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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二编基础理论第八章证据(二简,补充了两个证据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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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述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依法定程序收集取得并查证属实的,用以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1、刑事诉讼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2、刑事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3、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表现形式。4、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客观事实。,二、 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它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运用证据的前提条件)。 (二)相关性证据的相关性又叫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某种

2、客观的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又叫法律性或可采性或许可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才可以被采纳为诉讼证据。,三、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即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规定证据能力的意义: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

3、否排除的决定;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二)证明力证明力又被称为证据价值,它是指证据证明案情事实的能力,或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或功能。证明力原则上由审判人员自由判断。 (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1、证据能力是可能性的范畴,证明力是现实性的范畴。2、对于证据能力,法律上多以证据规则加以消极的限制; 对于证明力,一般由法官自由心证,法律上的限制很少。3、证据无证据能力则无证明力;无证明力则无证据能力。,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以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所划分的刑事诉讼证据的不同类型,它是法律上对

4、证据的分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七种:1、物证、书证; 5、鉴定结论;2、证人证言; 6、勘验、检查笔录;3、被害人陈述; 7、视听资料。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物证和书证 (一)物证1、概念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物质痕迹。 广义的物证包括书证,狭义的物证不包括书证,我国物证是狭义物证。2、特征(1)是以其存在状况、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这是物证最显著的特点。(2)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一般不容易被伪造。(3)物证具有独立的证明性。(4)物证具有不可代替性。,(二)书

5、证1、概念与特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裁体。 书证与物证区别:(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而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意志。如果某个物体同时具有物证和书证的作用,那么它就既是物证又是书证。,二、证人证言 (一)概念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和了解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

6、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书面证言不是“书证”,而是“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证人证言的特征1、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所提供的证明。2、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3、与其他人证相比,证人证言较为客观。4、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一是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二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能力、记忆表达能力的不同,也会使证人证言出现误差。,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的特定性决定了其陈述的专属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被害人陈述案件事实和被害经

7、过。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供述是指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待。辩解是指否认犯罪或反驳控诉的申辩和解释。,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的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对他控告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讲清他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经过和情节,表现为自首、坦白和承认。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表现为否认、申辩、反驳、提供反证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攀供。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征1、虚假的可能

8、性大。2、易有反复性,随时可能翻供,甚至时供时翻。 3、口供具有虚假成分与真实成份并存的特点。,五、鉴定结论 (一)概念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书面意见。因此,鉴定结论又叫鉴定人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二)鉴定结论的特征1、独立性、专门性。 2、结论性、判断性。3、范围性、科学性。不直接涉及对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评价,只是科学上的判断。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的区别是: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知

9、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2、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而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具有可代替性。而证人证言具有不可代替性。3、鉴定结论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而证人证言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六、勘验、检查笔录 (一)概念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察、检验或者检查时所作的客观情况的记载。,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它以文字记录为主,还包括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方式,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种类。检查笔录是指办案

10、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以及证人的作证能力,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二)勘验、检查笔录的特征1、综合性。勘验、检查笔录是将客观存在的一系列证据进行综合记载。2、独立性。勘验、检查笔录不依附于任何其他证据,而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三)勘验、检查笔录与书证的区别1、产生的时间不同。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在发案 过程中制作发生的。而勘验、检查笔录则是在案件发生后制作的。2、制作主体不同。书证一般是由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及公民制作的。而勘验、检查笔录则是办案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依法制作的一种文书。3、反映的内容不同。书证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

11、的事实情况。而勘验、检查笔录完全是一种对客观情况的如实记载。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书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新制作,要保持其原意。而勘验、检查笔录若记载有误或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检查,并作出新的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一)概念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储存的音响、图像、信息等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二) 视听资料的特征1、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2、直观性、客观性强。3、动态连续性。 4、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四)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内容来反映案

12、件事实。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则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是指在证据理论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划分和归类。这种分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一)概念根据诉讼证据来源的原生性或派生性,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传来证据是指经复制、转述、转抄等中间环节形成的“第二手”证据材料。,(二)划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意义确立一种“最佳证据观念”,注意审查形成传来证据的中间环节,掌握可能出现的失真,以避免判断事实出现失误。 (三)传来证据的作用 1、可以

13、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可以用作审查原始证据真伪的手段。 3、原始证据无法保存的情况下,传来证据是保存证据材料的一种方式。4、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经过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情的一种根据。,二、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一)概念根据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等方面所起的不同证明作用,可以把证据区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的证据,就是控诉证据。凡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是辩护证据。,(二)划分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意义1、便于控辩双方把握证据的性质和不同特点,运用

