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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自考教材浓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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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宪法的特征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国家组织法。2、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指一个国家存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3、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包括宪法、宪法性法律(具有一般法律效力) 。【多选】 宪法在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根本法、规定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在我国,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 1982 年宪法、宪法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人大及政府组织法、人大代表法、公务员法、立法法、港澳基本法、国旗法、国徽法

2、等。不包括 54 宪法等。 【82 宪法属于: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 【 82 宪法属于部门法, 54 宪法不属于部门法 】4、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又被称为:高级法、最高法,如 1946 年的日本国宪法。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指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这种意义上的宪法不仅体现了立宪主义精神,而且在规范层面上明确、具体、全面,在法律效力上居于最高,便于判断法律的合宪性,有利于保证一国之内规范的统一性和宪法秩序的统一性。二、宪法的特征:【重点】 【简答、论述、多选】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将宪法与同样作为一个国家的法

3、的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尤其是法律)相比而言的。与法律相比,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由此三个特征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 【宪法区别于其他一般法律的不同点在于其根本法属性】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普通法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1 )在 宪法制定 方面,与普通法律的制定有两点不同: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2)在宪法修改方面,宪法修改主要有

4、4 点严格要求:宪法修改权的主体由宪法设定;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我国宪法 64.1 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两个特定主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向全国人大提有效的修宪议案】 ;普通法律:凡是有权向立法机关提法律草案的主体都有权提议修改法律;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美国宪法: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必须有 3/4 州议会或经 3/4 州修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我国宪法: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律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选择】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

5、不得修改或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选择、论述】宪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依据宪法制定法律、依据宪法作出具体的宪法行为。因此,宪法的最高效力是与法律和具体宪法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但国家权力运行的最基本的方式是制定法律。在有法律时,社会主体作出行为的直接依据是法律,判断这些行为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宪法。因此,通常宪法的最高效力是与普通法律相比较而言的。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相抵触,或者相

6、抵触的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三、宪法的本质: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是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 【本质】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三方面:(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第二节 宪法的制定【制宪只发生在政权更迭时,政权不更迭,只有修宪】一、宪法制定权(制宪权):【名词解释】宪法制定权(制宪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单选】制宪权在理论上先于一般国家权力,制宪权是最高国家权力的

7、决定权的表现,制宪权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权力的最高决定权。通过制宪权,能够分配国家权力的具体架构及各一般国家权力的具体界限,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制宪权、一般性的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二、宪法制定主体:【名词解释】宪法制定主体(制宪主体):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理论上只有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才能成为制宪主体。中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国民) 。2三、制宪机关:制宪权的主体为国民,但具体行使制宪权,是由作为制宪主体的国民通过特定的机关来进行宪法的制定工作。这种为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制宪机关。 【单选】制宪权的享有主体是国民,

8、制宪权的具体行使主体是制宪机关。我国的制宪机关就是全国人大。54 年之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 54 宪法,真正行使制宪权的是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四、制宪程序:【简答】(1 )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54 宪法的制定过程中,组织的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2 )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3 )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4)通过或批准宪法草案;(5)公布宪法: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 【单选】第三节 宪法渊源和宪法结构一、宪法渊源:共 6 个,我国有 4 个。我国没有的宪法渊源: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我国

9、是成文宪法国家、成文法国家。我国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 、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1、宪法典: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美国于 1787 年在费城由制宪会议制定了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9 年生效实施。法国于 1791 年由制宪会议通过了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一般法律。

10、3、宪法惯例:指在长期的政治 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和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是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法律文书表现形式,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会引起违宪审查。宪法惯例的作用基础或者约束力主要是政治道德和政治伦理,违反宪法惯例将受到谴责并可能带来政治后果,但宪法惯例的运行并不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宪法惯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三方面作用: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条文成为具文,实际不具有法律效力;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宪法惯例可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4、宪法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

11、,根据“先例约束原则” ,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法院有宪法解释权,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同时,法院在具体案件判决中认为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违宪而拒绝适用了,下级法院以后也不能适用。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其形成需要两个基本条件: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先例约束原则。5、宪法解释: 与宪法同等效力,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的独立的宪法解释、违宪审查为判断法律合宪性而对宪法的解释。司法审查制

12、国家的法院在审查法律合宪性过程中做的宪法解释,通常表现在宪法判例中。 【单选】6、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缔结的书面协议。二、宪法结构: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外在表现形式。宪法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宪法序言、宪法正文、附则。宪法正文主要包括: 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宪法保障、宪法修改。总纲,也称“基本原则” 、 “总则”或“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前三部宪法相比,在宪法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总纲之后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以及对公民与国家机构关系的正确认识

