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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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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建院外字【2012】72 号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是指北京市教委向我校选派的赴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 )进行课程学习、课题研究以及参加国际竞赛、学术及文化交流的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境外学习费用的项目。第三条 设立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的目标是:通过重点资助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促进我校以学生为主体的国际合作

2、与交流项目的开展,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提升我校的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知名度。第二章 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机构第四条 境外学习奖学金的管理:(一)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二)学校设立“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评审委员会” ,主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成员包括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财务处、审计处和各学院主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负责人,负责奖学金的设定、申请、审批、颁奖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三)各学院设立境外学习奖学金评审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各学院酌定。负责组织本学院学

3、生参加境外学习奖学金的申请、初审、报批等工作。(四)校、院两级境外学习奖学金评选办法,事先均应书面向学生公开,在奖学金审批时应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五)境外学习奖学金评选办法需经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五条 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2 -第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一)国际旅费补助:北京到目的地学校之间的往返机票费用。(二)境外生活费补助:在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公杂费用。(三)境外项目费用补助:国际会议注册费或报名费、论文出

4、版版面资助费、考察学习费用等。(四)签证费: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馆收取的签证费用或出访地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手续费。(五)境外保险费:在国内购买境外保险费用。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第八条 奖学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需报市教委。第四章 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学生管理第九条 参加公派赴境外学习项目的学生,在出境前都必须接受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组织的出境前培训。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出境学生的管理并牵头成立校、院两级学生境外学习期间突发事件应

5、急处理工作小组,进行应急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应完成以下境外学习任务:(一)由本奖学金项目资助通过互换生项目到境外学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应在境外学校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获得我校认可;(二)由本奖学金项目资助到境外学习两周以上至一学期以下的学生需按照要求完成规定短期交流学习任务。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管理工作,为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公派境外学习任务回国后两周内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境外学习总结及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等完成境外学习任务的证明材料。如需认定学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分认定手续。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奖学金项目被资助人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 3 -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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