 理 结 算 或 套 取 现 金 。

10、在 每 月 末 要 做 好 与 银 行 的 对账 工 作 , 并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馀 额 调 节 表 , 对 未 达 账 项 进 行 分 析 , 查 找 原 因 ,并 报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 第 十 六 条 应 收 帐 款 的 管 理 : 对 应 收 账 款 , 每 季 末 做 一 次 账 龄 和 清 收 情 况 的 分 析 ,并 报 有 关 领 导 和 分 管 业 务 部 门 , 督 促 业 务 部 门 积 极 催 收 , 避 免 形 成 坏 账 。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管 理 : 应 按 户 分 页 记 账 , 要 严 格 个 人 借 款 审 批 程

11、 式 , 借 款的 审 批 程 式 是 : 借 款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财 务 负 责 人 总 经 理 。 借 用 现 金 ,必 须 用 于 现 金 结 算 范 围 内 的 各 种 费 用 专 案 的 支 付 。 第 十 八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资 产 应 纳 入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核 算 : 使 用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房 屋 、 建 筑 物 、 机 器 、 机 械 、 运 输 工 具 和 其 他 与 经营 有 关 的 设 备 器 具 、 工 具 等 ; 不 属 于 经 营 主 要 设 备 的 物 品 , 单 位 价 值

12、在2000 元 以 上 , 并 且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2 年 的 。 第 十 九 条 固 定 资 产 要 做 到 有 账 、 有 卡 , 账 实 相 符 。 财 务 部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值核 算 与 管 理 ,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实 物 的 记 录 、 保 管 和 卡 片 登 记 工 作 , 财 务 部 应建 立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账 。 第 二 十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置 和 调 入 均 按 实 际 成 本 入 账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直 线 法 分类 计 提 , 分 类 折 旧 年 限 为 : 1 房 屋 、 建 筑 物 , 为

13、 20 年 ; 2 机 器 、 机 械 和 其 他 生 产 设 备 , 为 10 年 ; 3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器 具 、 工 具 、 家 具 等 , 为 5 年 ; 4、 运 输 工 具 , 为 4 年 ; 5 电 子 设 备 , 为 3 年 。 第 二 十 一 条 已 经 提 足 折 旧 、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不 再 提 取 折 旧 , 提 前 报 废 的 固 定 资产 , 不 再 补 提 折 旧 。 当 月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 当 月 不 提 折 旧 , 当 月 减 少 的 固 定资 产 , 当 月 照 提 折 旧 。 第 二 十 二

14、条 对 固 定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要 进 行 定 期 盘 点 , 每 年 末 由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盘 点一 次 , 盘 点 中 发 现 短 缺 或 盈 余 ,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 并 编 制 盘 盈 盘 亏 表 , 报 财务 部 审 核 后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第 二 十 三 条 无 形 资 产 指 被 公 司 长 期 使 用 而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资 产 , 包 括 : 专 利 权 、 土地 使 用 权 、 商 誉 等 。 无 形 资 产 按 实 际 成 本 入 账 , 在 受 益 期 内 或 有 效 期 内

15、 按 不短 于 10 年 的 期 限 摊 销 。 第 二 十 四 条 递 延 资 产 是 不 能 全 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需 要 在 以 后 年 度 内 分 期 摊 销 的 各项 费 用 , 包 括 开 办 费 ,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良 支 出 和 摊 销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 金 额较 大 的 修 理 费 支 出 。 开 办 费 自 营 业 之 日 起 , 分 期 摊 入 成 本 。 分 摊 期 不 短 于5 年 , 以 经 营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 在 有 效 租 赁 期 内 分 期 摊 销 。 第 五 章 收 入 管 理第 二 十

16、 五 条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包 括 手 续 费 收 入 、 其 他 营 业 收 入 等 。 营 业 收 入 要 严 格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确 认 , 并 认 真 核 实 、 正 确 反 映 , 以 保 证 公 司 损 益 的 真 实性 。 第 二 十 六 条 营 业 收 入 要 按 照 规 定 列 入 相 关 的 收 入 专 案 , 不 得 截 留 到 账 外 或 作 其 他 处理 。 第 六 章 成 本 费 用 管 理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在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支 出 , 按 规 定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成

