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学教材笔记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2.民事权
2、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
3、利。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
4、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原则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
5、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当应承担责任。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6.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自然
6、人住所的法律意义:1.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2.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4.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
7、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法人机关的特征: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3.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4.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5.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者集体组成。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程序。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包括:法人的合并和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分立包括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法人的
8、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法人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的特征:1.合伙具有团体性。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与法人的区别:1.财产性质不同。2.财产责任不同。3.经营方
9、式不同。4.成立条件不同。退火的效力:1.退火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2.退火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火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3.退火人应对其退火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4.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特征:1.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者家庭。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特征:1.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10、。2.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3. 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2.雇工经营。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民事权利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的种类: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股票,提单。民事行为的特征:1.民
11、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2.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
12、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有瑕疵。包括:欺诈,胁迫(威胁、强迫),乘人之危。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
13、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延缓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延缓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行为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附解除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民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
14、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的范围:1.代理各种民事行为。2.代理事实某些财政、行政行为。3.代理民事诉讼行为。代理范围的限制: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3.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适用代理。代理的意义:1.扩大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2.补充某些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的不足。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
15、无权代理。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3.代理人应积极形式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滥用代理权的类型: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双方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
16、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包括取得实效和诉讼时效。时效的条件:1.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2.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3.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取得实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
17、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 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2. 适用的范围不同。(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诉讼时效使用请求权。)3. 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4. 期间的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不能改变,诉讼时效可中止、中断、延长。)5. 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18、期限的意义: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和消灭的时间。2.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时间。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4.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的期限。5.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的期限。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包括: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限物权。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4.用益物权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19、特征:1.地上权是存在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2.地上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3.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的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
20、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只针对动产)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只针对动产)反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保证主债务人履行主债务而提供的担保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
21、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22、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
23、,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民法学复习的难点1。民法的调整原则。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可能会觉得其内容比较空泛,或者比较简单。但这一问题,不仅是考生应当复习的重点,也是大多数考生可能难以掌握的问题。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考生不仅要理解各原则的含义,还要对民法中的其他制度,比如,合同法和侵权法,加以理解。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
24、事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考生应当能准确理解。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所确认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中所确认的两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和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还包括合同法第 53 条所确认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使某些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考生在复习此内容时,要注意把握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和表见代理
25、的法律效力。 4。物权和债权的比较。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它们联系密切,物权是债权成立的基础,也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但它们又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财产权。考生应当能够从性质、权利范围、权利客体、权利效力、权利发生、权利的保护方法等方面把握它们的不同点。 5。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对于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所有权的一种或多种积极权能可与所有人分离,形成他物权,但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核心是支配权。考生应当能够理解
26、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的关系。 6。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对标的物的要求、对取得方式的要求和对善意的要求等。考生应特别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交易。 7。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
27、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生要注意它们不同的构成要件上的差别和责任形式的不同,特别是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要结合案情,判定究竟是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还是违约责任问题。 8。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考试必然会涉及到的内容。其难点在于:第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生效并不是合同成立后的必然结果。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就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合同是否生效,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二,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联系和区别。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成立后的合同区分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8、、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合同。凡是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相反,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为可变更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考生要特别准确把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以及它们的法律后果等。 9。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之所谓特殊,就在于它的构成要件上的特殊性。考生不仅要掌握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准确掌握各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比如,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是:需要有饲养动物伤人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考生还要掌握这种责任的免责事由,即如果加害人能证明动
29、物所致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证明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10。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则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合同,内容较多,考生一般难以把握。考生在复习这一部分内容时,应该对各种合同的性质、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有比较清楚的认识。比如买卖合同,考生一般都会有比较直观的了解,但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其中,如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它们的具体含义和表现是什么,考生应当清楚。又如我国合同法区分了不同的买卖合同,它们的成立和生效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
30、可能不同,对于这些不同点,考生也应当清楚。再如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什么时候生效、赠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总之,考生复习时,在一般了解了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的基础上,要特别注意各种合同中的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11。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继承中的两个特殊现象。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和法律制度。其成立条件有: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
31、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其成立条件有:必须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必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必须分清各自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每个制度适用的不同条件。1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近代民法以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
32、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 1897 年公布、1900 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 (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 年颁布。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 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 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c 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 主体的地位平等 b 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
33、使有关 c 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 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b 民法为文明法 c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d 民法为实体法 e 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b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c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 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a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
34、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B 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 C 公平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的表现:a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b 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c 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D 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
35、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E 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10.民法的渊源: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11.民法的效力:A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废旧法)B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C 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12.民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a
36、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c 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d 具体规定有限于一般性条款。13.民法的解释:A 文理解释 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B 理论解释 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理。包括:a 扩张解释 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b 限缩解释 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c 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d 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
37、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1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 2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a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b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 自愿设立的 c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b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8、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4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a 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b 义务主体的范围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c 内容的复杂程度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d 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
39、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5 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6 民事法律事实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客观性,其二法定性7 民事法律 关系 ?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a 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b 人的行为 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8 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9 民事权利的分类:a 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
40、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b 权利的作用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c 权利的效力范围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d 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主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
41、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e 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原权 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 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f 权利有无移转性专属权 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非专属权 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10 民事权利的行使 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两种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11 权利形式应遵循一下两项主要原则:a 自由行使原则、b 正当行使和静止权利滥用原则12
42、 民事权利的保护 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自卫行为、自助行为)和国家保护。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a 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b 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 c 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 d 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13 民事义务 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15 民事义务主要分类:a 发生根据法定义务 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约定义务 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b 义务的内容积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
43、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c 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非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16 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特征:a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b 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c 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d 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7 民事责任的分类:a 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b 民事责任的内容履行责任 是
44、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返还责任 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赔偿责任 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c 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按份责任 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连带责任 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18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 b 排除妨碍 c 消除危险 d 返还财产 e 恢复原状 f 修理、重作、更新 g 赔偿损失 h 支付违约金 m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n 赔礼道歉第三章 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
45、民事义务的资格。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 平等性 2 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3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4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5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6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自然死亡 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宣告死亡 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7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46、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8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9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
47、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c 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1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条件:a 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b 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c 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12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死
48、亡13 自然人的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只能有一个)14 居所 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 住所? 。经常居住地 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15 住所的法律意义:a 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b 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c 确定案件的管辖。d 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e 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16 监护 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17
49、监护的法律特征: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监护。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监护。c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18 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监护的设立 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19 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a 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b 指定监护 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c 遗嘱监护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中指定监护人。20 监护人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b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1 监护人的变更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22 监护人的撤换 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23 监护的终止 亦即监护感谢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24 宣告失踪 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