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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教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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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如何学习法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经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不断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奴隶制法律的本质:是奴隶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由奴隶制国家制定或认可,是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奴隶制法的

2、特点: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封建制法律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封建制法律本质:封建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封建主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封建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工具。封建制法律的特点: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资产阶级的法律经济基础: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3、。资产阶级法律特点:宣布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认契约自由;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认法制原则。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法律的价值特点: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人对法律的需要是法律价值形成的主体要素;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之间的桥梁是实践,唯有经过实践,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现。法律规范的基本意义:把具有各类性质的行为和事件纳入自己的轨道,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并赋予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以一定的后果。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法律的分类: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确定性规范、

4、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特征:法律原则是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并反映其基本价值目标;法律原则比法律规范更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因而更为稳定,适用范围更广;同法律规范一样,法律原则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借助明晰的文字加以表述,或者虽然没有直接的文字表述,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断出来,或者是社会所公认的。法律原则的分类:基本原则、具体原则、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社会原则、专门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是指对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法律渊源的种类:制定法、

5、判例法、习惯法、引证法、宗教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法律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法系。法律和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道德则与人类社会相伴始终;2、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宽泛的多,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必然同时是统治阶级道德或社会共同道德所谴责的;但道德谴责的行为,却不都是法律文明所禁止的;3、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4、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之中,一

6、般没有固定形式。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出社会共同道德之外,每个阶级均有自己的道德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也称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表现在: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

7、家意志的过程。法律适用: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法律的适用特点: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他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这种活动必须严格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具体包括: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同位法中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同位法中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变通规定的法律效力。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法律解释的分类:

8、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法律责任:是指有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受社会主义法

9、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法律关系特征:这种关系的参与者是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而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社会主义民主是拱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它不仅包括政治、还包括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因为它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本质:与剥削阶级法律意识相对立的,它

10、是在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的指导下,在反对剥削制度的长期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要求的体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法制经济,表现在:法律确定市场主体的资格;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法律要实现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失衡;法律要完善社会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要建立有利于市场正常发育和成长的社会环境。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

11、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因为: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原则;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分子,组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的独立与安全的只能,这与无产阶级专政也是一致的;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社会经济制度,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义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

12、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也称为政体、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单一制的特征: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无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有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联邦制国家特点:除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

13、。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因素: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

14、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包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荣典权;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米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

15、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应遵循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开审判;回避制度;两审终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人民检察院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

16、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2、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3、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宪法的实施以有力的保障: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

17、法的机构;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公务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具备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

18、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责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享有的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合

19、法与合理原则;效能与便民原则;监督与责任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准司法程序:是指具有司法程序的某些形式,而非完全的司法程序。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以及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发生的争议。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

20、发展计划及预算、决算;监督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并有权撤销行政机关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及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审议行政机关提出的议案,对不适当的议案有权予以否决;有权罢免由其决定或选举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行政机关应予以答复或说明;视察和检查行政机关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人民政协对人民政府的监督,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政协委员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视察工作,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政协委员被邀请列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同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一起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

21、督方式:法纪检察、经济检察、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一般职能监督表现为:国务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监督;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监督;对设在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的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人民团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我国民法的基本任务: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和民事生活秩序,存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22、发展,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法人设立的条件: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或者说是行为人有意识的为发生特定民事法律后果而为的行为;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

23、为种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是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诚法律行为;要物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情况:无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由他独立实施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合同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

24、必须是代理人已被代理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人虽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代理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代理;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于其他原因而引起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财产所有权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

25、有权保护方法: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返还不正当得利。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类型: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共有:是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共有法律特征:共有财产是同时为多数主体所有;共有关系是多数主体共同享有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确定方法:如果共有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的,则按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共有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依法律的规定。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实物分割;变卖分割;作价补偿。专利主体的分类: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该单位

26、为专利权人;专利权的受让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专利权人的权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年限内,享有独立的制造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利益;其他人制造或使用,必须取得他人的许可,他人有权收取专利使用费;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专利权可以转让或继承。债的消灭原因:因履行而消灭;因互相抵消而消灭;因混同而消灭;双方当事人协议免除而消灭;其内容与人身直接联系的债因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等。担保的形式: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权、置留。债合同权利义务即行终止的情况:债务以按约定履行;合同已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物的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