17、本 费 用 是 管 理 公 司 经 济 效 益 的 重 要 内 容 。 控 制 好 成 本 费 用 , 对 堵 塞 管 理 漏洞 、 提 高 公 司 经 济 效 益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 第 二 十 八 条 成 本 费 用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 利 息 支 出 、 营 业 费 用 、 其 他 营 业 支 出 等 。 ( 一 ) 利 息 支 出 : 指 支 付 以 负 债 形 式 筹 集 的 资 金 成 本 支 出 。 ( 二 ) 营 业 费 用 包 括 : 职 工 工 资 、 职 工 福 利 费 、 医 药 费 、 职 工 教 育 经费 、 工 会 经 费 、 住 房 公 积 金

18、、 保 险 费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 摊 销 费 、 修 理 费 、管 理 费 、 通 讯 费 、 交 通 费 、 招 待 费 、 差 旅 费 、 车 辆 使 用 费 、 报 刊 费 、 会 议 费 、办 公 费 、 劳 务 费 、 董 事 会 费 、 奖 励 费 、 各 种 准 备 金 等 其 他 费 用 。 ( 三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 指 公 司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固 定资 产 分 类 折 旧 率 计 算 摊 销 的 费 用 。 ( 四 ) 摊 销 费 : 指 递 延 资 产 的 摊 销 费 用 , 分 摊 期 不 短 于

19、 5 年 。 ( 五 ) 各 种 准 备 金 : 各 种 准 备 金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准 备 金 和 坏 账 准 备 金 。 投资 风 险 准 备 金 按 年 末 长 期 投 资 余 额 的 1%实 行 差 额 提 取 , 坏 账 准 备 金 按 年 末应 收 账 款 余 额 的 1%提 取 。 ( 六 ) 管 理 费 用 包 括 : 物 业 管 理 费 、 水 电 费 、 职 工 工 作 餐 费 、 取 暖 降 温费 、 全 勤 奖 励 费 等 其 他 费 用 。 第 二 十 九 条 加 强 对 费 用 的 总 额 控 制 , 严 格 制 定 各 项 费 用 的 开 支 标 准 和

20、审 批 许 可 权 ,财 务 人 员 应 认 真 审 核 有 关 支 出 凭 证 , 未 经 领 导 签 字 或 审 批 手 续 不 全 的 , 不 予报 销 , 对 违 反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向 领 导 反 映 。 第 三 十 条 公 司 各 项 成 本 费 用 由 财 务 负 责 管 理 和 核 算 , 费 用 支 出 的 管 理 实 行 预 算控 制 , 财 务 管 理 要 定 期 进 行 成 本 费 用 检 查 、 分 析 、 制 定 降 低 成 本 的 措 施 。 第 七 章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管 理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营 业 利 润

21、=营 业 收 入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营 业 支 出 利 润 总 额 =营 业 利 润 +投 资 收 益 +营 业 外 收 入 - 营 业 外 支 出 ( 一 ) 投 资 收 益 包 括 对 外 投 资 分 得 的 利 润 、 股 利 等 。 ( 二 ) 营 业 外 收 入 是 指 与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各 项 收 入 , 具 体 包括 :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 处 理 固 定 资 产 净 收 益 、 教 育 费 附 加 返 还 款 、 罚 没 收 入 、罚 款 收 入 , 确 实 无 法 支 付 而 按 规 定 程 式 经 批 准 的 应 付

22、 款 项 等 。 ( 三 ) 营 业 外 支 出 是 指 与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各 项 支 出 , 具 体 包括 : 固 定 资 产 盘 亏 和 毁 损 报 废 净 损 失 、 非 常 损 失 、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 赔 偿 金 、违 约 金 等 。 第 八 章 财 务 报 告 与 财 务 分 析第 三 十 二 条 财 务 报 表 分 月 报 和 年 报 , 月 报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 损 益 表 。 年度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 损 益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 营 业 费 用 明 细 表 、

23、 利 润分 配 表 。 公 司 财 务 月 报 表 应 于 次 月 15 日 内 完 成 ,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于 次年 90 日 内 制 作 , 必 要 时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审 计 。 第 三 十 三 条 年 末 还 应 报 送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业 务 、 经 营 情 况 , 利 润 实 现 情 况 , 资 金 增 减 及 周 转 情 况 , 财 务 收支 情 况 等 。 ( 二 ) 财 务 会 计 方 法 变 动 情 况 及 原 因 , 对 本 期 或 下 期 财