14、证据完成其控诉犯罪的举证责任或有效地行使其辩护权利。2、便于确立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客观认定事实的“客观义务”。 (三)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特点和要求控诉证据,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大陆法系要求高度的盖然性即可能性,英美法系则要求排除合理怀疑)。辩护证据则不需全面证实事实情况,只要有一两个关键证据或一组证据能够打破控诉证据的证据锁链,使对方的有罪立证难以成立即可,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一)概念根据单一证据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关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由何人所为的事实。 直接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15、某一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它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二)特点1、直接证据的特点 (1)基本特征是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书证有可能是直接证据。(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都是直接证据。(4)物证(狭义物证)、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不可能成为直接证据。(5)直接证据通常数量较少,往往不易取得,多为言词证据,失真的可能性大,不稳定性较强。2、间接证据的特点(1)基本特征是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证明关系上的间接性、证明方法上的推断性、证明作用上的相互依

16、赖性等特点。,(2)间接证据一般比直接证据更容易获得。失真可能性小,稳定性相对较高。(3)在某些案件中,收集到的证据可能只有间接证据。 (三)间接证据的作用及运用规则1、间接证据的作用(1)辅助证明作用。它是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重要手段。(2)独立证明作用。多个间接证据所形成的符合证明条件的“证据群”,也能证明案件事实。2、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定案的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联系,能证明案件的某一方面事实或情节。,(3)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须协调,没有矛盾。(4)所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或称证据锁链)。

17、(5)根据间接证据体系足以得出确定的结论,该结论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不存在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四、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一)概念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类(人证和物证)。以人的语言表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就是言词证据。以实物的性质、外部特征、存在状况或记载的内容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就是实物证据。,(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1、言词证据的特点(1)动态反映性。(2)不稳定性。2、实物证据的特点(1)客观性。 (2)相对稳定性。(3)被动性。 (4)间接性。,第四节 证据规则 一、证据规则概述 规定证据收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 二、自

18、白任意性规则 (一)含义自白就是自我表白心迹或自己说明自己的意思,大多数情况下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自白任意性规则又叫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凡是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以及对自白的任意性有疑问时应当绝对排除。只有在自愿状态下的自白才能作为证据采用。 (二)确立此规则的目的及理由,1、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价值观念。2、鼓励正当的警察行为。3、认为这一规则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维持控辩双方适当的平衡,而强迫供述必然打破这种平衡。4、防止判决受到不可靠的强迫性口供的影响。三、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含义违法证据排除规则又叫排除规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司法机

19、关不得采纳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违法收集的证据,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以违法方法获取的口供;另一类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搜查、扣押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 (二)运用 1、对违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1)非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严格禁止。(2)非法获取口供也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3)基于自白任意性法则。2、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适用利益权衡原则美国:严格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毒树之果” 理论认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使用是有害的。英、德、法等国家:并不一般的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与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

20、进行利益权衡,赋予法官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获取的证据,既不能一概排斥,也不能一律准用,而应依利益权衡原则,予以区别对待。对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绝对排除。,对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应相对排除,即违法情节较轻而案情重大的,对违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应予采用;相反,违法情节严重而案情较轻的,则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应当排除。四、补强规则 (一)含义补强规则(Corroboration Requirement)是以直接保障口供之证明力为目的的规则,要求仅有被告人口供不能认定其有罪,还必须附加其他证据佐证。补强证据又叫佐证,是指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主要证据的证明力的证据材料

21、。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是主要证据。,许多国家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口供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人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二)要求 第一,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即使在实质上是真实的,也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第二,不能与口供作出实质性区分的证据,不能构成补强证据。如记载有口供之内容的讯问笔录。 第三,犯罪嫌疑人、告人在其他场合所做的陈述,如果没有其他附加证据的,也不得单独作为本案中口供的补强证据。,(三)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口供是否需要补强:英美国家,一般对共犯的口供要予以补强证明。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共犯不论

22、是否同案审理,其他嫌犯的自白不属于“本人的自白”,对于“本人的自白”不再需要补强证据。我国,一般认为,共同被告人的供述仍然是“被告人供述”,同样具有真实性和虚伪性并存的特点,应受刑诉法第46条的制约,适用证据补强证据规则。五、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理由是:1、认定事实、作出判断属于法官职责所在,证人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责任在于提供法官判断事实的材料。2、法庭需要证人提供其经验事实,而意见和推测则非证人的体验,因此并无证据用途,而且容易导致立证混乱。,七、相关性证据规则 (一)含义相关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