13、。国家机构: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第四节 宪法修改一、宪法修改的概念:【名词解释】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的国家权力。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学者按照宪法修改的难易程度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刚性宪法: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柔性宪法:宪法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从各国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的最基本和最主要原因:为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另一重要原因: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三、宪法修改的限制:1、宪法修改内容

14、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对象: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国家的领土范围;共和政体。 【多选】2、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两种情况,我国无此规定消极限制: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宪法颁布或修改后若干年内不得修改、特定时间或时期内不得修改) ;积极限制:明确宪法应定期修改。四、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宪法的全面修改,也叫整体修改,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3全面修改的两个基本特征: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修改程序-全面修改与制宪的主要区别;宪法修改机

15、关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全面修宪与部分修宪的主要区别。 【修宪与制宪的主要区别,都是: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修改程序进行】全面修宪的基本原因:原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或绝大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2、部分修改:宪法的部分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修正案对整部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部分修宪的两个基本特征: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部分修宪与制宪的主要区别; 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只是以决议或修正案修改宪法中的内容-部分修宪与全面修宪的主要区别。宪法的部分修改主要 3 种具体方式:以决议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换旧,修改后重新公布;以

16、决议方式直接废除条文的某些规定,修改后重新公布;以修正案方式增删宪法内容,不用重新通过或公布,能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强化宪法的权威性。宪法修正案的功能:废除原条款或内容;变动宪法中的规定;增补宪法的条款或内容。五、宪法修改的程序:提议、先决投票、公告、议决、公布。1、提议:各国的提议主体有三种:代表机关: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宪;【无中共中央】行政机关;混合主体。2、议决: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决机关有三种:立法机关;全民公决或公民复决;混合机关。3、公布:两种情况:国家元首公布;代表机关公布。我国未规定公布机关,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方式

17、公布。第五节 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概念:【名词解释】宪法解释: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在对宪法规范含义不确定的情形下,对宪法规范内容进行理解或说明的活动。广义宪法解释,范围较广,除了有权机关的解释,还包括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宪法解释指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理解或说明。二、宪法解释机关:主要有四种情形【多选】:立法机关解释:我国采取立法机关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制度,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司法机关解释:特点:被动解释、宪法解释的效力不具有规范上的普遍性,只针对个案。特设机关解释:特设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普遍采取司法积极主义原则,特点:专门性、组

18、成人员多样性。可主动进行宪法解释,也可被动依申请解释宪法。公民团体解释。三、宪法解释的原则:【简答】宪法解释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解释宪法应以符合制宪目的 为原则。以符合宪法目的为原则可以保证解释结果与宪法规范真正内涵的一致性,可以更好把握宪法规范的真正原意,离开制宪目的,将可能背离宪法规范的真正意旨。2、解释宪法应以依法解释 为原则。3、解释宪法应以宪法精神和基本原则 为指导原则。宪法规范是宪法精神及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宪法精神及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规范的理念基础及源头。 【单选】在解释宪法规范的过程中,追寻宪法规范的真正内涵必定要以宪法精神与宪法基本原则为原则。这样才能更准确把握宪法规范的

19、法治内涵,不偏离宪法的意旨。4、解释宪法应以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为原则。一方面使宪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使宪法能够促进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引领社会进步。四、宪法解释的程序:提出、审查、决议、公布1、宪法解释的提出:我国宪法解释的提出主体包括:提出宪法解释要求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建议的主体:上述 5 个、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都可以提出宪法解释的建议。2、宪法解释的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审查、委托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直接对宪法解释请求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事先审查,审查结束后由其向

20、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具体的审查报告。3、宪法解释的决议:宪法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解释时表决必须过半数通过。4、宪法解释的公布:宪法解释一般由国家元首公布。我国,宪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公报形式公布。第六节 宪法规范【法规范的一种】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名词解释】宪法规范是现代民主国家为调整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关系制定或认可的行为准则,主要调整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二、宪法规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6 性: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稳定性、弱制裁性、政治性1、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规范一般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宪法规

21、范的核心特点。 【单选】2、最高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指其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效力上的优位性,能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活动。政党文件、政策等规范均不得与宪法规范相冲突。3、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指宪法规范一般对调整范围内的问题只规定基本的原则。由于宪法规定具有原则性,决定了宪法规范的抽象性、不具有直接可操作性的特点。 【单选】4、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的稳定性,是相对于法律等其他规范的稳定性而言的。45、政治性:宪法规范的政治性表现在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等过程中,均反映了一定的政治利益。6、制裁性:宪法规范的制裁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制裁。 【单选】第七节 宪法关系一、宪

22、法关系的概念:【名词解释】是根据宪法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上的社会关系,其以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义务为主要内容。宪法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单选】二、宪法关系的特点:【多选、简答】1、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机关是宪法关系的主体之一。 2、宪法关系所涉及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领域。3、宪法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具有基本性。 4、宪法关系具有政治性。三、宪法关系的种类:【多选、简答】1、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不受其他机关的约束。2、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法关系的核心范畴。 【单选】3、国家与社会团体的

