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港务(,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建立健全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进一步规
2、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等内容。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和修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须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上海证
3、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1,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
4、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条 公司若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出修订,须
5、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所须披露的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以及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和可转债公告书;(二)公司公开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三
6、)公司公开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公开发行前公布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发布定期报告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一) 季度报
7、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2,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二)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三)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第十六条
8、公司应披露的临时报告(一) 应披露的交易:1、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购买或出售资产;(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 提供财务资助;(4) 提供担保;(5) 租入或租出资产;(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 赠与或受赠资产;(8) 债权、债务重组;(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2、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当上述交易金额达到或累计十二个月内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
9、告:(1) 交易所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以上;(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10、取其绝对值计算。3、公司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二)提供担保1、公司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2、公司发生担保事项,须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上述金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3,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产比例。3、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遵照执行。(三) 关联交易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 第十六条第一款的交易;(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 销售产品、商品;(4) 提供
11、或接受劳务;(5) 委托或受托销售;(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2、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3、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遵照执行。(四) 其他重要事项1、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涉及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
12、预计报告期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超过 50%事项;(4)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6) 回购股份;(7)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8) 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9) 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10)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11)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12)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13)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值);(14)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16)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3、(17)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8) 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19)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0)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4,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1) 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22)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债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23)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会议,对公司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24) 持有公司
14、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25) 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26)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27)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28)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9) 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30)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31)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5、;(32)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33)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2、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上其他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第十七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第十八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一)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撰稿;(二) 董事会办公室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16、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三) 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须披露的临时报告,在履行以下审核批准程序后,由董事长根据披露事项的重要程度决定披露前或披露后向董事会报告或通报: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4、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分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分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提交
17、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5、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5,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四)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的报告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18、)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办公室。遇有须由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任务。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议及其它涉及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的有关会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财务、人事、投资、工程等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有配合义务,应为信息披露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相关重大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建立定期报告
19、制度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制度,须报告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或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第二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并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
20、露工作;(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6,、,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21、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内部监察等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应保持充分信息沟通,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并确保信息的公平披露,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资料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相关责任人签署
22、的文件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档管理。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对不构成披露要求的事项,信息知情人应予以保密,并负有控制信息传播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参照本制度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3、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未按照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
24、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7,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25、(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追究责任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
26、在按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被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或情节予以确定。第三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赔偿损失;(五)解除劳动合同;(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第三十六条 本章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归口单位、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章规定履行外报程序。第三十八条
27、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8,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三十九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四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1、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
28、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2、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对方接收人员应当签署回执(附件3),如接收人员不签收回执文件的,则相关信息不得交付。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印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查。第四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四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
29、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四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第四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第四十五条 本章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
30、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四十六条 本章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9,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
31、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八)中国证监会和
32、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本条所列之重大或重要行为的标准除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明确界定之外,指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或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的重大情况。第四十七条 本章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
33、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五)因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而接触内幕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咨询机构、信息软件公司等;(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制度,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附件4),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34、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10,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各归口单位、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章规定履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所有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部门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附件4),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进行登记汇总、存档备案,并不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第五十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
35、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需要时公司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的,还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36、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涉及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内容、所建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37、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五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11,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五十七条 内
38、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做出处罚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五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
39、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六章 其他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二届六次董事会修订。附件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2:保密提示函附件3:对外报送信息回执附件4: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12,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附件1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生效日期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报送对象报送依据报送时间报送信息类别对
40、外报送信息的内容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意见:主管领导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13,年年年年,月月月月,日日日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附件2保密提示函_: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1、贵公司/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2、贵公司/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
41、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3、贵公司/单位在获得本公司的报送信息后,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4、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5、本公司会将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特此提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年,月,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附件3对外报送信息回执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1、_2、_3、_4、_特此回执。签收人:,15,年
42、,月,日,备案表,注1:,注2:,注3:,注4:,注5:,注6:,注7:,注8:,注9:,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附件 4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公司简称:上港集团内幕信息类型(注1):报备时间:,公司代码:600018,内幕信息流转责任人:(公司/部门)内幕信息具体事项(注2):首次信息披露日期:,(签名),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注3),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注4),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注5),知悉内幕信息地点,内幕信息获取方式(注6),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7),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内幕信息类型包括:重大资产重组、合并、上市公司收购、发行证券及其它内幕信息具体事项
43、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某一项议题的内幕信息,不同议题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包括: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或政府部门名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或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填报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如内幕信息如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政府、监管部门等,还需另行填写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获取内幕信息原因),如统计
44、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制度性安排或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根据实际情况,加附填报的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详细内容和说明。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本表外,制作并加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涉及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依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