23、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理由1、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防止当事人将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提供给法庭而导致法庭错误认定案件事实。2、限定调查证据的范围。避免在不相关问题上花费时间。 (三)运用证据材料必须在逻辑上与案件事实相关,例如:品格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过去一般的不良品格都不能提出来证明他现在的犯罪事实。,第五节 刑事诉讼证明一、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证明是指证明主体依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二、证明对象 (一)含义和特点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要证事实,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一切事实。 (二)种类1、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

24、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1)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首先必须证明的),(2)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3)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4)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5)被告人个人情况。2、程序法事实是指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1)关于应否审理和管辖的事实。(2)关于应否回避的事实。(3)关于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4)关于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5)关于其他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实。(6)关于诉讼期间延长或被延误是否有法定理由的事实。(7

25、)延期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 (三)免证事实 某些事实属于不用证明的事实,即免证事实。对这些事实,不必用证据加以证明即直接确认,称为“司法认知”。(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三、证明标准 (一)含义证明标准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二)国外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内心确信”。英美法系国家: “排除合理怀疑”。 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

26、具有明显的同一性,表现在:二者相互依存,二者相互渗透。 (三)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要求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明标准是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 (一)含义证明责任指证明主体收集、审查、运用证据,证实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职责,以及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承担应遵循的原则:1、公安、司法机关承担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公诉案件:公安、司法机关;自诉案件:自诉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举证责任3、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可以举证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

27、是否属实,还需要司法机关审查核实和认定。,第六节 刑事诉讼证据规定 一、概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2010年5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证明标准,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

28、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二、两个规定确立的刑事证据基本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法律第一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深化。,(二)为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而确立的证据法原则和规则、依法收集证据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对照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

29、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照教材128页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150页对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阐述,注意: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集证据违犯法定程序的,并不必然导致证据的无效。依据两个证据规定,证据收集程序上的瑕疵依其大小分为:可以补正的违法与不可补正的违法,可以补正的违法证据,采取补正措施后,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2、证据质证原则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四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3、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 (对照教材166页)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

30、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

31、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三、各种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规则 (一)物证、书证1、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第条: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注意:(1)对于非法

32、物证、书证是否排除的问题,本规定采纳了教材151页所主张的“利益权衡原则”;(2)本规定没有对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程序作出规定,采用何种程序依照法官的裁量(但依照五机关文件,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于非死刑案件任然有极大的参考价值,而此规定中对非法物证、书证的审查有相关程序规定。),3、物证、书证瑕疵的补正方法 (第条)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

3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二)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三)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1、排除非法取的证人证言 (第12条)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

34、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意:非法获取证人证言的手段是暴力、威胁以及非法程度与暴力、威胁相当的其他非法手段;此种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其违法性(即该证据取得程序上的瑕疵)没有补正的方法;排除此种非法证据前不问该证据是否真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3条: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2、保障证据真实性的排除规则 (第12条)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意见规则 参见教材154页 5.3.5 意见排除规则证人

35、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12条)4、排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人证言的规则(第1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5、证人证言瑕疵的补正 (第14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

36、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6、直接原则(保证证人出庭规则) (第15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排除非法取得的口供 (第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注意: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是刑讯逼供以及非法程度与其相当的其他非法手段;此种口供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其违法性(即该证据取得程序上的瑕疵)没有

37、补正的方法;排除此种非法证据前不问该证据是否真实。,、排除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口供 (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获取口供的一般性程序违法的补正 (第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4、庭前口供的使用规则 庭

38、外的证人证言原则上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庭前的口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第条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四)鉴定意见 (第24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

39、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五)勘验、检查笔录 (第条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存

40、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六)视听资料 (第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四、证据运用的规则 (一)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第33条)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41、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参照教材146页对“依据间接证据定罪的证明规则”的论述。,(二)核实存疑证据、罪疑从轻原则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第37条第三款)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第40条第二款)2、调查核实存疑证据的程序 (第38条)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

42、以告知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确有核实必要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庭进行庭外调查时,必要时,可以通知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到场的,法庭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法庭可以庭外征求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有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对照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5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43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2154条,“六机关规定”第41条。第39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

43、的事实及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自首是否成立。”,(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非法证据的定义非法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注意:()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定义的非法言词证据属于“实体违法”,此种违法因为涉及人权保障问题,属于根本性违法,因此此种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法官无自由裁量权,即:法官审理之后只要属于“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

44、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1条 )。,(2)收集、提取证据程序违法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原则上运行补正,因为此种违法不是根本性违法,是否允许补正,补正是否属于做出了“合理解释”都由法官自由裁量。 (3)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没有将其定义为非法证据,是否排除由法官裁量,这符合利益裁量原则的主张。2、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归属公诉机关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职责,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线索或者证据,同样承担证明被告人庭前供述系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在控方不举证,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则应当

45、承担不能以该证据定案的法律后果。3、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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