23、关系。四、宪法关系的构成:1、宪法关系的主体:简单说就是宪法关系的参与者,是宪法权利、权力与义务的具体承担者。宪法关系以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线,宪法关系的主体以公民与国家为基本主体。 【单选】公民是宪法规范的目的性、归宿性主体。 【单选】2、宪法关系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权利,又称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所确认的可以为或不为某一行为的资格。【 单选 】 宪法规定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 。基本权力与义务。3、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

24、,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类型。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一、宪政的概念与特征:1、宪政:是运用立宪主义原理,通过宪法来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在宪政体制下,宪法具有至上性。 【名词解释】2、宪政的特征:具有权力制约、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思想。具有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单选】对于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求助于普通法律无法救济时,宪法将对公民权利进行充分保护,这体现宪法的最高权威性特征。二、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和区别:1、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在宪政国家,宪政的内容一般通过宪法来确认和保障。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实施宪政一般首先要通

25、过宪法对宪政所要求的权力制约、人权保障予以规定。宪法的制定也是宪政运动的结果。宪政是宪法的实践动力,宪法是宪政的概括与总结。2、宪法与宪政的区别:宪法是静态的,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是理想的宣示,宪政是宪法实践的结果,是一种制度。当宪法规定的美好宣示被实现后,便实现了宪政。有了宪法不一定就实现了法治,有了宪政必定实现了法治。宪法并不意味着一定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宪政必定要求宪法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考过一次论述,一般只考选择】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英美法部分是新增】一、近代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简答】近代宪法产生的观念动因:西方自文艺复兴后,自由、平等、人权等资

26、产阶级文化观念直接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 【思想原因】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经济动因:可自由买卖劳动力、平等占有财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为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政治动因: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最终以国家的名义将已取得的自由民主事实法律化,并置于最高法的地位,即宪法。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法律动因:一方面,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客观上要求法律以部门法形式对社会关系进行分门别类地调整;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又促使社会各领域走向新的综合,它要求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更系统深入地整体调整,这就需要出现一种凌驾于部门法之上的法律,宪法的产生也就成为必然。二、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

27、及特点:【新增,选择】【单选】资本主义宪法最早产生于英国,英国宪法是不成为宪法, 【三个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新西兰、以色列】英国宪法的特点:是不成文宪法;为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建立的是君主立宪制。 【多选】三、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1787 年美国 13 个州的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 第一部成文宪法,于 1789 年生效。美国宪法由一个序言和七条正文组成,只规定国家机构,未规定人权;迄今为止已经通过了 27 条宪法修正案,1791 年通过的 10 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确认和保障了个人的基本权利。美国宪法产生的特点: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是美国

28、宪法的思想基础;美国宪政选择了彻底的总统制共和政体;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5四、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即 1791 年宪法。1789 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法国宪法的特点: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共和政体原则;经历了人权宣言宣布一般宪法原则、制定君主立宪制宪法、民主共和制宪法的过程;【一般宪法-君主立宪-民主共和】人权、法治、民主思想被直接写入了宪法文本。五、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 1918 年苏俄宪法,目前世界上影响较大的社会主义宪法是 中国、朝鲜、古巴、越南

29、宪法。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伪宪法 清末 1908 钦定宪法大纲 1911,北洋 1914 1923 1925,南京 1931 1946资产阶级性质宪法 1912人民民主根据地宪法 1931 1941 1946论述:三种不同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1-1、清末立宪活动:1908 年 9 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11 年 11 月颁布重大信条 ,中国宪政运动自上而下拉开序幕。钦定宪法大纲并非正式宪法典,仅为宪法纲要,它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带有浓郁的封建色彩。但是它模拟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对君主权力作了较大限制,同时扩大了国会的权力,这一历史意义不容忽视。1-2、北洋军阀政府时

30、期的宪法性文件:北洋军阀为使自身统治披上合法、合宪外衣,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宪法性文件:1913 天坛宪草 、1914中华民国约法 、1923贿选宪法 、1925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1931 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五五宪草” 、1946 年中华民国宪法 ,确立了高度转制的总统制体制,按照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设计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制的国家机关体系;确认了官僚资本的宪法地位;规定了一些人民权利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等国策。2、资产阶级立宪活动:1912 年孙中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中华民国

31、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民族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方案的宪法文件,具有反封建色彩。3、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1931 年全国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1941 年正式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认了“三三制原则” ,即由根据地人民选举产生的参议会和由各级参议会选举产生的各级政府委员会中, 共产党员、党外进步分子、中间派(包括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各占 1/3.1946 年陕甘宁边区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规定了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政权组织形式 和各项基本政策。