27、;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的;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结婚条件:符合一夫一妻制度、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无效婚姻情况: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

28、婚龄的。离婚的条件:重婚或与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收养关系的方式: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二是送养人单方解除;三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商解除。抚养的法律特征:抚养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成立,法律规定以外的亲属或他人之间,即使在生活上提供了生活扶助,也只具有慈善和友谊的性质,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抚养关系只发生于一方有扶助能力而他方有受抚养之必要的一定亲属之间。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法律特

29、征: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权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剥夺继承权情况: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遗产分配原则: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未放弃或被剥夺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加继承。法定应继份: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若同一顺序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则他们各自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指定应继份: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关于特留份的规定前提下,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对其中特定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作适当的增加或减少。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

30、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有效遗嘱的条件: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者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人格权内容: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婚姻自主权。诉讼时效法律特征: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必须以满届;存在于时效期限届满前权利人未行使其请求权的事实;超过法定期限的请求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义务人可以因此不再履行义务。商法的法律

31、特征: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商法具有国际相通性特征。商法包括以下单行法部门:商业登记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期货交易法。公司的分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责任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有限公司法律特征:由定额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兼有合资性和人格性。设立有限公司具备的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东自益权内容:利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购买权;

32、出资转让权。股东公益权内容:股东会会议的出席权和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股东会会议的提议召集权。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支、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

33、会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经理的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34、;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职权:检查公司财物;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公司资本评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股东人数的广泛性以及公司规模的巨大变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较为严格,程序较为负责。董事长职权:支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

35、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破产审查事项: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接受申请法院的管辖权;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等。破产案件的受理法律效力:债权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破产案件和申报债权的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偿付

36、的,在清算组成前,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债权人会议职权: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决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破产和解步骤:债权人已经提出破产申请并为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于破产受理后3个月内提出整顿申请,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为债权人会议所通过;债权人通过的和解协议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整顿程序要求: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整顿措施应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整顿情况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整顿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

37、并接受监督。债务人破产情况: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严重损害侵权人利益的行为的。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依法律规定重新登记债权。别除权特征:它是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它是担保物权和法定优先权在破产法上的转化形式;别除权或者可以转化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设定应当在破产宣告之前。抵消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认可;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破产撤销权:也称破产否认权、破产追回权

38、、破产行为无效制度。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撤销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分配:是指本着债权公平原则,将破产财产按各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在债权人之间进行的清偿程序。破产清偿顺序: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保险:保险法上的保险为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实施

39、。2002年保险修改指导思想:履行入世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表现在:消除赌博的可能性、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保护保险标的的安全、限制赔偿的程度。2、最大诚信原则,因为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事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多少,均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告知为准;保险标的多在被保险人的占有、支配和使用下,其危险也受被保险人的控制,所以被保险人的任何放任行为均将增加保险人的风险承担。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保险

40、人对于投保标的的物质损失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财产保险特点: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价值为限;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短期保险合同;代位求偿和委付制度是财产保险的特有制度。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利益发生特定的事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期限时,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特征:保险主体的自然性和广泛性;保险金的定值性;保险的储蓄性;保险费的非诉性。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或者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票据特征:文义性、要式

41、性、无因性、流畅性。票据法特性:强行性、固定性、国际相同性。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本票的特征:本票是自付票据,即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本票没有承兑制度,这一点与汇票不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特征:对付款人的资格有限制;见票即付,流通期限短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相统一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纳的税额情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

42、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检查内容: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账簿等有关资料;

43、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有关财产和扣缴义务人有关的经营情况;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评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等。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或者不列支、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特点:采取欺诈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抗税

44、: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正当行为:采用假冒或仿冒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作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愿意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通谋投标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标准化制度;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生产者的产品

45、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并使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关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表明储运物注意事项;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的产

46、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在销售产品时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一次冲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经营者的义务: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保证消费者安全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按照规定或约定实行三包的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或者减免自身责任的义务;不

47、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世界刑事立法主要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犯罪:是由于侵犯国家统治秩序,按照刑事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

48、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犯罪主体具备的条件: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必须是有刑事责任的人。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遇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的结果。犯罪中止构成要件: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故意: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数个人共同实施犯罪;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共同犯罪行为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相互联系。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类:1、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2、以共同犯罪的有无特殊性的组织形式为标准,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前形成的,而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临时形成的。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前就已经形成。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不具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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