24、务 状 况 变 动 有 重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资 产 负 债 表 制 表 日 至 报 出 期 之 间 发 生 的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有 重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以 及 为 正 确 理 解 财 务 报 表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 第 三 十 四 条 财 务 分 析 是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应 对 公 司 经 营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进 行 总 结 、 评 价 和 考 核 , 通 过 财 务 分 析 促 进 增 收 节 支 , 充 分发 挥 资 金 效 能 , 通 过 对 财 务 活 动 不

25、同 方 案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比 较 , 为 领 导 或 有 关部 门 的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 第 三 十 五 条 总 结 和 评 价 本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及 经 营 成 果 的 财 务 报 告 指 标 包 括 : 经 营状 况 指 标 : 流 动 比 率 、 负 债 比 率 、 所 有 者 权 益 比 率 ; 经 营 成 果 指 标 : 利润 率 、 资 本 利 润 率 、 成 本 费 用 利 润 率 。 第 九 章 会 计 电 算 化第 三 十 六 条 会 计 电 算 化 硬 体 设 备 是 指 专 用 于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微 机 及 其 配 套 设 备 ,

26、包 括伺 服 器 、 工 作 站 、 网 线 、 印 表 机 、 UPS 电 源 等 。 会 计 电 算 化 硬 件 设 备 由 财 务管 理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和 使 用 , 非 会 计 电 算 化 工 作 人 员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得 使 用 , 特殊 情 况 确 需 使 用 时 , 应 经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经 理 批 准 , 在 不 影 响 会 计 电 算 化 正 常工 作 情 况 下 进 行 。 第 三 十 七 条 财 务 软 件 是 用 于 完 成 会 计 核 算 、 处 理 会 计 业 务 的 软 件 。 操 作 人 员 在 实 际工 作 中 发 现 软 件 的

27、 设 计 功 能 未 能 正 常 实 现 时 , 应 立 即 与 软 件 发 展 商 联 系 ,进 行 修 改 、 调 试 , 完 成 调 试 后 , 应 及 时 检 查 、 核 对 , 以 确 保 相 应 帐 务 资 料 和功 能 模 组 的 正 确 性 。 第 三 十 八 条 每 月 10 日 前 对 上 个 月 的 会 计 资 料 进 行 备 份 。 操 作 人 员 运 用 财 务 软 件 必须 是 通 过 系 统 功 能 表 选 项 进 入 系 统 操 作 ,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操 作 许 可 权 和密 码 。 操 作 人 员 对 使 用 的 硬 件 设 备 的 安

28、全 负 责 。 下 班 时 , 应 关 闭 设 备 的 电 源 。设 备 的 开 启 和 关 闭 应 严 格 按 规 范 程 式 进 行 。 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司 会 计 电 算 化 未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评 审 之 前 , 采 用 微 机 和 手 工 帐 并 行 的 办法 。 每 月 末 , 会 计 核 算 人 员 必 须 将 手 工 帐 与 微 机 帐 进 行 核 对 。 保 持 手 工 账 与微 机 账 一 致 。 第 四 十 条 企 业 银 行 电 子 支 付 系 统 的 管 理 , 严 格 按 照 企 业 银 行 电 子 支 付 程 式 和 许 可权 规 定 执 行 。

29、电 子 支 付 密 码 器 、 智 慧 IC 卡 、 帐 户 密 码 和 操 作 人 员 密 码 是 使用 企 业 银 行 系 统 的 关 键 要 素 , 应 妥 善 保 管 , 主 管 卡 和 操 作 员 卡 应 按 照 分 管 并用 的 原 则 , 由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人 和 操 作 员 分 别 设 制 密 码 , 不 得 一 人 统 管 使用 。 第 十 章 附 则会 计 核 算 基 础 工 作 规 定第 一 条充 分 体 现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会 计 科 目 的 运 用 及 账 户 的 设 置 、 按 企 业 会

30、计 制 度 执 行 , 不 得 任 意更 改 或 自 行 设 置 , 个 别 因 公 司 业 务 需 要 新 增 会 计 科 目 时 , 须 报 批 准 。 第 三 条凭 证 统 一 采 用 记 账 凭 证 , 在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操 作 后 , 可 采 用 软 件 打 印 记账 凭 证 。 第 四 条会 计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 采 用 记 账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程 序 , 记 账 凭 证 汇 总 表 核算 组 织 程 序 如 下 : (一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 (二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编 制 记