32、意义: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虽然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不甚完备,只在局部有效,但都具有人民性和民主性,代表了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人民民主而斗争的总方向。在中国革命的各个历史时期对于组织人民、团结人民和保护人民,战胜敌人,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是根据地民主建政的经验总结,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制宪提出了宝贵的经验。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只制定了一部 54 宪法。 】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 1949 年 9 月 29 日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简称共同纲领 ,是新中国的一部临时宪法。2

33、、 1954 年宪法:1954 年 9 月 20 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4 宪法在内容上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54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3、 1975 年宪法:75 宪法共 30 条,取消国家主席制度,取消检察院而其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75 宪法是 54 宪法的严重倒退。4、 1978 年宪法:78 宪法与 54 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相同,78 宪法恢复了检察院的设置,未恢复国家主席制度。5、 1982 年宪法: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共 138 条。以修正案形式作过 4 次修改,共 31 条:1988 年第一次修改,七届人大一次会

34、议,通过 2 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土地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原来土地不得出租) 。1993 年第二次修改,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坚持改革开放,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1999 年第三次修改,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 年第四次修改,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文明写入宪法,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

35、 3 年改为 5 年,国歌写入宪法。6、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新增】政府行政权力将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立法限制、司法限制、人民权利的限制。以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6公民宪法权利将有重大发展:财产权将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迁徙自由;政治权利将进一步得到认同;我国公民宪法权利体系(包括宪法救济和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中国宪法发展的途径主要有: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创设宪法惯例、培养宪法意识。 【多选】第三章 国家性质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述一、国家与国家性质:1、恩格斯说: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列

36、宁说: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2、国家性质:又叫国家本质、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包括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单选】二、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和宪政制度的核心内容。体现和制衡一国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社会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根本的决定因素。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着社会的阶级状况和政治制度,并进而决定着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社会文化制度也是影响和体现国家性质的重要因素

37、。第二节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单选】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列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实际完美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中国的创造性发展。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是因为: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

38、级和剥削制度,实现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同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为不同的模式,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模式。二、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和特色: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知识分子已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爱国统一战线【重点】 , 【简答:概念、任务、形式】:根据宪法序言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爱国统一战线的主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 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

39、的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爱国统一战线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大发展。 【第二个联盟不用拥护社会主义】现阶段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单选】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形式:【单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必须坚持

40、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16 字方针,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是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宪法是多党合作的根本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团结稳定的责任。(2 )现阶段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政

41、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具体为:中共与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发挥作用。2、民主党派:1982 年中共十二大,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的 16 字方针,我国的多党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任务和主要职能:【论述】政协的性质:政协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政协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和重要机构,但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政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

42、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政协的任务:热爱中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政协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组织参政议政。7第三节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单选】政治文明 2014 年写入宪法。2004 年 3 月 14 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18 条,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1、物质文明:人们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和创造的物质财富。2、政治文明: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设施和观念

43、的改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内容: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 【多选】宪法对政治文明建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宪法明确公共权力的界限和范围,规定行使公共权力的各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运行原则、程序;确定和协调公共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建立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公共权力相对人提供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等。3、精神文明: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人的思想同时也得到改造,其成果就是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分为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方面。【简答】宪法在总纲中用 4 个条文对我国的文化建设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发展教育事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

44、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有社会力量】发展科学事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无社会力量】发展文化事业。【简答】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培养“四有”公民。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提倡“五爱”的社会公德。爱祖国、爱

45、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4、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物质文明的发展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物质基础;政治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政治保障;精神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思想道德基础。【简答】政治文明的发展: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把“富强、民主、文明”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1993 宪法修正案,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

46、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写入宪法;2004 宪法修正案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写入宪法序言;2006 年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和足以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使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从原有的“三位一体”扩展为“四位一体” 。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上的经济制度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权、分配制度这三种所构成的一个逻辑上自足的整体来展开的。 【选择】第一节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一、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选择】1956 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公有制经济为

47、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 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两种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公有制经济:全民+集体】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途径主要包括: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经济特区,没收官僚资本;通过“赎买”方式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个体所有制。二、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1993 年宪法修正案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我国目前国有经济的范围主要包括: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国有,也可集体;城市的土地及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48、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只属于国有。总结: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只归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只归国家;矿藏、水流只归国家所有,集体不能有;城市郊区土地和农村土地,归国家或集体。公有制经济除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也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三、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是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政策的内在依据。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 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 年宪法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国家任务写进宪法。第二节 分配制度国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我国除

49、按劳分配这种主要分配方式外,还有: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利息;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括部分风险补偿;企业主的非劳动收入。第五章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标志8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1、政权组织形式:也是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实际上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2、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君主制、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只能是共和政体。现代国家的政体主要是君主政体、共和政体。(1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君主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政体下产生了议会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立宪制两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一元君主立宪制)主要特征: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日本。二元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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