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起诉、 审判、执行),公诉案件(立案、 侦查、起诉、 审判、执行),专门机关,专门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 原告人和被告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 人,辩护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P149多选第1、4、5题 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执行,监督、考察1、立案、侦查权。2、执行权。在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对于有期徒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执行期间也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
2、制约1、含义:P139判断2 P149第2题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在刑事诉讼中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允许互相取代或者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职务犯罪侦查权(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2)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暴力取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公诉权。人民检察
3、院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也只有人民检察院才享有提起公诉的权力。,3、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P143单选第1题,所谓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得当,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的任务。所谓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按照职权的分工相互控制和约束,防止权力滥用,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和偏差。,2、三者之间的关系:(1)分工负责是基础,没有分工就没有互相配合与制约;(2)互相配合是严格分工在公
4、、检、法三机关职责衔接上的表现;(3)互相制约则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核心。,3、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职能上的分工,案件管辖上的分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制约,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诉和审判阶段,适用强制措施,三、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是生效裁判。死刑案件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P139判断第3题 P143单选第2题,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P140第4题 P143第3题第一,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有罪以前,对任何人都不得以罪犯对待,而不管他事实上是否犯罪。第二,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经过依法
5、判决,即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依据刑法规定作出有罪判决,并正式宣告。,五、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其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P140第5题 P144页第4题 P149第3题,管辖,六、管辖,审判管辖,立案管辖,立案管辖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
6、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P139判断第1题,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即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告诉才处 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虐待案(刑法第260条),侵占案(刑法第270条
7、),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 的轻微刑 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 重婚案(刑法第258条) 遗弃案(刑法第261条)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分则第三章第一节) 侵犯知识产权案(分则第三章第七节)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判管辖,审 判 管 辖,级 别 管
8、 辖,地 区 管 辖,专 门 管 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 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地区管辖 P140第6题 P144第5、6题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分工。(一)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
9、院管辖为辅; (二)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七、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范围(一)回避的适用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其它应予回避的情形。,其它应予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重新审判案件的回避。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它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
10、父母,不能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3、审判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两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不能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P150第6题,可以请求自行回避或者 被要求回避的人员,审 判 人 员,检 察 人 员,侦 查 人 员,书 记 员,翻 译 人 员,鉴 定 人,(二),(三)回避的提出提出回避的人员1、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本案中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司法机
11、关提出要求他们回避的申请。,2、自行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自己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要求。3、指令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司法机关负责人发现后,决定令其回避。,提出回避的期间提出回避的期间,是指回避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哪一个阶段提出。回避适用于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因而,在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均可以提出回避。,提出回避的方式刑事诉讼法没有就提出回避的方式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提出回避既可以用口头的方式,也可以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回避的效力 P144第7题在
12、不同的诉讼阶段,回避的效力也不同:1、侦查阶段,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2、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回避一经提出,无论是否得到批准,被要求回避的检察、审判等人员都要暂停自己的工作。,(四)回避的审查与决定回避的要求提出后,是否能被批准,要由法定的人员或组织对回避的理由审查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P140第7题,有权决定回避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30条,同级人民 检察院检 察委员会,本院审 判委员 会,公安机 关负责 人,检察长,院 长,检察长 公安机关 负责人,侦 查 人 员,检 察 人 员,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院 长,对驳回回避的复议刑事诉讼法第3
1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八、刑事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P140第8题 P145第9题 P150第7题,八、刑事证据的种类(一)物证、书证 P145第8题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1、书证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图
14、画等记载或者表达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而且其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人们认知和理解;2、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明的刑事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借以证明案件事实。,(二)证人证言P140第9、10题 P145页第10题 P151第8题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收集
15、证人证言的途径应遵循“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点。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2、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3、不得威胁证人;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被害人与案件的结局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对被害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也要注意审查核实。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和固定程序与证人证言基本相同
16、。,(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通称为口供。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收集与运用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凡查证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或定案的根据。,(五)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自然人;2、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3、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17、,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监督由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六)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如血迹、毛发等)本身,而是保全这些证据的方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纪录。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记录等现场勘验笔
18、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产物。,十、强制措施 P151第9题(一)拘传 P146第12题 P151第10、11题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拘传的特点是: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P143第24题2、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
19、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直接去看守所办理提审手续,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P141第11、12题 P145第11题,经办人提 出申请,呈请拘传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本部门负 责人审核,签发,拘传证 (法院称为拘传票),(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P14
20、1第14题 P146第13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虽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 P146第14题,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的。,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或
21、决定不起诉,而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除外规定:1、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2、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方式 P153第15题1、人保。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保证人以本人的人格、名誉、信誉等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1)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
22、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2)保证人的义务: 监督义务。即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及时报告义务。即保证人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3)适用程序决定机关要求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执 行 机 关,决 定 机 关,责令被取保候审 人重新提出保证 人或者缴纳保证 金,做出变更强制措 施的决定,或者,或者,通 知,发现保证人丧 失担保条件,书 面通知,(3)保证人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执行机关可以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3、并通知决定机关。如果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对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2、财产保财产保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1)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但最低数额为1000元。一次性交纳。,保证金的
24、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有价证券、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及其他贵重物品不能作为保证金交纳。保证金可以由被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也可以由被保证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供,但必须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2)保证金的收取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决定机关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足额交纳保证金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根据六机关规定,无论取保候审由谁决定,保证金均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3)保证金的没收因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而没收。因故意犯罪而没收。因罚金或没收财产判决而执行。,(4)财产
