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2、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本人买卖公司股票,视同本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
3、查和信息披露工作。,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1,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
4、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5、定的其他期间。,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履行义务。2,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6、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
7、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六个月后的 12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8、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第十二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3,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
9、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四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10、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11、(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4,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
12、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第十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
13、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第二十一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二十二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5,深圳万润科技
1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
15、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
16、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法律后果。6,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17、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第二十八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能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
18、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7,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七月
19、十日8,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附件 1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编号: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或本人亲属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本人身份交易主体证券类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请注明)本人配偶其他亲属(请注明)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买,卖,股,交易日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再次确认,本人/配偶/其他亲属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
20、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签名:,9,年,月,日,年,月,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附件 2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编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认。,日收悉,在此予以确,同意您/亲属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计划中,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请您/亲属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亲属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办公室各执壹份。董事会(盖章),1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