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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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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从起源、发展到今天迈出了很大的步伐。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第一部单行法律。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笔者就以上问题浅谈自己的观点,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几点思考。关键词:陪审制;现实意义;改革;完善引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由于诉讼文化及诉讼制度的差异,目前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员制度可分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两大类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上属于参审制,是指由

2、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现实意义(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近代的清末。在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理念得到体现。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2.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代规定陪审制度开始,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做法规定为宪法原则。1982 年宪法取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3、随后,在 1983 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89 年行政诉讼法和 1991 年民事诉讼法中,做出这样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这时候,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一项宪法原则降格为一般的诉讼制度,且这一制度在个案审判实务中是否遵照或使用,完全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自行决定。2005 年 5 月 1 日起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始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在当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健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以

4、其特有的方式和程序体现司法的民主与公正、树立人民对司法的信心。笔者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虽然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其都被认为是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防止法官独断专行的有效措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由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是其基本特征。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员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他们来自社会各界,可以更广泛的代表人民的意志。2.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

5、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措施。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适用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裁定是否公正。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促进判案的公平、公正性。3.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主要是由公开审判来保障的。除了必须保密的案件或情节之外,司法活动应该公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

6、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本身就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一)立法方面的缺陷1.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

7、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现行的 1982 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2. 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范围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但决定的这些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因“社会影响较大”不容易准确理解和把握,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比较慎重,会因担心陪审员的审理水平影响案件的审判效果而主观地以“社会影响不大”为由而不

8、适用陪审,从而缩小了陪审的一审案件范围。3. 现行相关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权责规定不一致。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有关陪审员“错案”追究的制度规定是过于原则和抽象的,难以操作。试想,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却没有与法官等同的责任,谁能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秉公说案,严格执法?何况现在的绝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在法律水平、适用法律、审判经验方面的能力赶不上法官。这种权利义务的失衡,会给司法公平带来潜在的危险。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笔者认为,我国陪审制度需从以下两

9、个方面完善:1. 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陪审制是一种关于司法民主的基本制度,笔者认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第一步,应该是恢复这一制度的宪法地位。2. 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一、认真落实陪审员的审判权,彻底解决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陪而不审”这一突出问题。笔者认为解决“陪而不审”现象的根本途径是:一、选拔一些具有较高文化素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富有正义感的陪审员,这是提高陪审质量的重要基础;二、要使选任的陪审员切实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认识到作一名陪审员的光荣感和使命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法院要在执行上提供保障,在开庭前要提供卷宗给陪审员查阅,庭审中要让陪

10、审员主动介入,合议时尊重和考虑陪审员意见,让陪审员充分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陪审质量。第二、严格执行随机抽选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如何参加案件的审判, 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随机抽选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有利于避免组成合议庭的随意性,也有利于体现公民代表参与审判的公正性。第三、明确陪审案件范围。最高院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范围做出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以下案件应当采用陪审制: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涉及现代科学知识或专门知识的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结束语经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的必要性勿庸置疑。尽管,发展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其缺陷与不足,但是它所体现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及法制教育作用,对我国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形成都是非常有利的。希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多的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参考文献:1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第一编.3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的思考 ,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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