25、保的执行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案件进入下一诉讼阶段的,如果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应当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
26、视居住、予以逮捕。,取保候审的程序与期限1、取保候审的决定(1)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 P141第15题(2)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P141第13题,2、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1)由公安机关执行;(2)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3)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及违反此规定的后果。对犯罪嫌疑人
27、、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3、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4、取保候审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三)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
28、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相同,即凡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而用之。,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在
29、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监视居住的程序与期限1、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P141第17题 P146第15题2、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3、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P141第16题 P147第16题4、监视居住的撤销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四)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的侦查当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30、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第61条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P153第16题,期限30日),拘留的程序1、拘留的决定 P142第19题2、拘留的执行 P147第18、19题(1)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2)在异地
31、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人员、车辆、查找拘留人等方面予以配合。(3)拘留后应及时通知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P142第18题 P147第17题,(4)拘留后应及时讯问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5)拘留后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提请批捕手续期限3日、延长1-4日、30日。P148第22题,(6)对
32、人大代表的拘留拘留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拘留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报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安(检察)机关并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拘留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也可委托该级同级的公安(检察)机关报告;拘留担任乡、镇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公安(检察)机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如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要按规定分别报告,不得省略手续;如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本辖区之外的人大代表,则应委托该代表所属同级公安(检察)机关履行报告事宜。,(五)逮捕逮捕是指
3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逮捕的条件 P153第17、18题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人身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逮捕的程序 P142第21题1、提请、批准逮捕(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
34、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3、逮捕的执行。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必须在逮捕后及时通知和及时询问。 P142第20题,4、逮捕的特别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5、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都应办理相关手续,即应当报请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时,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P147第21题,5、逮捕的撤消与变更(1)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的;(2)被逮捕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3)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4)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
36、件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的刑期的;等等。,十一、期间期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由此可见,期间在本质上是一个时限的概念,而且这一时限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它要求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期间的一般计算 P143第23题 P154第19题1、期间以时、日、月作为计算的单位。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包括在期间之内。3、法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上诉状或者其它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十二、 侦查措施 P148第23题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
37、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P154第20题(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1、讯问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P148第24题 P154第21题 P155第22题,2、讯问地点(1)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2)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既可以在被羁押的地点讯
38、问,也可以提讯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场所讯问。,3、有关讯问的时间限制(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4、讯问的步骤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就其供述或者辩解中与认定事实有关、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问题向他提问。,5、特殊规定(1)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未被讯问的
39、不得在场。(2)侦查人员讯问聋、哑的犯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对于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3)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6、讯问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7、禁止性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二)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询问证人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收集证据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证实犯罪,保障
40、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询问证人的程序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4、告知如实作证的义务。,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7、询问笔录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申请补充或者纠正。证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证人和侦查人员都应当在笔录
41、上签名或盖章。如果证人愿意提供书面证言,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让证人亲笔书写证词。但是书面证言不能代替口头询问。,8、证人保护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所受侵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三)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
42、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勘验 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 活人的人身,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1、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发生犯罪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痕迹的地点、场所进行的勘验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2、物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3、尸体检验,是指侦查人员指派或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4、人身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
43、活动。 注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5、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行为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当时的条件进行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6、复验、复查。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四)搜查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具
44、有重要意义。,搜查的程序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遇有拒绝者,侦查机关可依法进行搜查、强制提取。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有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
45、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记明。,(五)扣押物证、书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扣留或冻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的一种侦查行为。扣押物证、书证,有助于防止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物证、书证发生毁弃、丢失或被隐藏等情况发生。,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1、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2、扣押的范围仅限于与查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文件,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3、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
46、人签名或盖章。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责成专人负责,妥善保存。,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和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弃。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送交扣押。,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得重复冻结。7、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
47、退还原主或者原金融机构或邮电机关。,(六)鉴定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鉴定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准确揭示物证、书证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鉴别案内其他证据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作用。,侦查中经常采用的鉴定有: 1、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2、刑事技术鉴定;3、精神病的医学鉴定;4、文物鉴定;5、司法会计鉴定;6、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鉴定的程序和要求1、选定鉴定人(1)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2)聘请,即由公安机
48、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3、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4、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除了鉴定人签名外,还应当加盖医院公章。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七)辨认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
49、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行为。辨认对于核实案件有关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具有重要意义。,辨认的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八)通缉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通缉是公安机关内部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及时制止和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又是公安机关依靠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