31、 账 凭 证 汇 总 表 ; (三 )根 据 记 账 凭 证 汇 总 登 记 总 分 类 账 ; (四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账 和 银 行 日 记 账 ; (五 )根 据 记 账 凭 证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各 明 细 分 类 账 ; (六 )月 终 , 根 据 总 分 类 账 和 各 明 细 分 类 账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记 账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的 特 点 是 : 先 定 期 (5 天 或 10 天 )将 所 有记 账 凭 证 汇 总 编 制 成 科 目 汇 总 表 , 然 后 再 根 据 科 目 凭 证

32、 汇 总 表 登 记 总 分 类 账 。记 账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是 :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的 全 部 记 账 凭 证 , 按 照 相同 科 目 归 类 , 定 期 (5 天 或 10 天 )汇 总 每 一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填 写 在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相 关 栏 内 , 以 反 映 全 部 会 计 科 目 的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第 五 条记 账 规 则 : (一 )记 账 须 根 据 审 核 过 的 会 计 凭 证 。 除 按 照 会 计 核

33、 算 要 求 进 行 转 账 时 ,用 记 账 员 写 的 转 账 说 明 作 记 账 依 据 外 , 其 它 记 账 凭 证 都 必 须 以 合 法 的 原 始 凭证 为 依 据 。 没 有 合 法 的 凭 证 , 不 能 登 记 账 簿 , 且 每 张 记 账 凭 证 必 须 由 制 单 、复 核 、 记 账 , 会 计 主 管 分 别 签 名 , 不 得 省 略 。 (二 )登 记 账 簿 时 用 钢 笔 或 碳 素 笔 写 (除 了 复 写 的 以 外 , 不 得 使 用 铅 笔 和圆 珠 笔 )。 (三 )记 账 凭 证 和 账 簿 上 的 会 计 科 目 以 及 子 、 细 目 用

34、 全 称 , 不 得 随 意 简 化或 使 用 代 号 。 (四 )会 计 分 录 的 科 目 对 应 关 系 , 原 则 上 一 种 经 济 事 项 分 别 或 汇 总 编 一 套分 录 , 不 得 将 不 同 内 容 的 多 种 经 济 事 项 合 并 编 制 一 套 分 录 。 (五 )明 细 账 应 随 时 登 记 , 总 账 定 期 登 记 , 一 般 不 超 过 10 天 。 (六 )每 一 笔 账 须 记 明 日 期 、 凭 证 号 码 和 摘 要 , 经 济 事 项 的 摘 要 不 能 过 分简 略 , 以 保 证 第 三 者 能 看 清 楚 。 每 笔 账 记 完 后 , 在

35、 记 帐 凭 证 上 划 “ ”号 。(七 )记 账 的 文 字 和 数 字 应 端 正 、 清 楚 、 严 禁 刮 擦 、 挖 补 或 涂 改 , 不 得 跳行 隔 页 。 应 将 空 行 或 空 页 划 斜 红 线 注 销 。 (八 )记 账 发 生 错 误 , 用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1.记 账 前 发 现 记 账 凭 证 有 错 误 , 应 先 更 正 或 重 制 记 账 凭 证 。 记 帐 凭 证 或账 簿 上 的 数 字 差 错 , 应 在 错 误 的 全 部 数 字 正 中 划 红 线 , 表 示 注 销 , 并 由 经 办人 员 加 盖 小 图 章 后 , 将 正 确

36、的 数 字 写 在 应 记 的 栏 或 行 内 。 2.记 账 后 发 现 记 账 凭 证 中 会 计 科 目 、 借 贷 方 式 或 金 额 错 误 时 , 先 用 红 字填 制 一 套 与 原 用 科 目 、 借 贷 方 向 和 金 额 相 同 的 记 账 凭 证 , 以 冲 销 原 来 的 记 录 ,然 后 重 新 填 制 正 确 的 记 账 凭 证 , 一 并 登 记 入 账 。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正确 ,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 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金 额 。 更 正后 应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37、原 记 账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3.报 出 会 计 报 表 后 发 现 记 账 差 错 时 , 如 不 需 要 变 更 原 来 报 表 的 , 可 以 填制 正 确 的 记 账 凭 证 , 一 并 登 记 入 账 。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正 确 , 只 是 金额 错 误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 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金 额 。 更 正 后 应 在 摘 要中 注 明 原 记 账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九 )红 字 冲 账

38、 除 了 用 于 更 正 的 错 误 外 , 还 可 以 用 于 下 列 事 项 : 1.经 济 业 务 完 成 后 , 发 生 退 回 或 退 出 ; 2.经 济 业 务 计 算 错 误 而 发 生 多 付 或 多 收 ; 3.账 户 的 借 方 或 贷 方 发 生 额 需 要 保 持 一 个 方 向 ; 4.其 它 必 须 冲 销 原 记 数 字 的 事 项 。 (十 )各 帐 户 在 一 张 账 页 记 满 后 接 记 次 页 时 , 需 要 加 计 发 生 额 的 账 户 , 应将 加 计 的 借 贷 发 生 总 额 和 结 出 的 余 额 记 在 次 页 的 第 一 行 内 , 并

39、在 摘 要 栏“承 前 页 ” (十 一 )月 、 季 、 年 度 末 , 记 完 账 后 应 办 理 结 账 , 为 了 便 于 结 转 成 本 和 编制 会 计 报 表 , 需 要 发 生 额 的 账 户 , 应 分 别 结 出 月 份 季 度 和 年 度 发 生 额 , 在 摘要 栏 注 明 “本 月 合 计 ”、 “本 季 合 计 ”和 “本 年 合 计 ”的 字 样 , 在 月 结 、季 结 数 字 上 端 和 下 端 均 划 单 红 线 , 在 年 结 数 字 下 端 划 双 红 线 。 总 结 的 数 字 本身 均 不 得 用 红 字 书 写 。 发 生 笔 数 不 多 的 账

40、户 , 也 可 不 结 总 。 不 需 要 加 计 发 生额 的 账 户 , 应 随 时 结 出 余 额 , 并 在 月 份 、 季 度 余 额 下 端 划 单 红 线 , 在 年 度 余额 下 端 划 双 红 线 。 (十 二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前 , 必 须 把 总 账 和 明 细 帐 记 载 齐 全 , 试 算 平 衡 , 每个 科 目 的 明 细 帐 各 账 户 的 数 额 相 加 总 和 同 该 科 目 的 总 账 数 额 核 对 相 符 。 不 准先 出 报 表 , 后 补 记 账 簿 。 (十 三 )年 度 更 换 新 账 时 , 需 要 结 转 新 年 度 的 余 额

41、, 可 直 接 过 到 新 账 各 该账 户 的 第 一 行 , 并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上 年 结 转 ”字 样 。 必 要 时 , 详 细 注 明余 额 组 成 内 容 , 在 旧 账 的 最 后 一 行 数 字 下 面 注 明 “结 转 下 年 ”字 样 。 结 转以 后 的 空 白 行 格 包 括 不 结 转 余 额 的 账 户 , 划 一 条 余 线 注 销 或 盖 戳 注 销 。 第 六 条结 账 、 对 账 : (一 )结 账 是 结 算 各 种 账 簿 记 录 , 它 是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全部 登 记 入 账 的 基 础 上 进

42、 行 的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在 结 账 时 , 首 先 应 将 本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记 入 有 关 帐 簿 。 2.本 期 内 所 有 的 转 账 业 务 , 应 编 成 记 账 凭 证 记 入 有 关 帐 簿 , 以 调 整 帐 簿记 录 。 如 待 摊 、 预 提 费 用 应 按 规 定 标 准 予 以 摊 销 提 取 。 3.在 全 部 业 务 登 记 入 账 的 基 础 上 , 应 结 算 所 有 的 账 簿 , 具 体 方 法 参 见“记 账 规 则 ”的 第 11 点 。 (二 )对 账 是 为 了 保 证 账 证 相 符 , 账 账 相

43、符 , 账 实 相 符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账 证 核 对 : 是 指 各 种 账 簿 (总 账 、 明 细 分 类 帐 以 及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日记 账 等 )的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记 账 凭 证 及 其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的 核 对 , 这 种 核对 主 要 是 在 日 常 编 制 凭 证 和 记 账 过 程 中 进 行 。 月 终 如 果 发 现 账 账 不 符 , 就 应回 过 头 来 对 账 簿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进 行 核 对 , 以 保 证 账 证 相 符 。 2.账 账 核 对 每 月 一 次 , 主 要 是 总 分

44、 类 账 各 账 户 期 末 余 额 与 各 明 细 分 类 账账 面 余 额 相 核 对 ,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二 级 账 与 出 纳 的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相核 对 , 会 计 部 门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类 账 期 末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和 使 用部 门 的 保 管 账 相 核 对 等 。 3.账 实 核 对 分 两 类 : 第 一 类 现 金 日 记 账 账 面 余 额 与 现 金 实 际 库 存 数 额 相核 对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账 面 余 额 与 开 户 银 行 对 账 单 相 核 对 , 要 求

45、 每 月 核 对 一次 ; 第 二 类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分 类 账 账 面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实 有 数 额 相 核 对 ,各 种 往 来 账 款 明 细 账 账 面 余 额 与 有 关 债 权 债 务 单 位 的 账 目 核 对 等 , 要 求 每 季核 对 一 次 。 借 款 和 各 项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及 审 批 程 序第 一 条为 进 一 步 完 善 财 务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制 度 , 依 据 规 范 化 管 理 实 施 大纲 , 特 制 定 本 标 准 及 程 序 。 第 二 条借 款 及 报 销 审 批 程 序 (一 )出 差

46、人 员 借 款 , 必 须 先 到 财 务 部 领 取 “借 款 凭 证 ”, 写 明 出 差 时间 、 地 点 , 借 款 金 额 原 则 按 “往 返 车 费 +( 住 宿 费 +生 活 补 助 ) *预 计 出 差 天数 ”计 算 借 款 金 额 , 填 写 好 该 凭 证 后 , 先 经 部 门 经 理 同 意 , 再 由 财 务 经 理 批准 , 最 后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方 予 借 支 , 前 次 借 支 出 差 返 回 时 间 超 过 三 天 无 故未 报 销 者 , 不 得 再 借 款 。 (二 )凡 职 工 借 用 公 款 者 , 在 原 借 款 未 还 清 前

47、 , 不 得 再 借 。 (三 )其 他 临 时 借 款 , 如 购 置 款 、 业 务 费 、 周 转 金 等 , 审 批 程 序 同 第 二 条第 一 款 。 (四 )试 用 人 员 借 支 旅 差 费 或 临 时 借 款 , 须 由 正 式 员 工 出 具 担 保 书 或 签 认担 保 , 方 能 办 理 , 若 借 款 人 未 能 偿 还 借 款 , 担 保 人 应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 (五 )借 款 出 差 人 员 回 公 司 后 , 三 天 内 应 按 规 定 到 财 务 部 报 账 , 报 账 后 结欠 部 分 金 额 或 三 天 内 不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的 人

48、员 欠 款 , 财 务 部 门 有 权 通 知 行 政 部在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回 。 (六 )报 销 审 批 时 应 具 备 的 凭 证 : “请 购 审 批 单 ”或 “费 用 审 批 单 ”,原 始 发 票 、 物 品 明 细 表 。 在 所 附 凭 单 上 , 要 由 经 办 人 签 字 , 主 管 部 门 经 理 签字 和 财 务 经 理 签 字 。 第 三 条出 差 开 支 标 准 及 报 销 审 批 (一 )公 司 职 工 出 差 乘 坐 车 、 船 、 飞 机 和 住 宿 、 伙 食 、 市 内 交 通 费 , 按 下表 规 定 执 行 (详 见 附 表 一 )。 各 部

49、 门 负 责 人 应 严 格 控 制 外 出 人 员 , 并 考 虑 完 成任 务 的 期 限 , 确 定 出 差 日 期 。 对 因 公 外 出 人 员 均 对 号 入 座 按 标 准 办 理 应 报 销费 用 。 如 出 差 人 员 投 亲 靠 友 自 行 解 决 住 宿 问 题 , 则 按 标 准 的 40%计 发 给 个人 ; 如 不 足 标 准 住 宿 的 , 按 节 约 额 的 50%计 发 给 个 人 ; 如 超 标 准 住 宿 的 , 超支 部 分 一 律 由 个 人 自 己 负 担 。 (二 )公 司 人 员 出 差 的 交 通 费 一 律 按 附 表 标 准 套 用 。 具 体 对 下 列 情 况 均 以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如 下 : 1.乘 坐 火 车 , 从 晚 上 8 时 至 次 日 晨 7 时 之 间 , 在 车 上 过 夜 6 小 时 以 上的 , 或 连 续 乘 车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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